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调动变更劳动关系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及其资金转移。
(一)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不含工业园区)缴存过住房公积金且个人账户封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保持不变,职工应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告知新单位,新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或持《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转移申请书》《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启封清册》,到公积金中心受委托网点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入、启封手续,即可继续缴存。
(三)异地职工到本市行政区域工作的,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职工可至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或受委托网点申请将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余额及利息转移至本市。
《关于简化与园区公积金转移业务办理流程的通知》(苏房金〔2019〕65号)
一、取消“职工需先到转入地公积金管理部门打印转移联系表,再到转出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销户转移手续”的规定,改为“职工直接到转出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