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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们同乘一辆车自驾游,可出了事故怎么办?《民法典》出台之前,作为导致事故发生的驾驶人,很有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有时甚至面临巨额赔偿。但是《民法典》出台后,首次对“好意同乘”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善意驾驶人减轻责任。
《民法典》实施后 事故分担责任有讲究
今年1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好意同乘”案件。该案件多次开庭,原被告双方始终对赔偿款存在很大的分歧。那么这一次开庭又会有哪些变化呢?
这是事发车辆的行车记录仪记录下的一幕,画面中可以看出,此时车辆在正常行驶中,从声音中也可以听出,车内人员正在愉快地聊着天,然而,原本在右侧正常行驶的车辆却不知为何突然向着左侧冲去。
当事人 蒋先生:突然就方向盘就跑偏了,但是我们也警示了,我们一起叫起来了,但是没处理好也有可能,这个车子直接翻到水里面去了。
当事人蒋先生当时就坐在这辆车的副驾驶位置,据他称,当时车内共有四人,开车的是张先生,后排座椅上的两名乘客分别是杨女士和冯先生。据蒋先生回忆,当时车辆突然偏离了道路,冲向了一旁的树林,翻车后坠入了路边水库。
当事人 蒋先生:我是坐在副驾驶,我的最快反应是赶快要打开车门,想办法人要出来,所以我就用两个脚踹车门,踹开车门我就出来了。
据蒋先生回忆,当他费力游到岸边后,却发现车内的另外三人迟迟没有上来。
当事人 蒋先生:我因为不太会游泳,我几乎是狗刨游到岸上的,游到岸上以后,回头一看车子已经看不到了,当时我就急得就到处喊人来抢救。当时来了很多人,因为时间的关系来不及了,这个事情发生了。
最终经抢救,驾驶员张先生和后排的杨女士、冯先生均不幸遇难。据蒋先生称,同车的几人平日里关系很好,此前他们经常一起自驾游。
蒋先生回忆,事发时他们乘坐的这辆越野车是张先生刚买的,杨女士在得知后便提出像此前一样几名好友一起去安徽自驾游,一个周末的早上,一行四人从南京出发踏上了旅程。
交警认定驾驶员有超速行为 承担事故全责
据蒋先生介绍,他们在去找宾馆的路上,发生了意外。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张先生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超速行为,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杨女士的家人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的家人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在内的共计110万元。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王小娣:当时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是负全责,原告方认为驾驶员是构成侵权的,要求根据侵权责任法。因为当时2020年,适用的还是侵权责任法。当时要求根据侵权责任法承担,驾驶员这一方用他的遗产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双方对赔偿金额存争议 此案已两次开庭
由于张先生并没有购买车上人员险,这些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张先生的家人表示,愿意给一定的补偿,但无力承担如此高额的赔偿。法院在2020年曾两次开庭审理此案,但双方始终存在较大争议,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民法典》的出台让这起案件有了新的转折。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王小娣:原来侵权责任法确实是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这种“好意同乘”的行为应该适用一种什么样的侵权责任,或者适用什么样的侵权赔偿比例的分担,这个是没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的这项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在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除非驾驶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虽然2020年《民法典》还没有正式实施,却为此类案件提供了参考。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王小娣:这个案件在调解的时候是已经接近2020年年底,《民法典》适用是2021年的1月1日,但是在这个宣传和学习过程中,我们也基于新的法律规定的精神,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调解。
再次开庭审理 出现这些焦点问题
今年1月4日,当地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原告与被告双方就张先生是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三名搭乘者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相应责任展开激烈辩论。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王小娣:死者和驾驶员责任的划分,死者自身有没有责任是我们审理的一个焦点问题,也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一个焦点。在这样的案件中,驾驶员是不是应该承担百分之百的责任,他应该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也是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
庭审中,原告委托代理人通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驾驶员张先生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原告委托代理人 周文棣:鉴定意见书上是认定当时的车速是在37到38公里/小时,而道路限速是在20公里/小时,那就意味着驾驶员实际上是超速了一倍的速度进行行驶。从这个情况来讲,可能才是导致这个事故的一个根本性原因。
另外原告委托代理人指出,张先生在事发时处于疲劳驾驶的状态,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原告委托代理人 周文棣:车辆一直是靠道路的右侧行驶,但行驶至事故发生段,车辆不知怎么回事向左行驶坠入水中。那就说明了在当时,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或者说疲劳驾驶以及超速行驶。
对此,被告委托代理人表示,关于张先生事发时属于疲劳驾驶只是猜测,并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
被告委托代理人 陈静:并没有证据证明张先生当时处于瞌睡状态,而且据行车记录仪反映,当时其他三人均处于聊天状态,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张先生的正常驾驶。
同时,被告委托代理人表示,其他乘坐人员应当为张先生提供良好的驾驶条件,也就是保证驾驶过程中的安静以及避免他疲劳驾驶。
被告委托代理人 陈静:而事实表明,张先生出游从早上六点一直到下午三点,都是由其一人驾驶,张先生拿到驾驶证才一年多一点,其他三人均为驾驶经验丰富的驾驶人员,应当充分考虑到这一点,理应轮流驾驶,其他人员也应当保证驾驶人员的驾驶安全,此权利义务是双方的。
另外,被告委托代理人指出,此次出行计划是由杨女士组织,事发前也是她临时变更了路线,并且在此次事故中,张先生也不幸遇难,应当减轻他的责任。
被告委托代理人 陈静:被告驾驶员,驾驶经验是最少的,他的驾龄不到两年。当时他开的车也是一辆新车,是他新买的车,是其他几个人提议说大家庆祝一下,在驾驶过程中全程由张先生一个人驾驶。从多个方面,我们认为应当适当减轻责任。
对于组织出行计划和变更路线的情况,原告委托代理人表示,二者与结果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
原告委托代理人 周文棣:旅游的提议和变更性的提议,和事故的发生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也不是说它就必然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
平摊费用出游 是否符合好意同乘认定?
