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交通运输部官网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简称规定)的公告。规定旨在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
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根据规定,除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外,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规定要求,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规定共包括总则,航道、航路,航行,停泊,避让,附则等六章33条,以及《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长江江苏段船位报告线及船位核对点》《福姜沙水道航路规定》《尹公洲航段单向航路控制规定》《长江江苏段桥区水域通航规定》《长江江苏段汊河、捷水道航路规定》《长江江苏段专用航道航路规定》《长江江苏段锚地及停泊区一览表》《长江江苏段渡口渡运水域一览表》等10个附件。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以下几种情形除外: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四)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 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 航道、航路
第五条 长江江苏段定线制航道、航路由通航分道、推荐航路、专用航道、专用航路和警戒区等组成。
第六条 深水航道
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水域,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部门实施。
第七条 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
在深水航道内设置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线)。
在浏河口(辖区下界)至长江#79左右通航浮航段,深水航道宽度不足500米时,深水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深水航道宽度大于500米时,在深水航道中央设置宽度为50米的分隔带。
长江#79左右通航浮至泰桥左右通航浮航段,鳗鱼沙左汊为上行通航分道,右汊为下行通航分道。
泰桥左右通航浮至慈湖河口(辖区上界)航段,深水航道宽度不足500米时,深水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深水航道宽度大于500米时,在深水航道中心线航道左侧设置宽度为50米的分隔带。
第八条 推荐航路
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主要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九条 航路临时调整由海事管理机构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三章 航行
第十条 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在通航分道内,逆流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顺流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千米/小时)。
严禁船舶停车淌航。
第十一条 船舶应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内行驶。
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水域内航行时,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或其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报告线时,应进行船位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核对点时,应进行动态报告(船位报告线及船位核对点见附件3)。
第十二条 在深水航道内,所有船舶一律按各自靠右的航行原则沿规定的通航分道行驶,并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
船舶因实施追越需要短时间占用分隔带水域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进行。
船舶在追越他船时,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从被追越船左舷追越。被追越船同意追越后,应尽可能采取让出一部分航道和减速等协助避让的行动。
第十三条 大型船舶、高速船应在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通航分道内航速较低的大型船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可进入推荐航路航行。
海船进江航行前应检查主机、辅机、锚机、操舵系统(包括应急舵)等关键航行设施设备,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船舶靠泊、离泊,通过福姜沙水道、嘶马湾航段、尹公洲航段及河口交汇水域等交通密集区、危险区时,船长应监航或亲自指挥。
第十四条 小型船舶应按规定的推荐航路行驶。
未设推荐航路的航段,小型船舶应当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在与相邻通航分道内船舶主流向保持一致,且与码头前沿水域保持安全距离时,也可紧邻通航分道外侧水域行驶。
航速较高的载运危险货物的小型海船,向海事管理机构或其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后,可选择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
