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海关总署 胡志明市海关局
海关业务手册
管理监督领域:
问题 1:
财政部2015年3月25日第38/2015/TT-BTC号通知和财政部2018年4月20日第39/2018/TT-BTC号通知允许企业在全国其他口岸申报货物并接收货物。企业已在胡志明市进行申报。HCM在海防港口岸装运货物。如果海关系统分流红线(化验),我们请求海防海关进行检查。然而,第39/2018/TT-BTC号通知规定,家庭检查仅适用于宿舍、散货、加工NK和SXXK。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该怎么做才能在胡志明市海关申报。胡志明?
答:
财政部2018年4月20日第39/2018/TT-BTC号通知第29条第9款修改和补充了2015年3月25日第38/2015/TT-BTC号通知的一些条款,该通知规定,根据报关登记地海关分局的建议进行货物实际检查:本款规定的货物实际检查仅适用于货物, 散装货物和进口货物用于加工、生产出口货物和出口加工企业的进口货物。
如果涉及保护问题,市海关局。胡志明已向海关总署发出书面报告,但尚未作出书面答复。建议企业遵守规定。
问题 2:
日本的母公司将笔记本电脑交给越南员工使用。返回越南的越南员工不申报,也不为这些笔记本电脑纳税。母公司向越南子公司支付了这些笔记本电脑的发票。然而,越南的子公司没有证明这些笔记本电脑的进口文件。建议市总部局。HCM 指导为使用此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号码办理进口手续。
答:
关于项目政策:根据信息通信部2018年10月15日第11/2018/TT-BTTTT号通知中规定的禁止进口的二手信息技术产品清单,商品代码为HS 8471.30.20"笔记本电脑,包括笔记本, 二手信息技术产品目录的二手笔记本、平板电脑禁止进口到越南市场。
二手笔记本电脑是进入越南的个人的随身行李,则根据第134/2016/ND-CP号法令第6条第1款的规定免税。
个人将货物运回公司家庭的,应当按照入境规定办理相关证件、文件、文件等手续。
建议企业直接与海关当局联系,重新检查与货物有关的信息、文件和文件,并有具体说明。
问题 3:
在日本,可以在抵达前或报关前检查货物,企业将提交文件,并可以提前进行报关。在越南有类似的系统吗?
答:
根据第59/2018/ND-CP号法令第13条第1款和第38/2015/TT-BTC号通知第19条的补充修订第08/2015/ND-CP号法令第26条,第39/2018/TT-BTC号通知第8条第1款进行了补充修订:
目前,海关申报的接收、检查、登记和处理规定如下:海关电子数据处理系统每天24小时和工作7天接收、检查、登记和处理报关单。申报将基于风险管理进行分流,包括 03 个流:1 流、2 流和 3 流。
• 第 1 行:在系统处理后立即接受申报信息。
• 第 2 流:检查报关人在国家一站式门户上提交、出示或相关文件的相关文件。
- 第3行:根据海关申报人提交的海关记录的相关文件、出示或国家一站式门户上的相关文件,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
问题 4:
我们公司是一家为外商加工的跨国公司。我们公司从国外进口了一些原材料,用于加工和出口到国外,但有一些原材料,我们不能确定正确的规范,所以当结算报告 - 流动性总是有差异,报告数据和事实,导致我们纳税和罚款违反主要。请海关当局指导我们这个案件。
答:
根据财政部2015年3月25日第38/2015/TT-BTC号通知第55条,财政部2018年4月20日第39/2018/TT-BTC号通知修订和补充,规定加工品和出口生产货物的实际生产水平:
• 企业在进行生产之前必须确定实际规范。实际规范是用于加工和生产出口产品的实际原材料和材料的数量,并按照本通知附录二号第27号表格的规定确定。
• 在生产过程中,如果发生更改,企业应重建规范,并负责存储与确定实际规范相关的数据、文件和文件,并在根据第 60 条第 2 款的规定向海关当局报告结算时,向海关当局通报实际生产量。这一点。
对于在财政年度结束时尚未完成完整产品的制造产品,组织和个人在提交结算报告时无需提交实际规范(例如,船舶加工和出口生产预计在三年内完成,直到第三个财政年度才能提交实际规范)。
• 未建造的耗材应按产品进行规范,组织或个人必须存储与使用材料相关的凭证,并附有有关该材料进出口和库存情况的结算报告中。
• 组织、个人和海关当局使用实际生产规范来确定改变用途、转移产品国内消费、退税、不征税或作为海关当局在通关后检查和专门检查的依据。
问题 5:
我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金属产品的EPE公司。目前,我们公司希望扩大业务,以满足客户的需求,该项目是提供服务:维护维护,机械安装,运营支持...为国内客户。
那么我们公司怎么办呢?公司内部的区域划分是否?如何纳税?
