2023年2月17日,新郑市的孙某带着五岁儿子刘某在新郑市新区某游乐场玩耍时被五岁的张某推倒摔伤,导致骨折。孙某多次与张某母亲李某、父亲张某某及该游乐场法人金某协商赔偿事宜,李某、张某某与金某互相推脱责任,赔偿问题一直未解决。
儿童在游乐场玩耍受伤,谁该担责呢?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法院又是如何调解的呢?2023年7月31日,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节目邀请该案的办案法官——新郑人民法院龙湖人民法庭副庭长韩冰以案说法。
主持人:家家都有孩子,孩子在游乐场玩耍造成骨折,当父母的的确心疼,在责任划分上也是一个焦点,您先给大家介绍一下这起案件的简要案情。
韩冰:2023年2月17日,新郑市的孙某带着五岁儿子刘某在新郑市新区某游乐场彩色球池玩耍,刘某一直拉扯五岁的张某,张某一直未还手,后张某准备离开彩色球池,刘某紧跟着也准备从彩色球池的围栏中出来,张某先出来看见刘某要出来,就把刘某从球池的围栏上拉了一下,然后刘某摔伤,经医院诊断刘某为右侧锁骨骨折。孙某多次与张某母亲李某、父亲张某某及该游乐场法人金某协商赔偿事宜,赔偿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沟通、一直未解决。孙某无奈之下将张某和监护人李某、张某某及该游乐场法人金某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支付儿子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000余元。
主持人:孙某请求法院判决的事实和理由又是什么呢?
韩冰:孙某认为,被告张某某和被告李某分别系被告张某的父亲和母亲。原告刘某和被告张某在被告新郑市新区某文化产业公司游乐场处玩耍,因被告张某拉扯原告刘某,导致原告刘某摔伤在地,原告刘某受伤后在新郑某医院治疗。受害者的母亲认为其孩子是被张某拉扯摔伤的,事后与张某家长也商量过,张某家长也同意赔偿一部分损失,但其认为其是娱乐场的会员,娱乐场应该负主要责任,因为娱乐场内没有安保措施,导致其孩子受伤。
主持人:这起案件是您主持调解的,争议焦点是什么呢?
韩冰:争议焦点有两个,第一、原告刘某受伤是否与张某有关,原因力比为多少,具体的赔偿数额为多少?第二、原告刘某母亲孙某、被告张某的母亲是否分别尽到监管责任?是否应分别承担部分责任?第三、被告新郑市新区某游乐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主持人:调解中,面对孙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的父母是如何答辩的呢?
韩冰:张某的父母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进行答辩的:
第一、本案发生的起因是原告刘某持续拉扯被告张某所致,原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明显的严重过错,依法应当减轻被告张某、张某某、李某的责任。现场监控录像显示当时被告张某正在游乐场彩球池里正常玩耍,后不知何故原告刘某一直拉扯被告张某。在被刘某拉扯后,张某有明显的挣脱离开的动作,但仍被刘某追着拉扯,后在彩色球池的围栏上,张某拉了刘某,才导致本案的发生,由此可以看出原告刘某对本案发生的起因具有重要过错,刘某也是无辜的,鉴于张某毕竟受伤,其愿意对刘某进行弥补。
第二、原告刘某的监护人孙某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现场监控录像显示当时原告刘某的母亲孙某就在现场的彩球池内,但是其一直在低头看手机,并没有注意到其子刘某前期拉扯张某的经过,更没有对刘某的相关行为予以制止,才导致后面事情的发生。因此,原告刘某的母亲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对于原告刘某的损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游乐场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游乐场应当在其场所内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巡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引导儿童玩耍、及时制止儿童之间的矛盾纠纷等等,但本案中的游乐场经营者、管理者并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主持人:游乐场的法人金某是如何答辩的?
