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
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是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2〕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主要措施
(一)科学确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1.本市民政部门核定的特困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
2.本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人员);
3.本市民政部门核定的困境儿童(以下简称困境儿童);
4.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 20 世纪 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以下简称精减退职职工);
5.本市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人员);
6.本市民政部门核定的其他困难家庭重病重残对象(以下简称困难家庭重病重残人员);
7.本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以下简称支出型大病人员);
8.本市民政部门核定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以下简称临救大病人员);
9.本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抚恤优待对象(以下简称重点优抚对象);
10.总工会核定的本市特困职工救助对象(以下简称特困职工);
11.具有本市户籍,持有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等级达到视力、听力、言语、肢体一至二级,智力、精神一至四级,以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已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
12.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