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整治市场“顽疾”
擦亮旅游城市窗口
今年疫情过后,一些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顽疾”与乱象随着旅游市场快速复苏而出现反弹,为进一步规范宜昌旅游市场经营秩序,集中整治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根据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2023年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方案》和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的统一部署,为解决三峡大坝周边及三峡专用公路沿线、宜昌火车东站及周边等城市窗口“黑车、黑导”及社会闲散人员拦车拉客、欺客宰客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热点、难点问题,宜昌市文旅、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及三峡工委、夷陵区、伍家岗区等属地政府闻令而动,开展了一系列旅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截至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2241人次,开展联合检查38次,检查经营单位324家,其中旅行社及分支机构83家,A级景区33家,旅游接待单位184家,星级饭店24家,另检查旅游客运车辆86台,团队271个,导游368人。
截止到六月底,公安部门对“黑车、黑导”及社会闲散人员拦车拉客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共已行政拘留8人,罚款6人,警告3人,进行法制教育200余人次;文化和旅游部门办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无证或持假证带团、导游甩团、因旅游合同签订不规范引起的购物纠纷等行政处罚案件12起,罚款6.1万元,移送司法机关1起,约谈旅行社35家次,导游8人。
这次整治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重拳出击、强化执法,重点打击社会闲散人员上路拦车拉客,欺客宰客、无证经营、无证带团等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汇总本次综合整治过程中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警示警醒企图违法经营获利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个人。
案例一
宜昌旅游环境综合整治典型案例
湖北某国际旅行社因旅游合同签订不规范并引起购物纠纷,被罚款20000元。
2023年3月27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宜昌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投诉,投诉人郑女士称自己参加某国际旅行社“至尊神宜5天4晚旅行团”,在行程中被安排进入购物点购买劣质商品。经查,此旅行社在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未写明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签约地点和日期;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在行程中连续安排进店购物。湖北某国际旅行社的行为已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此国际旅行社罚款20000元。
案例二
宜昌旅游环境综合整治典型案例
刘某因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被罚款10000元。
刘某,男,44岁,夷陵区人。2022年12月20日,刘某在冯家湾检查站冒充志愿者身份,以游客社区健康检测未达到5天,不符合景区疫情防控要求,不能乘坐景区内的换乘车为由,诱骗4名游客退掉已在美团上订好的三峡大坝旅游区换乘车票,诱导游客向他支付260元游览费用,安排游客在景区外观景平台游览,同时安排张某充当导游提供讲解服务。游览过程中游客感到被骗并报警,刘某向游客全额退款。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刘某罚款10000元。
案例三
宜昌旅游环境综合整治典型案例
何某某因擅自中止导游活动、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游客兜售物品,暂扣导游证五个月,没收违法所得510元,罚款15000元。
何某某,男,35岁,夷陵区人。2023年5月3日,何某某通过导游微信群获得湖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聘请社会导游的信息后,与导游部经理汪某联系,为团队提供导游服务。何某某在带团过程中,多次向某国旅工作人员表达自己不想继续带团,均被工作人员劝服。5月16日,何某某再次向某国旅负责该团的工作人员施某某表示他将在当日行程结束后中止带团,施某某劝说无果,何某某在某国旅找到接替导游前单方面将剩余团款退还给旅行社,将游客送到宏伟宾馆入住后擅自离开了旅游团,中止带团。同时,何某某在团队由神龙架前往宜昌的途中,在大巴车上向游客兜售土特产,销售金额共2930元,何某某从中获利510元。何某某的行为已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何某某暂扣导游证五个月、没收违法所得510元,罚款15000元。
案例四
宜昌旅游环境综合整治典型案例
廖某某因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88元。
2023年5月4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宜昌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投诉,投诉人称导游廖某某带其乘坐三峡大坝升船机并到三游洞游玩时,收取远高于市场价格的费用。经查,廖某某,女,54岁,宜昌市人。2023年4月30日,廖某某通过某酒店介绍,为游客徐某等一行6人安排了“升船机过三峡大坝”、“三游洞+游船”等两个旅游项目,为游客提供游览、导游、交通等服务,以总价方式收取游客2800元旅游费用,获利1282元。5月4日被游客投诉后,廖某某陆续向游客退款994元,最终获利288元。廖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廖某某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88元。
案例五
宜昌旅游环境综合整治典型案例
黄某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被行政拘留七日。
黄某,女,51岁,夷陵区人。2023年5月29日,为了拉客旅游,黄某在三峡坝区神女路换乘中心门前道路上多次拦停前往三峡大坝旅游的游客车辆,妨碍了神女路上车辆的正常行驶。黄某的行为已构成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黄某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宜昌旅游环境综合整治典型案例