第十五条 大型船舶在经过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前,或自身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或其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在不妨碍他船行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可选择航路行驶,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第十六条 船舶驶经福姜沙水道、尹公洲航段,应遵守海事管理机构颁布的单向航行控制的有关规定(见附件4、5)。
第十七条 船舶驶经桥区水域,应遵守桥区水域通航规定(见附件6)。
第十八条 船舶驶经白茆沙北水道、太平洲捷水道、仪征捷水道、宝塔水道、乌江水道等水域,应遵守上述水道航路的专门规定(见附件7)。
第十九条 船舶进出常熟港、营船港、天生港、大新、江都港等专用航道及京杭运河小型船舶(队)上行专用航路时,应遵守上述专用航道的专门规定(见附件8)。
第二十条 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水上绿色综合服务区(见附件9)、汊河口及支流河口等需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的船舶,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不妨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成大角度就近进行。
船舶因靠离码头等需要,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情况下,向海事管理机构或其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后,可选择航路行驶。
第二十一条 船舶航行于海事管理机构设置的汊河口及支流河口等水域的警戒区时,应遵守相关航路规定,谨慎行驶。
第二十二条 航行于12.5米深水航道的受限船舶应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通航分道内航行的其他船舶尽可能避免妨碍受限船舶的正常航行。
第二十三条 船舶应按照规定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并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船舶航行或锚泊期间应在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甚高频无线电话(VHF)频道守听。
第二十四条 下列船舶应尽可能避免在长江江苏段夜间航行:
(一)船龄26年及以上的油船、散装液体化学品船,但双底双壳的油船及达到2型船舶及以上标准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除外;
(二)载运闪点小于23℃散装液体化学品的船舶;
(三)载运污染类别为X类强污染物质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舶;
(四)载运散装液化气体的船舶。
确需夜间航行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谨慎行驶。
第四章 停泊
第二十五条 大型船舶应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锚地或停泊区(见附件9)内停泊。
第二十六条 小型船舶停泊应优先选择锚地、停泊区(海轮锚地或海轮停泊区除外)水域。在远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重要水域时,也可在规定航路以外的安全水域锚泊。
第二十七条 船舶如遇有恶劣天气、船舶失控等特殊情况需紧急抛锚时,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应尽早就近进行,并尽可能让出航道、航路。
第五章 避让
第二十八条 船舶会让时,应优先遵守下列关于船舶避让的特别规定:
(一)未按规定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行驶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
(二)进出汊河口、支流及专用航道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
(三)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水上绿色综合服务区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
第二十九条 沿规定通航分道、推荐航路行驶的船舶,在经过桥区水域、渡口渡运水域(见附件10)、码头、锚地、水上绿色综合服务区、支流河口、汊河口及施工作业区水域之前,应保持高度警惕,加强了望,谨慎行驶,注意横越船动态,并提前采取减速、停车等有效措施协助避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附件中为现行航道维护尺度。当航道维护尺度变化调整时,应以航道部门公布的维护尺度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及其附件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是指长江上界南岸慈湖河口(31°46′30″N/118°29′48″E)与北岸乌江河口(31°50′42″N/118°29′24″E)联线,下界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31°30′52″N/121°18′54″E)与崇明岛施翘河下游的施信杆(31°37′34″N/121°22′30″E)联线间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水域。
(二)“航道左侧”是指面向长江下游方向,左手一侧为航道左侧。“航道右侧”是指面向长江下游方向,右手一侧为航道右侧。
