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与花钱有关的标准需细化
外出旅游,最重要的是“食、宿、交通以及门票”等内容,公司有必要细化行程的各方面的相关标准:
1、往返交通,如往返交通为火车,建议将标准明确至硬卧/软卧;
2、游览交通,如【33】座【空调】大巴;
3、餐饮,建议注明是自主解决还是旅行社统一安排。
若为旅行社统一安排,则建议细化用餐标准:时间、费用、次数等;
4、住宿,建议明确住宿标准,如酒店星级、房间标准及数量等;
5、如有旅行社统一安排游览项目的,建议细化统一安排游览项目的详细内容、时间及价格,自由流动的时间和次数等。
四、保障安全第一,旅游保险需重视
公司需注意合同中旅行社购买保险情况,若委托旅行社购买,则需了解清楚赔偿的范围和额度,并索要保单和凭据。
建议公司在合同上载明所购买的保险产品的所属保险公司、产品名称、保险金额及保费。
五、半途取消行程有依据
1、因不成团解除合同
若旅游合同对成团有最低人数限制的,当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时,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组团社经征得公司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旅行社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建议公司明确旅行社退还费用的时间,以免发生合同虽解除但费用迟迟未退的风险。参考条款:“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2、行程中解除合同
跟团旅游时间周期长,涉及的中间服务环节多,甚至可能发生其他突发情况,难免会出现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情形。
公司在与旅行社订立合同时,需注意旅行社的霸王条款,如“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公司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并协助公司参团员工返回出发地或者公司指定的合理地点。
如果合同解除时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主要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公司或者个人等,如协助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的相关单位或人员)的原因导致的,返程费用应由旅行社承担。
无论何种情形,一旦发生解除情形,我们都建议公司立即向对方发出书面解除函,以便及时收回退款。
六、发票就是成本,风险需管控
很多公司在合同中有关发票的条款就只有简单的一句“由某方承担开具发票的义务”,具体怎么开?
开什么样的发票?
如果发票开不出来那造成的损失该怎么弥补?都没有约定。
常常有因对方虚开发票、提供的发票形式不符合税局要求或内容不真实或填写错误等原因而无效、已收钱却迟迟不开发票的情形发生。
此外,合同、旅游行程单、发票或收据,都是日后发生纠纷的重要证据。
因此,公司需重视旅游合同中的发票条款。
建议在合同中应明确旅行社提供发票的时间及开具发票的类型,尤其建议公司采用“先票后款”的方式,并明确开具的发票必须合法、规范、准确。
参考条款:“旅行社应在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前【】个工作日提供正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旅行社未提供发票或提供发票不符合要求的,公司有权相应推迟付款期限且不视为违约。”
七、争议解决有规则
实践中,常有因没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如写错仲裁机构名称导致无法确定唯一机构、仅约定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约定的仲裁机构并不存在、既约定仲裁同时又约定诉讼解决等,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发生。
如果公司倾向于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则应选择明确的、唯一的仲裁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还可以在仲裁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为自己量身订制适合的仲裁程序。
例如:当事人可以选择在提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或是选择签订合同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当事人还可以在仲裁条款中就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等作出约定。返回搜狐,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