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医保待〔2019〕108号)第一条 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有关的要求,做好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及时记录更新流动人员参保信息,保证参保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第一条 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原则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并办理。第一条 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在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后,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为其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办理结果RESULT无
收费信息CHARGES是否收费: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