答:
公司介绍的服务活动不属于海关机关的管理对象。建议企业联系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进行指导。
问题 6:
根据第38/2015/TT-BTC号通知第74条第1款规定:
为企业出口产品生产服务的进口货物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严格按照生产目的使用,但下列情况下,DNCX及其合作伙伴选择执行或不履行海关手续:
c) 货物在国有企业内部轮换,同一出口加工区中的国有企业之间轮换;
那么,选择不办理总部手续的企业在购买以行使出口权时,这是真的吗?
答:
第74条第1款。对于为企业出口产品生产服务的进口货物的一般规定,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严格按照生产目的使用,但下列情况下,DNCX及其合作伙伴选择执行或不履行海关手续;
企业购买以行使出口权和进口权的,应当按照第38/2015/TT-BTC号通知第77条的规定执行。
建议企业认真研究上述规定以执行。
问题 7:
企业购买从事生产活动的原材料、物资和设备,构成从国内出口的产品,缴纳全额税款,无需报关,对还是错?是否列入结算报告?
答:
根据财政部2015年3月25日第38/2015/TT-BTC号通知第74条第1款、第2款,财政部2018年4月20日第39/2018/TT-BTC号通知修订和补充:
为出口加工企业生产出口产品的进口货物,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严格按照生产目的使用。
如果购买原材料、材料和设备,以参与企业出口产品生产活动,必须办理海关手续,并报告结算。
问题 8:
A12型NK是烘干炉的气体、组件、工厂机器和工具的替代品,DNCX是否列入结算报告?
答:
根据2015年4月1日关于VNACCS系统上的XNK类型代码编号:2765/TCHQ-GSQL号公函,A12类型如下:
进口生产经营(货物在海关分局其他海关分局办理手续),用于企业进口商品用于消费、贸易业务;进入生产活动的原材料业务(非关税区内的GC、SXXK、国有企业和企业除外);免税投资进口货物,在进口口岸海关分局其他海关分局办理手续;国内企业从非关税区、国有企业进口货物业务或就地进入经营。
因此,如果企业以A12类型进口上述货物,则不符合企业从国外/国内进口原材料用于生产、加工企业出口产品的目的,因此不列入结算报告(仅对原材料的结算报告, 生产用品;根据第38/2015/TT-BTC号通知第60条的规定出口产品)
问题 9:
企业将原材料进出口到SXXK,但时间长了,所以这种材料的质量下降不能投入生产。企业要求销毁这些原材料是否需要缴纳进口税和增值税?
答:
根据政府2016年9月1日第134/2016/ND-CP号法令第16条第7款,第107/2016/QH13号进口税法;
根据第13/2008/QH12号《增值税法》第3条,越南生产、经营和消费的商品和服务是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但本法第5条规定的对象除外;
根据第13/2008/QH12号《增值税法》第5条第20款规定:货物通过越南领土转口或过境;临时进口、再出口货物;临时出口、再进口货物;根据与外国签订的出口生产加工合同,生产、加工出口货物的进口原料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海关总署2017年12月13日第8127/TCHQ-TXNK号公函、2018年1月29日第569/TCHQ-TXNK号公函的指示,在这种情况下,NK税和增值税如下:
生产出口货物的进口原材料、材料和零部件的,不再需要强制销毁;用于生产半成品和成品但损坏但被完全销毁的进口原材料、材料和零部件必须申报和缴纳进口税,无需缴纳增值税。企业必须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对被销毁但在越南使用和消费的商品征收增值税。
问题 10:
D轰业扫描了文件并用数字签名签名,是否需要保存原件文件?