韩冰:被告游乐场法人金某答辩时坚称是被告张某将原告刘某推倒在地,致使原告刘某右侧锁骨骨折,进而产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723.17元,此事故是在两个孩子之间发生的,与自己的游乐场无关,游乐场有安保措施,同时娱乐场也贴了告知,孩子玩耍时由家长照顾好,如果受伤与游乐场无关,所以游乐场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要赔偿,娱乐场买有意外伤害保险,得由原告提交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损失的证据由保险公司核定具体的损失数额。
主持人:张某某和游乐场老板金某各执一词,三方当事人争执不下,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据了解,您作为办案法官,从几方提交的证据入手,多方调解,最后通过查看现场监控录像,还原该案的发生真实情况。真实情况到底是什么呢?
韩冰:现场监控录像显示两个孩子都在这个游乐场的彩球池里面玩儿,被告张某确实在游乐场彩球池里正常玩耍,原告刘某走到被告张某身边时先是站那儿看了张某一会儿,时间大概半分钟左右,然后就伸手拉了一下张某的衣服,张某不理刘某,自顾自的继续玩儿。刘某就开始拉张某的胳膊、衣服,拉扯了大概五六次后,被告张某有明显的挣脱离开的动作,但原告刘某仍追着被告张某,有明显拉扯动作,后张某爬过彩色球池的围栏准备出来,刘某也准备爬出来,就在爬围栏的时候,张某就拉了刘某一下,刘某从球池的围栏上摔倒在地。且当时孙某就在彩球池内,离刘某大概三米的距离,但孙某确实一直低头看手机,没有注意到刘某拉扯张某,没有注意到两个孩子的肢体冲突,没有及时对刘某的前期拉扯行为进行制止。刘某摔倒在地,孙某听到刘某的哭声后才放下手机,朝刘某跑去。
主持人:根据真实的情况,法院调解的观点是什么呢?
韩冰:法院调解的观点是三方各有责任,原告需要自担部分责任,张某及其父母、游乐场负责人也要各自承担部分侵权赔偿责任。
主持人:为什么说刘某的母亲孙某没有尽到监管职责呢?法律是如何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呢?
韩冰:孙某作为5岁的未成年子女刘某的监护人,应履行监护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不受到侵害。孙某带刘某在游乐场内玩耍,一定要认真阅读游玩注意事项,不玩不适龄的游乐设施,同时确保孩子一直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尽好监护义务,千万不能因玩手机等一时疏忽,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孩子受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主持人:虽然刘某拉扯张某在先,可张某推倒刘某的行为确实导致了刘某受伤,张某的监护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韩冰:张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主持人:对于游乐场来讲,他们是否有责任呢?
韩冰:这家游乐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从视频来看,球池的围栏并不高,球池外面的地板应当铺设为橡胶之类,不容易摔伤的材料铺设一下,或者围栏应该挡住,设置专门的出口,避免小孩子从围栏上爬出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主持人:法院调解的结果是什么呢?
韩冰:一、经双方确认,被告张某、李某、张某某自愿定于2023年6月21日赔偿原告刘烁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3000元,被告新郑某游乐场自愿定于2023年6月30日之前赔偿原告刘某上述各项损失2700元;同时,原告刘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关于本案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47 元,原告刘某自愿负担。
法官提醒:
新郑市人民法院龙湖人民法庭副庭长 韩冰
现实生活中父母要增强对孩子的安全管理和监护意识,对孩子的活动做到“知去向、知同伴、知归时、知内容”,全过程监护孩子安全,尤其是带孩子外出时要确保孩子一直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尽好监护义务。
儿童乐园作为直接提供娱乐服务的游乐场所,除了向顾客提示安全保护说明及警示的告知义务、提供符合安全保障的娱乐设施之外,同时安排足够的人力以提供周到的照顾服务,确保顾客的人身安全。再者也需要安排专人在游乐场内进行巡视,发现危险情况及时予以提醒和制止,也可以监控全覆盖,由专门人员看管监控,发现危险情况随时用广播进行提醒和喝止。
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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