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8月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策研究室《简报》第284期“‘锰三角’的剧毒水污染问题亟待解决”一文上“环保总局要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治理方案,协调三省、市联合行动,共同治理”的重要批示以及曾培炎副总理“环保总局要会同三省市有关部门,认真落实锦涛同志重要批示,迅速开展工作”的指示精神, 8月7日至11日,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湖南、贵州、重庆环保部门和地方政府对三省(市)交界地区对锰污染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并组织三省市共同制定了整治方案,大力整治三省交界地区的锰污染。
此次整治范围包括湖南省湘西自治州花垣县、贵州省铜仁地区松桃县、重庆市秀山县辖区范围内所有锰矿开采、锰矿粉加工、电解锰、锰合金等涉锰企业,明确了整治的具体要求:一是凡经验收后,锰、铬不能稳定达标或督查组抽查时超标排污的企业自8月20日起实施限期治理;二是凡没有环保审批手续、没有达到环评审批要求、试生产超过三个月未申请验收或申请验收但未达到验收要求或者验收不合格、目前正处于停产治理的企业,自8月20日起实施停产治理;三是对不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禁止供地项目、禁止重复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四是依据区域水环境容量对锰行业发展实行严格控制,自8月起,凡是没有水环境容量的地区,不得新上电解锰企业。限期治理、停产治理等整治工作于12月底前完成。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停产治理任务的,一律关闭。
国家环保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