(三)“12.5米深水航道受限船舶”是指:
1.实际淡吃水10.5米及以上的船舶;
2.拟通过裕隆洲下口至长江#106红浮与#106黑浮连线水域,单船最大长度150米及以上,其他航段单船最大长度205米及以上的;
3.总长305米及以上的拖带船队或总宽65米及以上的船队(小型吊拖船队除外);
4.船舶吨级超过限制性桥梁桥墩设计防撞标准的。
(四)“大型船舶”是指船长80米及以上的船舶、船队(吊拖船队除外)。
(五)“小型船舶”是指“大型船舶”之外的船舶、船队。
(六)“横越”是指船舶横向或斜向驶过规定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横向越过沿通航分道、推荐航路行驶船舶船首方向的过程和行为。
(七)“水上绿色综合服务区”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划定的可为船舶提供加油(气)、加水、补给等服务的水域。
(八)“高速船”是指静水航速大于35千米/小时(约19节)的船舶。
(九)“非限制性桥梁”是指一孔跨过通航水域的内河桥梁,其他桥梁为限制性桥梁。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同时废止。
附件1
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
一、12.5米深水航道维护标准
优良河段双向航道不低于500米;受限河段双向航道不低于350米;分汊河段单向航道为230米~260米。
(一)太仓浏河口至江阴长江大桥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12.5米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为标准。福姜沙北水道最窄处航宽260米、福姜沙中水道最窄处航宽420米。
(二)江阴长江大桥至南京新生圩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12.5米水深(航行基准面)为标准。鳗鱼沙河段左右汊最窄处航宽230米、落成洲左汊最窄处航宽350米(其中长江#92-#94红、黑浮最窄处航宽450米)、和畅洲右汊最窄处航宽250米。
二、南京新生圩至燕子矶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不足500米的以实际航宽,但最窄处不得低于200米),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以实际水深10.8米(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以实际水深10.5米)水深为标准。
三、燕子矶以上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不足500米的以实际航宽,但最窄处不得低于200米),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以实际水深10.5米(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以实际水深9.0米)水深为标准。
四、设标原则:
(一)深水航道原则上顺直双侧设标,根据航行安全需要,可设置虚拟标,并在关键转向点航标上加装信息助航装置。
(二)口岸直水道十四圩以下至浏河口(辖区下界)航段航标间距(单侧标间距)不大于2600米;口岸直水道十四圩至慈湖河口(辖区上界)航段航标间距(单侧标间距)不大于3000米。
附件2
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
一、推荐航路宽度为200米(不足200米的,以实际航路宽度为准),水深5.0米。
二、设置上行推荐航路的航段
(一)浏河口(辖区下界线)至福中水道下口(长江#51黑浮)航段。
(二)福姜沙水道上段(长江#59黑浮)至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航段。其中,江阴水道(长江#61-#70浮)上行推荐航路距北岸适当距离设置。
(三)三江营河口(长江#92黑浮)至尹公洲下洲头(长江#103黑浮)航段。
(四)瓜洲河口(长江#112黑浮)至栖霞油轮锚地下端(长江#130黑浮)航段。其中长江#121黑浮以上的上行推荐航路宽度为100米。
三、设置下行推荐航路的航段
(一)太平洲捷水道下口(#78红浮)至福姜沙水道上段(长江#59左右通航浮)。
(二)福姜沙中水道上口(长江#56红浮)至浏河口(辖区下界线)航段。其中福姜沙中水道(长江#56红浮至长江#51左右通航浮)航段下行推荐航路宽度为150米。
附件3
附件4
福姜沙水道航路规定
一、福姜沙北水道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上界为长江#56左右通航浮与长江#57黑浮联线;下界为长江#44-1左右通航浮与长江#43黑浮联线。
(二)航道尺度:深水航道最窄处航道宽度260米,维护水深为理论最低潮面下12.5米。深水航道北侧不设上行推荐航路。
(三)航行原则:福姜沙北水道为上行通航分道,实行单向通行。
(四)通过限制:供船长110米以下的上行船舶过境通过及进出福姜沙北水道作业的船舶使用。
1.上行进入福姜沙北水道作业的船舶应沿福姜沙北水道航行。
2.下行进入福姜沙北水道作业的小型船舶及下行进入福姜沙北水道焦港河口以上水域作业的大型船舶,可依据定线制相关规定选择从福姜沙北水道下行。下行进入福姜沙北水道焦港河口以下水域作业的大型船舶应从福姜沙中水道下行后,从福姜沙北水道下口进入福姜沙北水道。
3.在福姜沙北水道作业下行的小型船舶及焦港河口以下水域作业下行的大型船舶,可依据定线制相关规定选择从福姜沙北水道下行。在焦港河口以上水域作业下行的大型船舶应从福姜沙北水道上行,经福姜沙中水道下行。
4. 船长110米及以上的船舶禁止在FB#7浮至FB#13浮之间相互追越。
二、福姜沙中水道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上界为长江#56左右通航浮与长江#56红浮联线;下界为长江#51左右通航浮与长江#51黑浮联线。
(二)航道尺度:深水航道最窄处航道宽度420米,维护水深为理论最低潮面下12.5米。深水航道南侧设下行推荐航路,航路宽度150米、水深5米。
(三)航行原则:深水航道内设置上、下行通航分道,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
(四)通过限制:供下行船舶和船长110米及以上的上行船舶过境通过。
