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苏州森林步道建设导则(暂行)
1前言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大力发展森林生态旅游,着力打造森林步道、特色森林旅游线路,奋力提高生态旅游产品的有效供给能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绿色获得感和生态幸福感。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公布一批线路、引导市民安全有序徒步登山的要求,根据国家、省森林步道建设规范等相关规定,特制定《苏州森林步道建设导则(暂行)》。
本导则以服务新时代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导向,学习借鉴香港、浙江宁海等地先进经验做法,立足苏州自然景观、历史人文等资源禀赋,从选线、应用、建设及配套服务等方面为步道打造提供依据,规范推动苏州森林步道建设,充分发挥步道森林康养、自然教育、寻古探幽和登山健身等服务功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高品质、多样化户外游憩产品的需求。
2范围
本导则对苏州森林步道的分类、选线、建设、验收等作出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森林步道建设。
本导则由苏州市林业局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3依据
下列文件对本导则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导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导则。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T 18005—1999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
GB 50298—1999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T 18337.1—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
GB/T 18337.2—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
LY/T 2790—2017国家森林步道建设规范
LY/T 2005—2012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
LY/T 1764—2008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技术规程
LY/T 1819—2009珍稀濒危野生植物保护小区技术规程
SL 471—2010水利风景区规划编制导则
《健走步道配置要求(标准)》(国家体育总局)
《江苏森林步道建设导则(暂行)》(江苏省林业局)
4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4.1苏州森林步道
穿越生态系统完整性较好、重要山体和典型森林等区域,串联一系列具有地方代表性的自然和文化点,以森林资源为主要依托,以徒步旅行为主,满足人民群众游览观光、健身养生和文化教育等需求的带状休闲空间。
4.2森林旅游
人们以森林、湿地、荒漠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外部物质环境为依托,所开展的游览观光、休闲度假、健身养生、文化教育等旅游活动的统称。
4.3 步道支线
连接森林步道主线的线路,用于分流徒步者。
4.4 控制节点
森林步道线路与县级市(区)、镇(街道、林场)、村(社区)边界的交汇地点,控制选线阶段森林步道线路的大致走向。
4.5森林休闲养生
依托森林旅游地的良好生态环境和优美景观,同时利用诸多的养生手段和完善的养生设施,将森林旅游和休闲养生相融合,为游客提供观光、休闲、养生为一体的综合旅游方式。
4.6森林廊道系统
由与森林步道相依、具一定宽度的地带性植物群落构成,为线性开放性系统,是森林步道的主要控制范围,也是森林步道发挥健身、养生和游憩等功能的基础条件。
4.7慢行道系统
以步行、自行车等慢速出行方式作为交通主体的道路通行系统。
4.8节点服务系统
与森林步道相连的具有一定自然、文化、历史特色的景区景点,包括各类森林景区、古村落、森林休闲养生区等。
4.9标牌标识系统
以文字、图形、符号等形式明确表示森林步道位置、方向、内容、原则等功能的视觉图像系统。主要包括森林步道专用标志(LOGO)、出入口标志、信息说明标识、方向指示标识、设施提示标识、安全警示标识、解说教育标识等七类。