答:
报关人海关档案必须保留财政部2018年4月20日第39/2018/TT-BTC号通知第16a条的规定,对财政部2015年3月25日第38/2015/TT-BTC号通知的若干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报关人应当保存本条第1款规定的海关文件原件,期限为5年,并在通关后检查时向海关机关出示。原件可作为电子凭证或纸质凭证表示。
因此,尽管企业扫描了记录并用数字签名签名,但仍必须按照上述规定保存文件。
问题 11:
在SX过程中获得的废料、危险废物和工业废物。在进行收集时,企业是否必须向海关发出监督报告?是否与规范中的消耗率有关?
答:
根据财政部2015年3月25日第38/2015/TT-BTC号通知第75条第4款、第5款、第7款,财政部2018年4月20日第39/2018/TT-BTC号通知修订和补充,企业废料和废料的处理如下:
DNCX的废料和废料处理
a) 对于获准销往国内市场的废料和废料:海关手续按照本通知第二章的规定执行,根据该通知,DNCX办理出口手续,国内企业按相应类型开具进口货物报关单;
b) 对于允许出口到国外的废料和废料:DNCX按照本通知第二章的规定办理出口手续。
国有企业的原材料、物资、废料和废料的销毁按照本通知第64条第3款第d点的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进行废物处理。DNCX 负责记录详细的帐簿,在检查时向海关当局出示。
问题 12:
作为企业,第39/2018/TT-BTC号通知第54条第2款规定,用于加工和生产出口货物和出口加工的原材料和材料包括"直接参与出口产品的加工和生产,但不直接转化为产品或不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材料和材料"。因此,可以理解用于工厂和机器的进口耗材用于出口生产和加工过程,但不构成产品也执行结算报告,对吗?(本部分以前不向出口加工企业执行结算报告)。如果是,请使用数字报告模板?
答:
第38/2015/TT-BTC号通知第60条对结算报告作出修改和补充, 关于结算报告的规定如下:
从事加工、生产出动的组织和个人(包括 DNCX )提供有关进口原材料、进口物资、原材料和物资仓库活动的信息 ;从组织和个人的生产管理系统中,通过该系统通知生产设施的海关分局,进入成品仓库、出口成品仓库以及附录二第30号表格中规定的信息指标。
组织、个人根据本通知附录二第25号表格规定的信息指标,编制并提交关于加工、生产出口货物(包括企业进口)的进出口材料、原材料和材料的结算报告。系统或根据本通知发布的第15/BCQT-NVL/GSQL附录V号;根据本通知附录二第26号表格中规定的信息指标,或根据本通知发布的第15a/BCQTSP-GSQL号表格,根据本通知发布的第15a/BCQTSP-GSQL号表格,由进口原材料和材料生产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成品的结算报告和实际规范根据本通知附录二号第27号表格中规定的信息指标或本通知附录V第16/DMTT-GSQL号表格,生产出口产品。
问题 13:
企业出货后,并取得报关结果后,收到客户的额外PO。企业已联系总部 KV1 分局调整申报,但未能完成。请问此情况 企业如何调整产品价值信息。
目前,该企业正在年底进行SXXK原材料结算。这个时间相当长,企业是否按月进行NPL结算?通知和条例指南。
答:
1/ 如果申报已通关,企业希望在 VNACCS 系统上按照 AMA 命令进行补充申报。第38/2015/TT-BTC号通知第20条的补充申报在39/2018/TT-BTC号通知中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2/ 目前关于SXXK原材料结算报告的规定是根据第39/2015/TT-BTC号通知第60条修改和补充的。因此,规定企业按财政年度提交结算报告。
问题 14:
根据现行规定,报关人只对属于黄流、红线的货物提交海关文件,但在绿流申报后进行补充申报时,海关官员拒绝确认,因为没有出示海关文件,在绿色通道申报表上盖章确认(补充代码)。商品产品)。这是对还是错?我的公司向EPE公司销售,所以与进口公司一起申报海关分局。
答:
根据现行规定,绿、黄、红三条线的补充申报必须提交与申报信息修改有关的文件。
第38/2015/TT-BTC号通知第20条规定的海关记录的补充申报在39/2018/TT-BTC号通知中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具体到:
对进出口货物的海关记录进行补充申报,是补充填报报关信息,并提交与报关信息进行修改的申报文件。
其他申报案例
除本通知附录二第三节规定的未补充申报的报关单上的信息指标外,在下列情况下,报关人可补充报关单上的信息指标:
a) 在通关中补充申报:
a.1) 报关人、纳税人在海关机关向报关人通报报关单分流结果前,可补报报关单;
a.2) 报关人、纳税人在海关机关通报分流结果后发现报关错误,但在通关前,应当补充报关记录,并依法处理;
a.3) 当海关当局发现货物事实和海关记录与在检查记录时的申报信息之间的错误和不一致时,报关人、纳税人应海关当局的要求进行补充申报, 对货物进行实际检验,依法处理。
b) 货物通关后补货:
除与进出口许可证有关的额外申报内容外;对货物质量、卫生、文化、动物检疫、动物产品、植物产品、食品安全进行专业检查,在下列情况下,通关后,开关人进行补充申报:
b.1) 报关人、纳税人在报关中发现有错误时,应当在通关之日起60日内补报海关记录,但在海关机关决定清关后检查之前;
b.2) 自通关之日起60天内,在海关当局决定在通关后检查之前,检查员、报关人、纳税人发现报关错误时,应进行补充申报,并依法处理。
补充申报程序
除本条第3款、第4款、第5款规定的补充申报情况外,补充申报程序如下:
a) 开关人的责任:
a.1) 根据本通知发布的第01号表格或02号表格或04号表格或附录二附录2表格补充电子报关单的信息指标,并通过系统提交与补充申报相关的文件。在纸质报关单上进行补充申报的,报关人应按照本通知附录第03/KBS/GSQL号表格提交2份补充申报文件原件和与补充申报有关的文件复印件1份。
根据本条第1款第a.3点的规定,在收到海关当局要求补充申报案件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充申报;
a.2) 如果货物没有通关,如果货物改变排队港、出口口岸和运输工具,则开关人应按照本条的指示进行补充申报。改变排队港、出口口岸、运输工具改变货物运输方式的,应当依照本通知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取消报关单;
a.3) 如果海关申报人要求更改出口口岸,出口货物已通关,则货物已进入口岸的海关监管区;港口排队,同时更改运输工具名称,报关人必须提交主管当局的变更出口口岸的书面许可或根据第32/TCX/GSQL附录V号表格向排队口岸的海关当局发出的变更货物的通知文件, 新的出口口岸,以更新系统上。海关官员在排队港口和出口口岸进行监督,根据本通知第52b条第4款的规定,在改变排队港口和出口口岸的文件中确认货物,并监督货物运往新的排队港和出口口岸,以便装卸运输工具进行出口。报关人应当在向海关机关提交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进行报关信息补充申报。
出境运输车所有人更改运输工具名称,但未更改排队港和出口口岸的,在将货物装上出境运输工具之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通知附录第33/TDPTVT/GSQL号表格,其中明确说明属于申报表的货物出口海关将相应更改出境运输工具的名称。出境运输车所有人变更排队港、出口口岸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第52b条第4款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将货物运到新的排队港;
a.4) 如果出口货物已通关,但货物尚未进入口岸的海关监管区,如果更改了排队港、出口口岸,报关人应按照第34/TCXCK/GSQL号表格向注册地海关分局发出变更排队口岸和出口口岸的通知。货物运往的口岸海关分局已申报,以便执行系统上的监控地点的转移。报关人应当在向海关机关提交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进行补充申报信息;
a.5) 通过监管区运输货物时,如果集装箱编号与报关单上申报内容有不准确之处,报关人应向进口口岸的监督海关官员出示进口货物交货单据,或按照第31/BKCT/GSQL附录V表格提交出口集装箱编号清单本通知附有运输公司签发的关于在口岸监督海关官员更改集装箱编号的凭证。海关官员监督检查并更新正确的集装箱编号到系统,以执行进一步的程序。
报关人应当在货物通过海关监管区后5个工作日内,在登记地海关分局补报;
a.6) 以散货、舍舍(空运方式除外)运输方式的进出口报关单已通过监管区合格,如果报关单上的数字和重量有偏差,报关人出示仓库经营企业的称重单, 海滩、港口或收货记录,卖方代表签署确认书或海关官员监督的数量和重量的现场记录。海关官员监督检查和确认港口的称重单或收货记录,由卖方代表签署确认书或鉴定现场记录,以处理如下:
a.6.1) 如果货物必须持有许可证:监督海关官员只确认允许货物通过系统上的监控区域正确数量和重量,包括许可证上允许的货物数量和重量,如果许可证上写有容差;
a.6.2) 如果不属于该类别的货物必须持有许可证,并且是商定的进出口货物,即购买、销售整批、整船(通常称为买舍、买桶、卖舍、卖桶),并就货物的数量和贸易水平(同一类型货物但不同尺寸导致不同价值)有约定:根据货物买卖合同的01张复印件,可以显示同意接受数量、种类和结算方式的差额,根据报关人提交的相应事实和付款方式,海关官员监督确认所有货物的实际货物将通过该地区。系统上的监控区域。报关人应当按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在货物全部通过海关监管区后5个工作日内,在申报登记地海关分局进行补充申报;
a.6.3) 如果实际进出口货物数量与报关单和专门检查结果的申报有偏差(本条第6.2款第a.6.2点规定的除外),报关人应按照本条第2款第a点的规定在申报登记地的海关分局进行补充申报;未补充申报的,与申报海关相比,剩余货物不得通过监管区域。
b) 海关当局的责任:
b.1) 关于通关中的补充申报:
b.1.1) 接收系统上的补充申报文件;
b.1.2) 海关官员在收到足够的补充申报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补充申报文件的检查,货物实际检查时间(如有)按照《海关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并通过该系统通报检查结果, 不接受补充申报内容的,应当说明拒绝的理由。
b.1.3) 按规定处理违规行为(如有)。
b.2) 货物通关后进行补充申报:
b.2.1) 接收系统上的补充申报文件;
b.2.2) 在下列期限内处理检查结果并反馈给开海关人员:
b.2.2.1) 海关官员在收到足够的补充申报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补充申报档案的检查,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如有),并通过系统通报检查结果;
b.2.2.2) 如果不接受补充申报内容,海关官员将拒绝通过该系统的理由通知报关人。
b.2.3) 按规定处理违规行为(如有)。
b.3) 如果申报纸质海关,在执行本条第b点的工作时,海关官员必须注明接收补充申报文件的日期和时间;检查补充申报文件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并在补充申报申请的书面上公布检查结果;向报关人支付海关当局确认的补充申报申请书01。
在进出口情况下,可以商定购买、销售原批次和整船,并就货物的数量和贸易水平有容差的协议
a) 开海关人员的责任:
补充电子报关单的信息指标,并通过系统提交与补充申报相关的文件,具体如下:
a.1) 港口的称重单(散货、舍货)或港口的检件或鉴定服务商的数量、重量的现场记录或鉴定服务商的数量和种类的鉴定结果:01 张照片;
a.2) 进口报关单或出口商出口报关单的入库单:01张;
a.3) 收货记录有卖方代表签署确认书或买方和卖方确认的结算单,货物的数量、商业级别分类结果和实际付款金额:01份。
如果结算单没有买方和卖方的确认,必须在凭证上得到报关人的确认;
a.4) 货物买卖合同可以显示关于接受数量、类型和结算方式差异的协议内容,根据相应的实际和付款方式:01张;
a.5) 付款凭证(如有):01张照片;
a.6) 许可证调整了必须持有许可证的货物数量:01份原件。国家专门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一站式门户网站以电子形式提交许可证的,报关人无需提交此单据。
自通关之日起30日内,报关人未经国家管理机关批准调整许可证或发放差额货物的额外许可证,必须重新出口许可证外的货物。
b) 海关当局的责任:
b.1) 接收和检查补充申报文件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b.2) 海关官员在收到补充申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完成处理并通报补充申报材料的检查结果,不接受补充申报内容的,应当说明拒绝的理由。
如果寄送过剩或错误货物,但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在寄存货物或错误货物的情况下,补充海关记录的程序