根据最高法出台的相关规定,对于民法典拟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如果当时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因此,庭审中,除了双方责任分担的问题,张先生的行为是否属于好意同乘,也成为庭审辩论的焦点。
庭审中,原告委托代理人指出,按照以往几人结伴出游的惯例,旅行期间所产生油费、过桥过路费等费用在旅行结束后会由四人平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周文棣:实际上双方对于AA制都是,应该来讲是达成了共意的,只不过当时是有一方来承担的,另外一方没有出具费用,如果说这次事故没有发生,双方在旅游完毕之后,应该来讲各方也都会支付相应的费用,因为此前也是这么进行的。
也就是说杨女士乘车出游并非无偿搭车,而是支付了自身理应承担的费用。而《民法典》中所规定的的好意同乘的减责条件之一是无偿,因此张先生的情况并不适用这一规定。
对此,被告委托代理人认为,虽然根据此前的出行习惯会平摊费用,但是此次出游的费用是由张先生支付的,直到开庭时,其他三人也没有支付相关费用,另外张先生还提供了车辆并亲自驾驶,这些行为都符合法律上关于好意同乘的认定。
被告委托代理人 陈静:当时也是说的费用平分。但是都是由被告方先行垫付的。即使是平分,也就平分了一些油费。被告方还是免费提供了人力包括车辆。从本质上讲还是属于无偿的,所以应该是属于好意同乘的范围内。
另外,被告委托代理人指出,张先生虽存在超速行为,但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应当减轻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证据表明,张先生应对此次事件负全部责任,不过考虑到他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应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王小娣:除了驾驶员之外的其他三人在这个案件中,我们认为从侵权责任上来讲,他们是不分担责任的。最终在赔偿比例中予以了减轻驾驶员的责任,我们考虑的是驾驶员以及他们之间的这种情谊行为,互帮互助的行为。在这个行为的前提下,对驾驶员减轻责任,而不是基于无偿搭载人自己的过错来减轻责任的。
法官向原被告双方释明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后,经过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王小娣:最终结果是原告是做出了比较大的让步,当然被告也比较有诚意,最终赔偿额是40万元,而且在调解不久就已经赔偿到位。
民法典为善意施惠人带来哪些责任变化
在生活中相互之间搭顺风车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好意同乘”,那么,如果驾驶员好心开车,免费搭载别人却发生事故,谁来承担责任呢?《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又为善意施惠人带来怎样的责任变化?
“好意同乘”原本是一种善意的行为,然而一旦发生了事故,却让善意往往变得不再友善,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的法律并没有与“好意同乘”相关的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以前没有民法典的时候,“好意同乘”各种案子判的类型都有。有承担责任的,100%承担责任的,谁让你让他坐你的车的?你就要自己承担风险,有这样判的;有不承担责任的,因为这就是个施惠行为,别人施惠的行为出现了问题,你俩一起去分担;还有一种是按照公平原则来分担,毕竟在你的车上出现了问题,你俩一家一半吧,怎么判的都有。
《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见到这样的情况,几个邻居或同事之间乘坐同一辆车上下班,虽然不是营运车辆,但是乘坐者会分摊油费、过路费等支出,那么这样的情况算不算好意同乘呢?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好几个人天天上下班坐我的车,你分担一点油费可不可以?当然可以了,要不凭什么让你坐我的车?这种算是一种类型,可能也花一点钱,但是分担油费不靠此盈利的。
专家介绍,分摊费用的行为虽然属于好意同乘,但是一旦发生事故,却不适用于《民法典》的规定,因为这项规定中重要的一点就是无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石佳友:(民法典)讲“好意同乘”是完全无偿的,好意一定是完全无偿的。这里面正是因为完全无偿的,多数情况下是熟人之间,当然也有情况是陌生人。所以顺风车给油钱的情况下,它可能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无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立新:应该在“好意同乘”当中,是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我们现在条文当中没有包含这一种,比方说你适当交一点汽油费过路费,就是你付出一定代价的,这个时候它也不是全部赔偿,但是就要比无偿的那种,赔偿的数额要高一点。比方说完全是免费的要赔偿50%的话,那么你拿着一定的汽油费,拿着一定的过路费这样的,这时候可能要赔75%左右这样子,要有区别,因为你毕竟还是付出了一定的代价。
那么只要是“好意同乘”,发生事故就一定能减轻赔偿责任吗?这里还要排除驾驶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比如驾驶人有开斗气车、酒驾等情况的就不能减轻赔偿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新宝:你当时跟人家赌气,前边的人在别了你你去追,把人追尾了,这个要么就是故意要么就是重大过失,在这样的情况下你意气用事严重的违反交通规则,这样不减轻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即便是无偿,即便是非营运车辆,但是因为交通违规的方式,违法掉头、超速给别人造成损害了,你能减轻责任承担吗?不能,因为你过错已经有了,你是因为重大过失或者是因为故意造成的这种损害,你就不能使用“好意同乘”来抗辩了。
当驾驶人在出于好意让别人免费搭车,并按照交通规则行驶的情况下,由于某些不可控的因素导致了事故发生的,可以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而减轻到什么程度,则要根据事发当时的场景和具体状况来判断。
(编辑 赵羽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