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砖瓦窑企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烧结砖瓦行业污染防治水平,促进烧结砖瓦行业绿色发展,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市生态环境局编制了《周口市砖瓦窑企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周口市砖瓦窑企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2023年8月29日
附件
周口市砖瓦窑企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烧结砖瓦行业污染防治水平,促进烧结砖瓦行业绿色发展,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烧结砖瓦行业大气污染治理的通知》(豫环办〔2023〕33号)、河南省《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234-2022)和国家绩效分级文件相关要求,决定开展全市砖瓦窑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相关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按照“属地负责、分类施治、依法依规、务求实效”的要求,砖瓦窑企业围绕清洁生产、无组织排放、有组织排放(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放限值)、在线监控等方面开展全面综合整治,推动解决砖瓦窑无排污许可证或实际情况与排污许可证内容不符、治污设施不完备、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等问题。
二、治理目标通过实施我市砖瓦窑企业综合整治,提升砖瓦窑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推进有组织排放污染治理,加强无组织排放污染控制,规范污染源监测监控行为,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效能,持续提升烧结砖瓦行业大气污染治理能力和精细化管理水平,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三、整治对象、完成时限及验收整治对象为全市烧结砖瓦窑企业。
全市砖瓦窑企业于2023年10月底前完成验收,验收未通过的实施停产整治。企业整治达标后可申请验收,验收通过后恢复生产。
砖瓦企业整治完成后,由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按照《周口市砖瓦窑企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要求进行对标核查,满足验收条件后报市生态环境局申请验收,市生态环境局将分批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验收。验收结果将分批在周口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
四、治理要求(一)清洁生产企业应使用低硫原料、燃料(煤矸石或煤的硫含量在0.5%以下);鼓励企业在砖坯中添加固硫剂,以降低砖瓦窑二氧化硫的产生。窑炉应配备自动温控系统,合理降低窑炉烧结温度,以减少砖瓦窑NOx的产生。
(二)无组织排放管控企业应加强物料储存、输送与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1.干燥与焙烧窑炉
干燥和焙烧窑须密封良好,砖坯和成品砖窑炉进出口应安装硬质材料窑门,烟气须密闭收集至脱硫系统,生产过程(含窑车进出窑)无烟气外逸。
窑炉自动温控系统应显示窑炉各区域温度,历史数据至少保留6个月以上。
正常生产期间不使用外投煤,窑炉顶部保持干净整洁、无明显积尘(无外投煤堆放)。窑炉顶部应保持负压状态。
窑炉点火应采用天然气、液化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禁止使用煤炭。
产品装卸车过程产尘点应配套雾炮或喷淋等有效抑尘措施。窑车每次卸砖后应及时清扫,清扫过程中采取抑尘措施。
2.破碎及制备成型
原(燃)料破碎及制备成型过程均应在封闭车间内进行,其中破碎筛分设备、对辊机等在单独封闭的空间内作业,应在进出料口等产尘点设置防尘罩、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鼓励煤矸石制砖企业优先购买煤矸石粉,减少煤矸石破碎环节的无组织排放。
3.原(燃)料储存与输送
物料储存。粘土(渣土)、煤矸石、原煤等原(燃)料应储存于密闭或封闭的料棚(料仓)中。料棚内上料口等易产尘区域应安装喷干雾抑尘设施,其他区域配雾炮或采取有效抑尘措施。车辆出入料棚处应安装自动感应门或硬质材料门,无车辆出入时料棚门保持常闭状态。原料陈化应在封闭的陈化库中进行。
厂界内禁止新增露天粘土(渣土)堆场,现有露天粘土(渣土)堆场应采取播撒草籽等绿化措施,周边地面保持清洁;渣土开挖作业时应对挖掘面采取喷淋抑尘措施,停挖期间(24小时内)应对挖掘面进行及时苫盖。
物料及除尘灰输送。粉状物料在加水搅拌前应采取密闭或封闭方式输送;其他物料采用封闭、半封闭方式输送,在转运点、下料口等无法封闭的产尘点应设置集尘罩并配备袋式除尘器。各种除尘器设置密闭灰仓,除尘灰禁止直接卸落到地面。在卸灰口如用布袋接灰应扎紧袋口;如用小车接灰应留出小车进出操作空间,卸灰过程中卸灰口四周加装挡灰板/布等抑尘设施。除尘灰运输时小车应苫盖,卸灰时应采取抑尘措施。
4.其他要求
产品装卸区域。产品装卸产尘点采取喷淋等有效抑尘措施;窑车及相关产尘及产渣区域应配除尘除渣措施,产品装卸完成后应及时清理窑车和周边地面,保证装卸点地面不积尘。
厂区道路及地面。企业厂区道路硬化,配道路清扫、洒水车辆及保洁人员1-2名,保持地面清洁;厂区裸露地面采用绿化、硬化等抑尘措施。
车辆冲洗。车辆在厂区/生产区进出口设置高压自动洗车台,对所有出厂区的运输车辆车轮车身进行冲洗,洗车台应配废水处理回用系统或将废水送至制坯工序使用。
(三)有组织排放治理1.干燥焙烧工序
干燥和焙烧窑烟气须全部密闭收集,窑炉生产期间污染治理设施必须同步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相关生产运行状况和治理设施运行数据记入管理台账;可能或出现污染物排放数据异常时,企业须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企业应建立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包括脱硫浆池pH值、脱硫剂投加等信息(按生产班次计),确保窑炉颗粒物、SO2、氮氧化物分别达到10、50和100mg/m3的标准限值要求。
(1)除尘
窑炉颗粒物宜采用湿法脱硫协同除尘+湿式电除尘/独立除尘塔工艺。使用湿式电除尘的企业,其二次电流、二次电压数据应实时显示,并能够生成历史运行数据记录曲线,历史记录须保存6个月以上。
(2)脱硫
鼓励企业优先采用石灰-石膏湿法脱硫工艺。应配套自动测pH值+自动加碱+曝气装置+石膏压滤机。入脱硫塔浆液pH值控制在6-8,脱硫塔喷淋下来的浆液pH值控制在5-7。