a) 托运人发送合同货物数量过剩(不改变商品数量)和接受过剩货物的收货人:
a.1) 开海关人员的责任:
报关人按照本条第2款第a.1点的规定进行补充申报,并提交以下文件补充:
a.1.1) 托运人超重、错误货物的确认文件:01份;
a.1.2) 合同和合同附件记录了对货物和货物价值信息或其他具有法律规定同等价值的文件的修改:01份;
a.1.3) 商业发票记录了货物和货物价值信息的修改:01张;
a.1.4) 提单或等效运输单据(如果补充申报与未出境海关监管区的散货和货物的数量、件数或重量标准有关):01份载有提单或同等运输单据的进口货物的复印件;
a.1.5) 付款凭证(如有):01张照片;
a.1.6) 许可证调整了必须持有许可证的货物的数量,并在通关中进行额外的申报:01份原件;
a.1.7) 专业考试证书已调整到数量,如果专业考试证书上注明的数量:01原件。
国家专门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一站式法规的规定,以电子形式将本条第1.1.6点、a.1.7点的规定文件以电子形式提交国家一站式门户的,报关人无需提交此单据。
a.2) 海关当局的责任:
a.2.1) 接收补充申报文件;
a.2.2) 如果货物在海关监督范围内(包括货物在货物运回保管期间)的实际检查。货物已运出海关监管区,开关人应当出具经鉴定服务商对货物实际数量的真实数量进行书面确认;
a.2.3) 检查和处理测试结果:
a.2.3.1) 如果检验结果或鉴定服务贸易商的实际检验结果或书面确认货物的实际数量和适当的补充申报单据检查结果:接受补充申报内容,处理海关行政违法行为,并按规定继续处理程序。《海关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的检查时间;
a.2.3.2) 如果没有足够的理由确定证明补充申报或有走私、商业欺诈迹象的文件的适用性,海关当局应向国家主管当局和其他有关国内机构(船公司,快递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的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根据核查结果,如补充申报内容适当,则按规定继续办理;证明补充申报文件不符的,不接受补充申报内容,依法处理;
a.2.3.3)检验结果或鉴定服务商的实际检验结果或书面确认货物的实际数量和补充申报单的检验结果不一致:不接受补充申报内容,依法处理。
b) 托运人与合同货物种类相比,货物种类过剩(改变商品数量)和接受过剩货物的收货人:
b.1) 开关人的责任:在本条第a.1款第a.1点的指示执行;
b.2) 海关当局的责任:
执行本条第 a.2 款的指导。如果与国内有关当局的核查信息没有足够的证据来确定补充申报证明文件的适用性,需要向海外有关当局核实:申报登记地的海关分局将信息提交海关总署进行检查, 在收到有关当局的核查结果后不超过15个工作日内,与海外有关当局(出口国海关、船公司、出口商、海外海关参赞)进一步申报的证明文件是否一致。在水中。在复杂地区进行检查和核查的,海关总署决定延长核查时间,每次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海关官员在收到核查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申报文件的处理。违规行为的处理按规定进行(如有)。
c) 如果补充与货物种类有关的信息指标,将完全更改整个货物的货物名称(错误发送货物):
c.1) 开关人的责任:
报关人按照本条第2款第a.1点的规定进行补充申报,并提交以下文件补充:
c.1.1) 托运人错误发货的确认文件,说明错误发货的原因:01份;
c.1.2) 合同和合同附件记录了对货物和货物价值信息或其他具有法律规定同等价值的文件的修改:01份;
c.1.3) 商业发票记录对货物和货物价值信息的修改:01张;
c.1.4) 提单或等效运输单据(如果补充申报涉及集装箱数量、件数或重量的散货和未出境海关监管区的货物数量标准):01份;
c.1.5) 付款凭证(如有):01张;
c.1.6) 书面说明接受报关人错误寄送货物的原因:01份原件。
c.2) 海关当局的责任:
c.2.1) 接收补充申报文件;
c.2.2) 如果货物在海关监管区内(包括货物在货物运回保管期间)进行实际检查。《海关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的检查时间。