李某某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被行政拘留七日。
李某某,男,49岁,夷陵区人。2023年3月22日,李某某在三峡坝区平湖大道通航管理局门口路段多次非法拦截前往三峡大坝旅游的游客车辆,妨碍了三峡坝区平湖大道交通工具正常行驶。10点53分,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有主动投案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李某某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宜昌旅游环境综合整治典型案例
刘某某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被行政拘留五日。
刘某某,女,57岁,夷陵区人。2023年4月5日,刘某某为带游客到附近玩,长时间在三峡坝区平湖大道通航管理局门口路段多次非法拦截前往三峡大坝旅游的游客车辆,妨碍了三峡坝区平湖大道交通工具正常行驶。4月10日上午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刘某某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宜昌旅游环境综合整治典型案例
赵某某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被行政拘留五日。
赵某某,男,32岁,秭归县人。2023年3月14日,赵某某在三峡坝区平湖大道通航管理局门口路段多次非法拦截前往三峡大坝旅游的游客车辆,妨碍了三峡坝区平湖大道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情节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赵某某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宜昌旅游环境综合整治典型案例
付某某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被行政拘留三日。
付某某,女,46岁,夷陵区人。2023年4月5日,付某某为带游客到附近玩,长时间在三峡坝区平湖大道通航管理局门口路段多次非法拦截前往三峡大坝旅游的游客车辆,妨碍了三峡坝区平湖大道交通工具正常行驶。4月10日上午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4月13日,付某某主动举报其他违法嫌疑人违法事实,情况属实,有立功表现。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且有立功表现,符合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给予付某某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宜昌旅游环境综合整治典型案例
龚某某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被行政拘留五日。
龚某某,男,59岁,夷陵区人。2023年5月9日,龚某某在三峡坝区神女路换乘中心停车场入口路段马路中间多次招手拦截前往三峡大坝旅游的游客车辆,意图拉客旅游,影响了神女路上的车辆正常行驶。龚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龚某某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
宜昌旅游环境综合整治典型案例
孙某某因使用假导游证带团在三峡大坝游览,被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50元,并将制作、使用假导游证的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孙某某,男,43岁,海口市人。2023年3月11日,孙某某通过微信群获得宜昌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聘用社会导游的信息。孙某某主动联系旅行社计调,表达愿意为某团队在宜三日行程“三峡人家-三峡大坝-交运两坝一峡-嫘祖文化园-三峡大瀑布”提供导游服务。团队在三峡大坝游览时,遇执法人员例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旅游监管软件扫描导游证,无法查询孙某某信息,随后执法人员再次通过导游证号查询,显示导游姓名为秦某。经查,孙某某盗用其导游朋友秦某的导游证号,制作以孙某某为名的假导游证,在宜昌非法从事导游活动。孙某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给予孙某某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5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制作、使用假导游证的违法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案例十二
宜昌旅游环境综合整治典型案例
谭某因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谭某,男,42岁,夷陵区人。2023年4月15日谭某通过导游微信群获得带团信息,为某团队提供导游服务,约定服务费100元。带团当日遇执法人员例行检查,谭某无法提供导游证,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旅游服务监管软件也未查询到当事人导游身份信息。谭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谭某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案例十三
宜昌旅游环境综合整治典型案例
张某蓉因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被罚款2000元。
张某蓉,女,31岁,夷陵区人。2023年4月8日,张某蓉经朋友介绍,在冯家湾三峡专用公路检查站窗口帮游客办理“三峡专用公路临时通行证”后,乘坐游客自驾车辆为游客提供“高峡平湖游船一日游”讲解服务,收取服务费100元。途中因行程耽搁,需原地等待2小时登下一班船,张某蓉留下乘客在码头等待,自己先行离开。4月11日该游客通过网络发帖(视频及文字)投诉当事人服务质量。张某蓉全额退款并自行补偿游客600元。经查,张某蓉未取得导游证。张某蓉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张某蓉罚款2000元。
案例十四
宜昌旅游环境综合整治典型案例
陆某因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被罚款2000元。
陆某,男,33岁,夷陵区人。2023年3月17日,陆某经朋友介绍,将游客从冯家湾三峡专用公路检查站办证入口处带至三峡坝区旅游,并沿途向该批自驾游游客讲解三峡大坝景区的风土人情和历史由来以及乘坐升船机体验船过船闸感受,收取服务费100元。当晚,游客通过网络发帖投诉陆某的服务质量。3月20日,经与游客沟通,陆某积极退还导游费100元。经查,陆某未取得导游证。陆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陆某罚款2000元。
原标题:《放心游!这些行为宜昌文旅将严查!》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