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60********,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鄂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曾任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凤凰派出所所长、副局长和**。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14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列事项、冲账报销的方式,在鄂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违规设立的小金库中报销个人应承担的费用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9.8725万元,据为已有。
二、挪用公款罪
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在负责组织专案组承办湖北省公安厅指定侦查的郑某甲、周某甲等人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过程中,指示办案人员将涉案人员周某乙已被冻结的60万元解冻并划转到该支队时任内勤田某某以其个人名义在中国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2015年5月,高某甲向王某甲提出借款。同月25日,王某甲安排田某某将其保管的上述60万元转账到高某甲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2018年7月9日,王某甲向龙某某借款60万元,并安排田某某将此款以现金形式存入鄂州市公安局对公账户内,予以归还。
三、受贿罪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湖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甲谋取利益,收受郭某甲所送一套价值63.3085万元的房屋和购车款27.1万元。
1.2008年,原鄂州市**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甲为感谢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凤凰派出所所长和副局长期间,*甲公司**的长江天下小区工程建设过程中及时派警处理相关矛盾纠纷,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同时希望得到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