采用钠钙双碱法脱硫工艺的企业应配套自动测pH值+自动加碱+曝气装置+石膏压滤机。入脱硫塔浆液pH值控制在7-9,脱硫塔喷淋下来的浆液pH值控制在5-8。
采用钠碱法脱硫工艺的企业应配套自动测pH值+自动加碱。入脱硫塔浆液pH值控制在7-9,脱硫塔喷淋下来的浆液pH值控制在5-7。
各种湿法脱硫都应在脱硫塔内配套除雾器,并且设置除雾器冲洗装置,除雾器的形式和安装位置应充分考虑维修方便。在长期停窑前应全面冲洗除雾器,减少堵塞现象的发生。
脱硫剂为生石灰时,鼓励使用散装石灰,设置石灰筒仓,设置生石灰消化系统(先加水化成灰水)。
(3)脱硝
鼓励企业优先采取工艺过程控制(如精细化控制烧结温度、优化原燃料配比等)措施实现砖瓦窑NOx排放稳定达到100mg/m3的标准限值要求。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达标时,应建设与生产规模和烟气量相匹配的脱硝设施。脱硝工艺优先采取在窑炉高温区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技术(SNCR)。
2.其他工序
原料、燃料破碎、筛分等工序应提高废气集尘效率,配备袋式除尘器,确保排放废气颗粒物低于10mg/m3的标准限值要求。
五、监测监控规范(一)手工监测1.监测规范及管理要求
砖瓦窑企业应按照HJ1254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为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废气监测内容包括有组织废气排放、无组织废气排放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固体废物全部回用,无须监测。
砖瓦窑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在监测报告盖章之日起60天内将监测结果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每年不少于1次的抽查监测。
2.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1)人工干燥和焙烧窑排气筒监测要求:至少每半年监测1次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浓度,如果企业利用淤泥(河道淤泥)、污泥(城市污泥)生产砖瓦制品,应同时监测窑炉烟气中臭气浓度;至少每年监测1次窑炉烟气中氟化物浓度;
(2)粉碎、筛分、配料、混合搅拌、输送设备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排气筒符合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至少每年监测1次相关工序的颗粒物浓度。
(3)如果企业利用自然通风或间接废气加热对砖坯进行预干燥且有独立排口的排气筒,按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排气简要求,至少每年监测1次颗粒物浓度。
3.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至少每年监测1次厂界的颗粒物、二氧化硫 、氟化物浓度,如果企业利用淤泥(河道淤泥)、污泥(城市污泥)生产砖瓦制品,应同时监测厂界的臭气浓度。
4.厂界噪声排放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昼、夜间噪声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A声级。
5.监测信息记录
企业应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确保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台账记录要求见“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台账”章节。
6.其他监测要求
(1)如果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2015年1月1日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企业)、相关生态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也应列入监测指标。
(2)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HJ1254的基础上,可根据HJ819中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3)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HJ819执行。
(二)在线监测与监控基本要求砖瓦窑企业应依法依规在砖瓦窑(干燥、焙烧窑)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安装CEMS在线监测设施,数据保存五年以上。废气自动监测要求参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及《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 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DB 41/T 1327)执行。数据传输参照《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执行。
1.监测站房要求
(1)应为室外的CEMS提供独立站房,监测站房与采样点之间距离应尽可能近,采样距离原则上不超过70m。站房使用面积≥20m2,高度≥3m。
(2)监测站房内应安装空调和采暖设备,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5~30℃,空调应具有来电自动重启功能,站房内安装排风扇或其他通风设施。
(3)监测站房内配电功率能够满足仪表实际要求,功率不少于8kW,至少预留三孔插座5个、稳压电源1个、UPS电源一个(容量应能支撑除空调之外的全部设备使用4小时)。
(4)监测站房内应配备不同浓度(高、中、低)的有证标准气体,且在有效期内。标准气体应当包含零气(高纯氮气,纯度≥99.999%)和CEMS测量的各种气体(SO2、NOx、O2)的量程标气,以满足日常零点、量程校准、校验的需要。低浓度标准气体可由高浓度标准气体通过经校准合格的等比例稀释设备获得(精密度≤1%),也可单独配备。
(5)站房内应满足设备正常运行使用的、经过除油除水的纯净压缩空气。压缩空气压力不低于0.4Mpa。
(6)监测站房应具有能够满足CEMS数据传输要求的正常联网条件。数据应通过VPN传输,并且和互联网隔绝。
(7)站房内应保持干净整洁,不得堆放与监控设备无关的任何物品,站房墙壁应保持干燥,地面保持平整。
2.CEMS系统采样孔及平台规范要求
(1)CEMS监测断面采样孔安装在手工比对监测断面的上游。为了便于颗粒物和流速参比方法的校验和比对监测,不宜安装在烟道内烟气流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