4.10配套设施系统
保障游憩休闲活动能够正常进行的一般物质条件,包括出入口、停车场、环境卫生、照明、通讯、防火、给排水、供电等。
4.11补给点
依托周边设施为徒步者提供服务的区域及场所。
4.12庇护所
位于森林步道两侧,为徒步者提供临时遮蔽的小体量简易构筑物。
4.13露营地
位于森林步道两侧,供徒步者扎营的空地。
4.14无痕山林
一种以“尊重”和“够用就好”为原则的户外行为方式,包括充分的计划与准备、在指定地点露营、恰当处理垃圾、保持原有自然风貌、减少用火对环境的冲击、尊重野生动植物,以及考虑其他徒步者七个基本准则。
4.15步道负荷
单位长度森林步道所承载的徒步者人数,低负荷为1—8人/公里、中负荷为8—25人/公里、高负荷为25—50人/公里。
5基本原则
5.1生态优先
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限,在确保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良性循环条件下,保留森林步道及周边自然荒野风貌,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和原真性,发挥森林步道景观廊道作用。
5.2因地制宜
结合现有地形、水系、植被等自然资源特征,发挥森林步道串联自然、人文节点的作用,突出本土生态基因、文化内涵和产业特色,合理规划森林步道线路布局,因地制宜地实现森林廊道的贯通。
5.3节约集约
充分利用现状道路和现有基础设施,尽量使用土、石、木等自然材料,适当完善提升,避免大规模、高强度开发,注重实用性和后期维护便利性,实现规模适度、物尽其用。
5.4以人为本
以保障人安全和方便游览为前提,完善森林步道的标牌标识系统、节点服务系统和配套设施系统等,满足人们亲近自然、享受森林、徒步健身的户外需求。
6步道分类
根据森林步道的自然和人文资源特色,按照功能可分为森林康养步道、自然教育步道、寻古探幽步道、登山健身步道。
6.1 森林康养步道
指以提供健康养生、休闲放松、释放压力为主要功能,在森林内空气负离子含量较高、环境优美、坡度平缓、植被覆盖率高、植物精气充沛区域建设的步道,还可供轮椅无障碍通行,步道沿线适当配置健身和休息设施,满足徒步者游览、运动和休憩需求。
6.2自然教育步道
指以提供科普科教活动为主要功能,在自然环境优美、植被良好、动植物种类丰富、古树名木集中、配套服务设施完善的区域建设的步道,适合开展自然知识科普教育,有利于实现观察、体验和教育目的,满足不同年龄层次和文化程度受众自然教育需求。
6.3寻古探幽步道
指以提供观赏自然景观、探寻人文古迹为主要功能,在途径景观丰富的自然风貌、人文胜景和历史遗迹区域建设的步道,如植物群落、溪涧、河湖、特殊地貌或岩石、古道、古村落和古建筑等区域,突出历史文化符号的融入,满足徒步者探索古迹、寻找幽静需求。
6.4 登山健身步道
指以提供登山健身和挑战运动为主要功能,在山林间地形起伏大、路径简易、宽窄不一、坡度陡长、多上下坡 、开发强度低、人工痕迹少、原始状态多的区域建设的步道,步道交通可及性较低,可通过限制承载力来避免过量的游憩冲击对自然造成的影响,能满足徒步者高级游憩需求。
7步道选线
森林步道选线及走向,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属地政府依据步道穿越的自然资源、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基础设施情况来确定,可分为线形步道、环形步道和网形步道。
7.1步道优先连接或邻近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地,优先穿越或邻近当地著名自然人文景点、具有地带性特征的森林、生物多样性区域。
7.2 步道选线应合理利用原始道路、河湖岸线等路径,并保持沿线原有风貌。步道尽可能邻近古村落、特色村落以及著名历史遗迹,以步道支线连通,并设置地标或指示牌进行说明。
7.3步道规划应与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和其他生态旅游地的规划相协调,结合城镇空间结构与功能拓展方向,衔接景区游步道、城市绿道、健身步道等慢行道路系统,形成路网,便于通达。
7.4步道线路应避开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禁止利用区域和军事用地区域。尽量避开易于发生山体滑坡、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和自然灾害的危险区域,生态环境脆弱、资源易于遭到破坏和野生动物栖息的区域,如难以避让,应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不得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景观。
