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贸易和投资壁垒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及隐蔽性的特点,加之WTO框架下有关救济方式程序复杂且耗时较长,因此各种贸易和投资壁垒并没有得到完全有效的规范。为此,一些国家相继建立起了国内贸易及投资壁垒调查制度,寻求通过国内救济方式,对国外贸易及投资壁垒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反措施,以维护本国的贸易、投资和产业利益。在这方面,美、欧起步较早,制度也比较完善。美国《1974年贸易法》的301条款授权有关部门对国外不正当、不合理或歧视性的贸易措施进行调查,并视情况采取单边报复措施。欧共体先后于1984年和1994年颁布了《新商务政策文件》和《贸易壁垒条例》,建立起了较完善的贸易壁垒调查制度。尽管在实践中,美国贸易壁垒调查及实施单边报复措施的做法受到一些WTO成员的质疑,但无可置疑,符合多边贸易规则要求的单边贸易和投资壁垒调查,对于改善调查国出口贸易和对外投资的外部环境,维护调查国国内产业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已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WTO。作为WTO成员,遵守其各项规则和承诺是我国应履行的义务,同时,采取国际通行的适当手段,并根据WTO相关规则实施相关措施,努力消除我国出口贸易和对外投资所面临的不合理限制,也是我国的合法权利。开展对国外贸易和投资壁垒的调查工作是外经贸部的一项重要职能,外经贸部对此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由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具体承担。
为做好贸易和投资壁垒调查工作,将其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外经贸部于2002年开始制定《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以下简称《调查规则》)。2002年9月23日,外经贸部颁布了《调查规则》,并于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