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先生与妻子到某旅行社报名参加英法欧洲10天旅游团,签订出境游旅游合同并交齐团款,同时提供两人参团所需的个人资料。签订合同时向旅行社说明,此行须两人同游。出发前2天,旅行社工作人员电话告知张先生,其妻子赴法国签证被拒,不能随团出游,并要求其承担签证费1500元/人、机票及综合业务损失费1500元/人。张先生认为旅行社所扣损失费过高而进行投诉。后经调查,张先生夫妻2人在报名参团时签订了旅游合同及补充协议。其中,旅行社已告知游客,如出现被拒签或拒绝入境等情况,游客需承担机票及签证损失费。后经协调,张先生承担签证费1500元/人和机票退票费和服务费1500元/人,其它业务损失费由旅行社承担。
案例分析: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第二款第一项“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和第三款“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的规定,签证手续的办理属于出境游组团社的代办业务。而从本案来看,旅行社在提供签证办理手续服务时,应充分告知游客拒签风险,取得游客的理解,并于事先明确发生拒签时游客须承担的损失。
(都市时报)返回搜狐,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