1.船长110米以下的上行船舶不得从福姜沙中水道过境通过。
2.在长江#53浮至长江#50浮之间水域,禁止船长150米及以上船舶相互追越。
3.在长江#53浮至长江#50浮之间水域,禁止船长230米及以上船舶相互会船。
(1)上行船舶等让水域:长江#49黑浮以下水域;
(2)下行船舶等让水域:长江#55红浮以上水域;
(3)等让原则:逆流船舶等让顺流船舶、拟驶进的船舶等让正在驶出的船舶。
三、福姜沙南水道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上界为长江#59左右通航浮与长江#60红浮联线;下界为长江#51左右通航浮与长江#50红浮联线。
(二)航道尺度:最窄处航道宽度200米,维护水深为理论最低潮面下10.5米。
(三)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禁止过境船舶通过该航段。
(四)单向控制
1.受控船舶
船长110米及以上的船舶(队)(吊拖船队除外)。
2.受控航段
(1)长江#50红浮与长江#51左右通航浮联线至FN#2黑浮与FN#3红浮之间水域;
(2)FN#4黑浮与孚宝码头前沿垂直线至FN#11黑浮与江海粮油水塔联线之间水域;
(3)FN#14黑浮与巫山港河口联线至FN#17黑浮与长山油库码头下端联线之间水域。
3.船舶等让水域
(1)上行船舶等让水域
①长江#47黑浮与长江#47红浮联线至长江#49黑浮与长江#49红浮联线之间水域;
②FN#2黑浮与德积示位标联线至FN#4黑浮与孚宝码头前沿垂直线之间水域;
③FN#11黑浮与江海粮油水塔联线至FN#14黑浮与巫山港河口联线之间水域。
(2)下行船舶等让水域
①江阴大桥至长江#59左右通航浮与长江#59黑浮联线之间水域;
②FN#14黑浮与巫山港河口联线至FN#11黑浮与江海粮油水塔联线之间水域;
③FN#4黑浮与孚宝码头前沿垂直线至FN#2黑浮与德积示位标联线之间水域。
等让原则
逆流船舶等让顺流船舶、拟驶进的船舶等让正在驶出的船舶、拟始发的船舶等让正在通过该水域的船舶。
附件5
尹公洲航段单向航路控制规定
一、尹公洲航段单向航路控制规定
(一)受控船舶
船长110 米及以上船舶(队)(吊拖船队除外)。
(二)受控航段
1.长江#105-1红浮与长江#105-1黑浮联线至长江#104红浮与对岸垂直线之间水域;
2.长江#100黑浮与长江#100红浮联线至长江#101黑浮与长江#101红浮联线之间水域。
(三)船舶等让水域
上下行船舶应在单向航行控制段外附近的安全水域等让。
(四)等让原则
逆流船舶等让顺流船舶、拟驶进的船舶等让正在驶出的船舶。
附件6
长江江苏段桥区水域通航规定
1.通过桥区水域的船舶,应当根据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留足安全系数。
2.通过桥区水域的船舶,应当具有良好的操纵性能,并在通过桥区水域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导航设备、船队系缆、拖带设备及应急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技术状态,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2)加强了望,尽早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明确各自动向及会让意图;
(3)必要时,安排拖轮在桥区水域护航。
3.机动船进入桥区水域前,应当鸣放声号一长声,发现桥区水域航道、航标等异常或者本船船位不正,不能确保安全通过时,不得通过桥区水域。
4.船舶通过限制性桥梁桥区水域时,应当由船长指挥操作,同时,轮机长应当在机舱值守。
船舶在通过非限制性桥梁桥区水域时,可以由船长或者船长指定的驾引人员指挥操作;船舶操纵困难时,必须由船长亲自指挥操作,必要时,轮机长应当在机舱值守。
5.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应当保持具有足够舵效的安全航速。
船舶抵达限制性桥梁桥区水域上界和下界线时,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8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1节,进入桥区水域后,采用安全航速,谨慎通过。
6.江面视距不足1500米,禁止船舶通过长江桥区水域。
风力达到七级以上时,禁止船队通过桥区水域。
装载爆炸品的船舶、试航船舶禁止夜间通过桥区水域。
7.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时,禁止下列行为:
(1)淌航;
(2)并绑航行;
(3)掉头、横越;
(4)穿越非通航桥孔;
(5)试航船舶进行效用试验;
(6)船舶在通过限制性桥梁桥区水域时,追越或者并列行驶(船舶通过南京长江第二大桥南汊桥、南京长江第四大桥、润扬长江公路大桥南汊悬索桥、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江阴长江公路大桥、苏通长江公路大桥主通航孔桥区水域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追越);
(7)其他影响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行为。
8.船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碰撞桥墩。
9.船舶靠离桥区水域内的码头、泊位时,应当加强了望,谨慎驾驶,并主动避让在规定的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
船舶在桥区水域内的码头、泊位停靠,不得超过核定的靠泊宽度。停靠、作业期间,应当确保系泊牢固,并加强值班。
船舶在桥区水域内发生异常情况,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船舶和桥梁安全时,应当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并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或其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
船舶发现桥区水域内存在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或其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