8建设内容
8.1森林廊道系统
主要由与森林步道相连、具有一定宽度的地带性植物群落构成,是步道发挥康养、教育、游憩和健身等主体功能的基础。
8.1.1森林廊道建设应以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为主,维护区域内生态系统的健康与稳定。
8.1.2森林廊道建设应遵循生态最小干预原则,保留自然荒野风貌,适当利用地带性植物开展生态修复,营造色彩、层次、空间、季相丰富的植物景观,提升观赏性和体验感。
8.2慢行步道系统
主要对已有的原始道路进行完善提升,避免因在生态敏感区域开辟慢行道而干扰野生动植物的生境,破坏原始植被。
8.2.1慢行步道选线尽量穿越典型地貌、森林美景和特色文化区域,避开危险区域,在满足游憩功能外,也应考虑环境保护、当地居民的生产和出行等多方面的需要。
8.2.2充分考虑步道负荷,慢行步道长度不低于2公里,地形坡度一般不大于70%,路面坡度一般不大于10%,新建步道路面一般不宽于1米、人流量大的不宽于1.2米。
8.2.3充分利用原土路、碎石路、块石卵石路及其他现状道路,新建路面铺装材料一般选用土、木、竹、草、沙、石等自然材料,坡度较大区域可根据需要适度设置台阶、栈道等,同时应注重步道区域排水系统的设置,尽量不进行地形改造,保持与周围自然环境相协调。
8.3节点服务系统
一般包括游憩、露营、庇护、补给、咨询、医疗等服务设施,通常设置在步道关键节点或控制节点。重要节点应发挥自然教育、知识普及和保健养生等功能。
8.3.1 节点服务设施应充分利用现状服务设施,适当改造提升、拓展服务功能。
8.3.2节点服务设施建设体量、材料、色彩等应与周围自然环境相协调,宜小不宜大、宜低不宜高、宜隐不宜露、宜疏不宜密。
8.3.3最低限度建设,提供有限服务,满足徒步者基本生存需求,保持步道自然荒野特性。
8.4标牌标识系统
主要包括苏州森林步道专用标志(LOGO)、出入口标志、信息说明标识、方向指示标识、设施提示标识、安全警示标识和解说教育标识。各类标牌标识需规范统一,按照最低限度需要设置,起到对徒步者的指引功能。
8.4.1 苏州森林步道专用标志(LOGO)具有标示、识别森林步道管理机构、服务场所、沿线设施、专项活动等重要作用,展示森林步道形象和内涵,增强森林步道社会认可度和影响力。
8.4.2 出入口标识具有鲜明的形象、强烈的可视性,是森林步道典型标示和实物载体,起到重要指引作用。
8.4.3信息说明标识主要显示森林步道名称、总长、徒步耗时、里程点、步道类型、徒步难易度等信息。
8.4.4 方向指示标识主要标注森林步道走向、步道支线名称与其他道路连接关系、出入口等信息。
8.4.5设施提示标识主要指示森林步道沿线服务点、休息点、厕所、庇护所、露营地、应急救助点以及步道周边餐饮、住宿、体验、康养等设施信息。
8.4.6安全警示标识主要警示森林步道周边危险情况、相关禁止性规定,以及标注游客所在位置,以便提供应急救助指导。
8.4.7解说教育标识主要标注森林步道独特的自然与文化特征,介绍康养、生态、环保等知识,普及自然教育和森林文化。
8.5配套设施系统
一般包括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安全设施和管理设施,相关设施的设置和使用应遵循“无痕山林”原则。
8.5.1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出入口、交通、电力、照明、通讯等。
8.5.2服务设施主要包括餐饮、住宿、商店、救助点、卫生间、垃圾箱、接驳车、停车场等。
8.5.3安全设施主要包括防火、防虫、防灾以及保障徒步者正常通行的相关设施等。
8.5.4管理设施主要包括视频监控、大气监测、公共广播、智能识别等。
9检查验收
9.1森林步道建设项目检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森林步道建设实施工作方案、苏州森林步道建设导则和苏州森林步道建设评分细则。
9.2森林步道建设评分达到60分及以上为合格,达到80分及以上为优秀。
9.3森林步道建设质量监管应落实责任制,应严格执行质量检查和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9.4森林步道质量检查的主要依据是施工设计方案、森林步道施工图及说明、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设计变更通知书、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等。
附件:1.苏州森林步道建设评分细则苏市林长办6号 附件:1.苏州森林步道建设评分细则
2.苏州森林步道导视设计概念方案苏市林长办6号 附件:2.苏州森林步道导视设计概念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