货物已运出海关监管区,开海关人应当出具货物鉴定单位对货物实际货物数量和种类的书面确认;
c.2.3) 检查和核实补充申报证明文件的一致性:申报登记地的海关分局向海关总署提交信息,以便与外国有关当局(出口国海关,) 船公司、出口国代理、出口商、海外海关参赞)最长不超过45个工作日。在复杂地区进行检查和核查的,海关总署决定延长最多2次核查时间,每次不超过45个工作日。
海关官员在收到核查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申报文件的处理。违规行为的处理按规定进行(如有)。
c.2.4) 处理测试结果:
c.2.4.1) 如果检验结果或鉴定服务贸易商的实际检验结果或书面确认货物的实际数量和验证结果一致或超过验证期限而没有结果:接受补充申报内容, 依法处理,并办理进一步手续;
c.2.4.2)检验结果或鉴定服务商的实际检验结果或书面确认货物的实际数量和检验结果,确认补充申报凭证不合格:不接受补充申报内容,依法处理。
如果货物和货物没有将部分运出海关监管区,但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在清关后补充海关记录的程序
a) 开海关人员的责任:
补充电子报关单的信息指标,并通过系统提交与补充申报相关的文件,具体如下:
a.1) 托运人缺货确认文本:01份;
a.2) 合同和合同附件记录了对货物和货物价值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同等价值的文件的修改:01份;
a.3) 商业发票记录了货物和货物价值信息的修改:01张;
a.4) 提单或等效运输单(如果补充申报与集装箱数量、件数或重量有关,但尚未从海关监管区运出的货物数量或重量):01张;
a.5) 付款凭证(如有):01张照片;
a.6) 鉴定服务贸易商实际进口货物数量的鉴定结果。
b) 海关当局的责任:
b.1) 接收补充申报文件;
b.2) 如果货物在海关监管区内(包括货物在货物运回保管期间)的实际检查。《海关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的检查时间;
b.3) 处理测试结果:
b.3.1) 符合海关监管区内货物实际和货物信息已移送海关监管区的补充申报记录:接受补充申报内容,依法处理,并办理进一步手续;
b.3.2) 如果没有足够的理由确定证明补充申报或有走私、商业欺诈迹象的文件的适用性,海关当局应向国家主管当局和其他有关国内机构(船公司, 快递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的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根据核查结果,如补充申报内容适当,则按规定继续办理;证明补充申报文件不符的,不接受补充申报内容,依法处理;
b.3.3) 如果补充申报文件与海关监督区内的货物和货物信息被移出海关监管区的事实不符:不接受补充申报内容,并依法处理。
问题 15:
我公司是一家专业组装汽车导线的公司。公司以 HS 8544 代码(滚动形式)向 DNCX 客户销售电线。通过客户出口时,检测损坏的商品。
a) 如果卷轴已投入生产,并发现损坏或几段电线。然而,由于已经投入生产,公司不再像原来的模式那样,允许以A31-B13或G12-G22的形式重新进口退货。
b) 如果卷轴尚未投入生产,由于客户只发现几段电线损坏,因此使用其余部分进行生产,并将损坏的段子送回我们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公司是否允许在 A31 - B13 或 G12 - G22 下进行退货?
答:
根据《XK税法》第19条第1.b款的规定,NK税第107/2016/QH13号纳税人已缴纳出口税,但出口货物必须重新进口,无需缴纳进口税。
根据第107/2016/QH13号《出口税和进口税法》第19条第2款,"本条第1款第a、b和c点规定的货物在未使用、加工和加工时可退税"。
上述案件的海关手续按照政府2015年1月21日第08/2015/ND-CP号法令第47条的规定执行。进口原产地货物的出口类型代码为B13。
企业在境外退回的货物不属于出口退税对象,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缴纳进口税。
企业想出口货物以弥补有缺陷的部分商品的,应当按照出口经营方式进行。
问题 16:
根据第38/2015/TT-BTC号通知第a、b、第20条,关于补充XK和NK货物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