附件7
长江江苏段汊河、捷水道航路规定
一、白茆沙北水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上界为长江#14左右通航浮与长江#15黑浮联线;下界为长江#3黑浮与长江#4左右通航浮联线。
(二)维护水深:实际水深4.5米。
(三)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
(四)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航道部门公布的航道设标维护水深,结合潮汐、本船吃水实际情况,在保障足够富余水深前提下选择通过。
二、太平洲捷水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上界为平洲头左右通航浮;下界为太平洲下左右通航浮。
(二)维护水深:实际水深3.5米。
(三)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新洲左右汊实行单向通航,新洲左汊为上行船舶航道,新洲右汊为下行船舶航道。
(四)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航道部门公布的航道维护水深,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
三、仪征捷水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上界为仪征捷水道上口;下界为仪征捷水道下口。
(二)维护水深:4.5米。
(三)航行原则:仪征捷水道全航段为上行船舶航道,实行单向通行。禁止下行船舶通过该水道,进入作业的船舶等符合法律规定的船舶除外。
(四)通过限制:供上行小型船舶通过和上行船队选择通过。
四、宝塔水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上界为西方角塔型左右通航标,下界为长江#137左右通航浮。
(二)维护水深:西方角至南化5号泊位为上段,维护水深为7.1米,宽度为150米;南化5号泊位至扬子10号泊位为中段,维护水深4.5米,宽度100米;扬子10号泊位至天河口为下段,维护水深10.5米,宽度120米。
(三)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
(四)通过限制:宝塔水道内扬子石化航道实行单向航行控制。
1.水域范围:上界为北岸马汊河口处,下界为宝塔水道下界处。
2.受控船舶:5000总吨(735千瓦)及以上船舶(队)、油船、化学品船舶、液化气船舶及其他需要控制的船舶。
3.等让水域:驶入受控船舶在长江#136黑浮下2000米北岸一侧航道内;驶出受控船舶在扬子石化码头(靠泊在扬子石化码头的船舶)和扬子8号码头对开航道内。
4.通信联系:上行驶入受控船舶在南京长江四桥桥梁水域、下行驶入受控船舶在南京长江第二大桥南汊桥处、下行驶出受控船舶在预计驶出宝塔水道下界前1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或其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同时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及其他一切有效方式与相关船舶联系,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出。
5.等让原则:驶入受控船舶等候驶出受控船舶,准备开航的受控船舶等候正在通过该水域的受控船舶。
五、乌江水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上界为乌江河口至慈湖河口联线;下界为大箭山塔形侧面岸标与乌江左右通航浮联线。
(二)维护水深:设标宽度为200米,不足200米的以实际航道宽度为准,但不小于150米。一般情况下同侧相邻航标间距不大于3000米,航道设标维护水深4.5米(按航道管理部门公布的航道维护水深为准)。
(三)航行原则:乌江水道全航段为上行船舶单向航道,实行单向通行。禁止下行船舶通过该水道,进入作业或从乌江河口驶出下行的船舶等符合法律规定的船舶除外。
(四)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航道部门公布的航道设标维护水深,结合潮汐、本船吃水实际情况,在保障足够富余水深前提下选择上行通过。
进入作业或从乌江河口驶出下行的船舶应选择在白天时段通过。
附件8
长江江苏段专用航道航路规定
一、常熟港专用航道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
上界为常浒河口下端与C#16黑浮联线,下界为太海汽渡太仓港池上端与长江#13左右通航浮联线。
(二)维护水深
上段常浒河口至常电煤码头下角,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10.5米,航宽300米;中段常电煤码头下角至金泾塘口以下1公里,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7米,航宽200米;下段金泾塘口以下1公里至新泾口上,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8.5米,航宽250米。
(三)航行原则
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
(四)通过限制
1.受控船舶:2000总吨以上危险品船舶、100米以上的其他船舶进出该水道,应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2.专用航道内苏通大桥通航孔上游1000米、下游1000米航道水域范围内,受控船舶航行参照大桥主通航孔相关规定。
二、永钢专用航道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
上界为永钢#9浮对标联线,下界为永钢#1浮对标联线。
(二)维护水深
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5.0米,航宽200米。
(三)航行原则
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
(四)通过限制
10000总吨及以上船舶、1000总吨以上危险品船进出该水道,应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五)控制规定
