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6月28日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现就《条例》的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政府及其部门职责
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性、系统性工程,发挥好政府及其部门的作用尤其重要。《条例》第三条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第四条明确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的职责。因两院在反家暴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故在《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反家暴机制中,明确了法院、检察院的职能作用。
二、关于建立社会性别平等评估机制
苏州市2012年建立了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在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引入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张家港、常熟等县级市(区)也进行了一些探索。为了进一步完善这一机制,《条例》第九条明确了市妇女联合会应当建立社会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组织对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公共政策或者具体工作中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问题进行评估,提出社会性别平等评估意见。同时规定有条件的县级市(区)妇女联合会可以建立社会性别平等评估机制。
三、关于促进女性创业就业
促进妇女就业、鼓励和扶持妇女创业,是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国家就业促进法的相关内容和我市实际,《条例》第十五条明确了政府、妇女联合会及有关部门对促进女性创业就业方面的职责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应当根据城乡妇女的需要,开展适合妇女的职业教育、创业就业和实用技能培训。政府组织或者补贴的创业培训和实用技能培训,应当保障妇女占适当的比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产后返岗妇女、失业妇女、残疾妇女参加培训。鼓励用人单位针对产后返岗女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帮助其尽快适应岗位需求。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女性参与文化产业发展。文化广电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应当支持妇女在昆曲、宋锦、缂丝、苏州评弹、苏绣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中发挥传承和传播作用。
四、关于特别假期和女性心理健康建设
近年来,对进一步加强生育妇女的权益保护、鼓励男性共同承担育儿责任的呼声日涨。《条例》第十七条在省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哺乳假的起算点,并增加了“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居家远程办公、弹性工作制等方式,合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工作”的规定。第十八条创制性地规定了男职工可以申请育婴假,充分体现了抚育孩子是父母双方共同责任的理念。同时,《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应当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为孕产期、更年期妇女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心理疏导、情绪疏解和家庭关系调适等心理健康指导,体现了对特殊时期女性心理健康的关心和重视。
五、关于反家暴、性侵和性骚扰的救助、救济
家庭暴力、性侵、性骚扰是侵害女性人身权益和人格尊严的几种突出表现形式。在反家暴方面,《条例》第二十六条要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推动反家暴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并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职责,还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内容纳入婚前教育和婚姻家庭辅导。第二十七条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指定妇女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归家的受害妇女提供庇护和其他临时性救助。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政府投资或者鼓励社会出资、捐助等方式单独设立妇女庇护场所。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妇女联合会应当与公安机关建立反家庭暴力双向联动处置机制。在性侵案件的办理、救助和防止性骚扰方面,《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询问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尽量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站式救助中心”,为遭受性侵的女性被害人提供救助服务。《条例》第三十一条,吸收了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了防止性骚扰的职责范围和措施。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