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以北京市为参考,各个地区查看当地民政局。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按照残疾类别和等级,每人每月补贴320元至400元;低收入家庭中未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按照残疾类别和等级,每人每月补贴300元;未享受低保待遇、非低收入家庭的,未满16周岁的残疾人,按照残疾类别和等级,每人每月200元至300元。
以北京市为参考,各个地区查看当地民政局或XX省/市残疾联合会。
补贴对象及标准
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1.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按照残疾类别和等级,每人每月补贴320元至400元;
2.低收入家庭中未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按照残疾类别和等级,参照北京市低保标准按月享受生活补贴或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3.未享受低保待遇、非低收入家庭的,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或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按照残疾类别和等级,参照北京市低保标准按月享受生活补贴或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4.未享受低保待遇、非低收入家庭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个人稳定性收入低于北京市低保标准的残疾人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按月享受个人稳定性收入与北京市低保标准的差额补贴;
5.未享受低保待遇、非低收入家庭的,未满16周岁的残疾人,按照残疾类别和等级,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至300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残疾类别和等级,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至300元。
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劳动力,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依法与残疾人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或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二)支付残疾人职工不低于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
(三)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申报缴纳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按以下标准申请享受岗位补贴:
(一)对招用残疾人在本单位连续就业不超过3年(含)的,每人每年按当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享受岗位补贴,计算公式如下:
1. 在申领岗位补贴年度内,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满12个月的,岗位补贴金额=当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6;
2.在申领岗位补贴年度内,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不足12个月的,岗位补贴金额=当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50%×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月份数;
3.2018年7月至12月期间,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岗位补贴金额=当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50%×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月份数。
(二)对招用残疾人在本单位连续就业3年以上的,每人每年按当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倍享受岗位补贴,计算公式如下:
1. 在申领岗位补贴年度内,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满12个月的,岗位补贴金额=当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8;
2.在申领岗位补贴年度内,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不足12个月的,岗位补贴金额=当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66.7%×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月份数;
3.2018年7月至12月期间,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岗位补贴金额=当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66.7%×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月份数。
(三)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在本单位连续就业时间,以该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结果为准。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未达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规定条件时,重新计算招用残疾人连续就业时间。
在计算用人单位连续招用残疾人年数时,招用残疾人第一年,连续就业满9个月不足12个月的,按满1年计算;用人单位在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至6月期间招用残疾人,达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规定条件的,计入连续招用残疾人时间。
(四)与《关于印发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2〕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件)的衔接:
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间,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满9个月且符合4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可按照以下标准享受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1. 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的,按照每人3750元的标准享受岗位补贴;
2. 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合同存续期间的,按照每人5250元的标准享受岗位补贴;
3. 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再按照每人7500元的标准享受超比例奖励;
4.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不得同时享受本条规定的岗位补贴;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岗位补贴且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本条规定的岗位补贴标准享受差额部分的岗位补贴。
按以下标准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一)用人单位招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劳动力(以下简称“三类残疾人”),按其当年为“三类残疾人”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中单位缴费部分总额的50%,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二)用人单位招用非“三类残疾人”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未实现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残疾人毕业生(以下简称残疾人毕业生),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含)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和失业保险补贴,分别以当年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比例规定费率为标准。享受补贴时间为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60个月内;
(三)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拓展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六章社会保障
第四十六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捐助和服务的渠道,鼓励和支持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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