1.受控船舶:5000总吨以上船舶、客船、化学品船舶、液化气船舶及其它需要控制的船舶。
2.等让水域:驶入受控船舶在永钢#1浮下游航路,驶出受控船舶在永钢#4浮上游航路。
3.通信联系:受控船舶在到达等待点前1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同时应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及其他一切有效手段与相关船舶联系,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出。
4.等让原则:驶入受控船舶等候驶出受控船舶,逆流受控船舶等候顺流受控船舶,进出锚地的受控船舶等候正在通过该水域的受控船舶。
三、营船港专用航道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
(狼山沙北槽)上界Y#12红浮,下界为苏桥#5左右通航浮与苏桥#4黑浮联线。
(二)维护水深
1.苏通大桥#5左右通航浮至嘉民千红码头上端点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12.5米,航宽260米。
2.嘉民千红码头上端点至南农闸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10.5米,航宽260米。
3.南农闸至新开闸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8.0米,航宽260米。
4.新开闸至通钢5号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5.0米,航宽150米。
5.通钢5号至Y#12红浮维护自然水深。
(三)航行原则
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
(四)控制规定
1.受控船舶:船长110米及以上船舶(队)、船长80米以上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及其它需要控制的船舶。
2.等让水域:驶入受控船舶在营#2红浮下;驶出受控船舶在营#4红浮上。
3.通信联系:受控船舶在到达等待点前1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同时应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及其他一切有效方式与相关船舶联系,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出。
4.等让原则:逆流船舶等让顺流船舶、驶入受控船舶等候驶出受控船舶,准备开航的受控船舶等候正在通过该水域的受控船舶。
四、天生港专用航道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
(横港沙北槽)上界为小李港河口,下界为长江#30左右通航浮与长江#29黑浮联线。
(二)维护水深
1.通吕河口至通沙汽渡维护水深9.0米,航宽150米;
2.通沙汽渡至天生港电厂维护水深5.0米,航宽150米;
3.天生港电厂至小李港维护水深3.2米,航宽150米;
以上维护水深均为理论最低潮面下。
(三)航行原则
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
(四)控制规定
1.受控船舶:船长110米及以上船舶(队)、船长80米以上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及其它需要控制的船舶。
2.等让水域:驶入受控船舶在天#2红浮以下水域;驶出受控船舶在天#4红浮以上水域。
3.通信联系:受控船舶在到达等待点前1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同时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及其他一切有效方式与相关船舶联系,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出。
4.等让原则:驶入受控船舶等候驶出受控船舶,逆流受控船舶等候顺流受控船舶,准备开航的受控船舶等候正在通过该水域的受控船舶。
五、大新专用航道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
上界为大新#6黑浮,下界为长江#44左右通航浮与长江#43红浮联线。
(二)维护水深
1.大新专用航道下端至海螺水泥码头上端点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10米,航宽200米;
2.海螺水泥码头上端点至华达示位标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8米,航宽200米;
3.华达示位标以上维护自然水深。
(三)航行原则
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
(四)通过限制
船长205米及以上船舶(队)进出该水道,应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六、江都港专用航道船舶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
三江营河口至八江口之间通航水域。
(二)维护水深
维护水深3.6米,具体以航道部门公布的为准。
(三)航行原则
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
(四)控制规定
三江营河口至八江口之间水域禁止锚泊。
七、京杭运河小型船舶(队)上行专用航路规定
(一)水域范围
京杭运河谏壁河口至六圩河口水域深水航道下行通航分道红浮联线外侧。
(二)维护水深
维护水深4.5米,航路宽度100米。长江#104红浮与#105红浮联线外侧宽度不足100米。
(三)航行原则
上行小型船舶(队)应沿红浮联线外侧水域谨慎航行,尽可能远离沿下行通航分道正常行驶的船舶。
(四)通过限制
仅限于从京杭运河谏壁河口驶出拟上行的小型船舶(队)。
附件9
长江江苏段锚地及停泊区一览表
二、停泊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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