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母亲如今身患重病,妹妹还在上学,我要通过直播赚钱养家”“我住院了,最近要做一个手术”“只要今天PK能赢,我就跟你见面……”面对网恋“女友”的“哭诉”,张某某十分心疼,在“女友”的直播间疯狂刷礼物打赏。殊不知,与他聊天的“女友”其实是和主播合伙行骗的操盘手。
近年来,“直播”已经成为时下年轻人的潮流生活方式,直播平台粉丝群体庞大,有些人就利用女主播噱头,通过线上直播互动获取被害人的好感和信任,再以发展男女朋友关系等为剧本,诱使他人在直播平台充值购买虚拟礼物打赏获利,有些人认为这种行为与普通直播打赏相似不是犯罪,有些人认为这种行为算诈骗。这种行为算诈骗吗?我们通过元宝法院的一个案例来看一看。
基 本 案 情
2021年4月至8月间,石某某先后招募曲某某、侯某某、牟某某、田某某、赵某某等人组建直播工作室,利用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活动。期间,上述人员在石某某的组织下,由引流人员以网络主播的名义,在交友平台发布虚假的恋爱交友信息,骗取张某某、温某某、魏某某等人添加联系方式后,将其引流至网络主播的直播间,再由网络主播和运营助理相互配合,通过微信语音或视频聊天方式取得信任,假意与其建立恋爱关系,尔后再由运营助理冒充主播身份,虚构主播或者主播家人生病、过直播平台任务、刷礼物返点等理由,诱骗张某某等人在直播平台充值、刷礼物,先后共计获利16万余元。
审 理 结 果
元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曲某某、侯某某、牟某某、田某某、赵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网络身份、冒充主播,使用话术建立虚假恋爱关系,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骗取财物的,依法应认定为诈骗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石某某等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并处一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 官 说 法
该案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网络身份、冒充主播,使用话术建立虚假恋爱关系,采用线上、线下方式,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骗取财物的,构成诈骗罪。
在网络直播交友类诈骗案件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形通常有如下几种:
(1)虚构或隐瞒身份,如虽为男性却假扮美女主播、虚构学历职业、虚构家庭背景;
(2)虚构或隐瞒感情状况或经历,如虚构单身人设、虚构悲惨的感情经历以骗取同情;
(3)虚构或隐瞒真实目的假意与被害人进入恋爱关系;
(4)虚构或隐瞒与自身相关事件、骗取被害人的支持或同情,如虚构主播家里人生病、过生日、需做任务、平台PK等理由。
此类诈骗犯罪不仅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也严重危害网络直播行业生态,必须依法精准打击。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原标题:《法官说法 | 警惕这种直播“打赏”行为是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