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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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安全监管类案件:许昌市鄢陵县菜鸟驿站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9月30日,许昌市邮政管理局接到省反恐办通报案件线索,我局于2022年10月2日上午,派2名执法人员对鄢陵县菜鸟驿站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河南驿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许昌鄢陵安正中央公园服务站(省反恐办通报涉及网点)存在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问题,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证据采集和现场笔录制作等程序,并责令河南驿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涉事网点停业整顿。10月2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将基本案情向局主要负责人汇报后,进入立案程序,对菜鸟驿站许昌负责人进行询问,了解基本案情,要求涉事企业积极配合我局处理此次事件,进一步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强化“三项安全制度”执行,开展全市菜鸟驿站安全教育警示,排查收寄安全漏洞,确保寄递渠道安全。2023年10月8日,许昌市邮政管理局党组召开党组会议,商讨重要案件处理意见,确定对涉事企业按照《反恐法》进行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处理结果:
2023年10月18日,我局向河南驿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许邮处告〔2022〕24-1号),处罚款拾万零伍佰元,对该公司主管人员桓林、其他直接人员李旺喜各处以罚款人民币壹千元的行政处罚。11月3日,我局向河南驿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该公司主管人员桓林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1月18日我局向该公司其他直接人员李旺喜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案例分析
此案发生在党的二十大会议召开期间,许昌市邮政管理局在会议召开前已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期间许昌市寄递渠道安全服务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许昌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期间寄递渠道安全和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对各寄递企业明确提出要求,要坚决执行寄递渠道安全“三项制度”。此案中,菜鸟驿站工作人员收寄快件未对交寄物品开封验视,存在明显安全隐患。
此案对应的处罚条款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因此,既对河南驿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也对该公司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此案的典型性在于发生在重大活动期间,当事人对重大活动寄递渠道安全保障工作不重视,不执行邮政业安全基本制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适用《反恐法》,是我局立局以来开出的最大金额罚单。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当事人对违法事项进行了整改,认识到了收寄验视制度的重要性。对行业内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对其他寄递企业起到警示作用。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许邮处〔2022〕24-1号
被处罚单位:河南驿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米帅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海枣路菜鸟网络园区1期B1配套楼
河南驿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9月18日,位于许昌市鄢陵县朱元街399号安正城市花园菜鸟驿站工作人员收寄快件时,未对交寄物品开封验视。2022年10月8日,位于许昌市魏都区安和街路健发御园区8号楼65户河南驿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许昌安和街健发御园服务站工作人员收寄快件时,未对交寄物品开封验视。
上述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南驿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桓林的询问笔录1份;河南驿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河南驿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桓林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河南驿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书1份;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视频、现场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
河南驿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的规定,责令河南驿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拾万零伍佰元整。
请你(单位)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邮政管理部门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原银行许昌前进路支行,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38号 ,帐户:许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处,帐号:0124010117100023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南省邮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11月3日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许邮处〔2022〕24-2号
当事人:桓林
身份证号:411002199210084021
住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许继大道与灞陵路交叉口吴庄
河南驿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9月18日,位于许昌市鄢陵县朱元街399号安正城市花园菜鸟驿站工作人员收寄快件时,未对交寄物品开封验视。2022年10月8日,位于许昌市魏都区安和街路健发御园区8号楼65户河南驿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许昌安和街健发御园服务站工作人员收寄快件时,未对交寄物品开封验视。
上述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南驿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桓林的询问笔录1份;河南驿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河南驿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桓林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河南驿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书1份;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视频、现场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
桓林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的规定,责令桓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壹仟元整。
请你(单位)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邮政管理部门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原银行许昌前进路支行,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38号 ,帐户:许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处,帐号:0124010117100023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南省邮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11月3日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许邮处〔2022〕24-3号
当事人:李旺喜
身份证号:411024198108288574
位于许昌市鄢陵县朱元街399号安正城市花园菜鸟驿站工作人员收寄快件时,未对交寄物品开封验视。
上述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南驿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桓林的询问笔录1份;河南驿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河南驿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桓林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河南驿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书1份;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视频、现场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
李旺喜作为该网点主管人员,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的规定,责令李旺喜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壹仟元整。
请你(单位)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邮政管理部门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原银行许昌前进路支行,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38号 ,帐户:许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处,帐号:0124010117100023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南省邮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11月18日
案例2生态环保类案件:许昌日鑫韵达快递有限公司未制定包装操作规范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苏莹莹、梁英伍对许昌日鑫韵达快递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通过实地查看、查阅台账资料等形式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制定包装操作规范。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刘苏莹莹、梁英伍在该公司分拨场地办公室对该公司负责人陆纪峰进行了调查询问,被询问人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适用法律:
《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寄递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制修订本单位包装操作规范,并按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
《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寄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制定包装操作规范,或者未按要求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果:
2023年9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整。
二、案例分析
本案的典型性在于2023年邮政业生态环保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不落实生态环保主体责任,经我局线上通知提醒仍未制定快递包装操作规范,未向我局备案本企业快递包装操作规范,是本年度首次生态环保类行政处罚。体现了当事人对快递业生态环保法律法规不重视,对违法行为认识不足,通过本案处罚,当事人认识到了生态环保责任的重要和法律的严肃性。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许邮处〔2023〕21号
被处罚单位:许昌日鑫韵达快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小华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南环西路
经查,许昌日鑫韵达快递有限公司未制定包装操作规范。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许昌日鑫韵达快递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许昌日鑫韵达快递有限公司负责人陆纪峰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已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许昌日鑫韵达快递有限公司未制定包装操作规范,违反了《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寄递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制修订本单位包装操作规范,并按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的规定。按照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寄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制定包装操作规范,或者未按要求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许昌日鑫韵达快递有限公司三日内改正,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整。
请你(单位)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邮政管理部门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原银行许昌市前进路支行,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38号 ,帐户:许昌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帐号:0124010117100023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南省邮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许昌市邮政管理局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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