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4日,小编获悉,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刀尔登镇某村水库发生溺亡事件,当地一名男子清晨去水库钓鱼,不幸坠入水库溺水死亡。最终死者家属获得村委会和水库承包人的赔偿金。
一天清晨5点多,当地村民石某从家中离开,去该村水库钓鱼。8点左右,看护水库的付某来到水库,看到石某、白某甲、白某乙在水库看护房附近钓鱼,付某说不让钓鱼,石某说再钓一会就走,随后石某从看护房北面的道路走上去,白某甲、白某乙离开了水库。
当天中午,石某家人来找石某没找到。下午4点,石某的两个朋友去找也没找到人。晚上8点多,石某家人及亲属开始大范围找石某并报警。次日中午,凌源市消防队来到水库,查看了水库现场状况,发现无法施救。此后,石某家人联系蓝天救援队,下午3点左右,蓝天救援队来到后开始打捞,一直没捞到。两天后,石某尸体从水库浮出水面。事后,该村村委会开具死亡证明一份,内容为:“兹证明我村村民石某,男,身份证号为21××××××××,在家出来去水库钓鱼坠入水库溺水死亡,后被打捞上来。”
据小编了解到,该水库位于村庄附近、农田旁边,周边村民较多,属村民经常路经之地,周边村民均能较方便地进入水库内,且该水库允许钓鱼,属于公共场所。该水库周边为山体,山体与水面相连处较为陡峭,事发水域临近公路,水库与公路之间的区域坡度较大,上面有杂草和乱石覆盖,周边也没有防护措施,他人可以随意进出,容易发生游人滑入水库的事故。
水库承包人认为,他从事水库看护管理工作且雇工曾在水库事发高危及明显地方设立“禁止钓鱼”标识,水库有设立警示标识且尽到了对水库的安全管理义务。石某未做尸检,无法确定死亡原因,村委会出具石某是坠入水库溺水死亡的证明缺乏事实依据及证据支持,石某生前患有疾病,存在石某病发死亡的可能性。事件发生后,刀尔登镇政府及村委会才在进入村民小组及水库的必经之路上设置警示标识,村委会应对未设置警示标识承担责任。未收取石某钓鱼费用,将石某赶走不允许石某在水库钓鱼,所以对石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石某死亡原因的认定,村委会作为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其作出的对已不利的证明,证明力较高,且水库承包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石某是病发身亡或有其他死亡原因,所以对石某是掉入水库溺水身亡这一事实予以认定。该村委会是水库所有权人,其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库发包给他人,此后未加强监督管理,其对于石某的死亡事故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5%的赔偿责任。水库承包人疏于管理,在事发高危的水域未设置警示标识,未采取防护措施来防范可能发生的危险,其对于石某死亡事故存在过错,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死者石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水库潜在的危险及自己的人身安全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应自负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终审判决,凌源市刀尔登镇某村民委员会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306,212.5元的5%即15,310.63元。水库承包人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306,212.5元的10%即30,62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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