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0日,王某到A旅行社处报名参加2018年5月8日晚南京包机出发的“享乐普吉4晚6天”双人蜜月游,价格为7300元/人,共计14600元。王某按照A旅行社要求每人交纳订金2000元,合计4000元。被告未提供旅游合同,仅在收据上详细注明了行程及订金款项,在收据上手写“若任意退团,此订金不退”。2018年4月25日,王某接到A旅行社通知,因航空原因原定5月8日行程全部取消。A旅行社推荐从上海或杭州前往,行程有所改变。王某认为A旅行社重新推荐的行程比原来多两天,且行程品质下降,故王某拒绝了A旅行社推荐的线路。王某认为,收据上虽标明的是“订金”,但其具备“定金”的法律属性,A旅行社单方原因导致其无法按计划出行,应当双倍返还订金(定金)。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A旅行社双倍返还订金(定金)共计4000元。
法院裁判要点
在王某与A旅行社的收据上,标明2000元为订金,但从双方交易及对该“订金”的定义、理解看,该“订金”并非预付款,而具有了一定担保的性质,即担保王某与A旅行社订立旅游合同,若王某任意退团,此订金不退。所以本院认为该2000元名为“订金”实为“定金”。本案王某报名参加A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并向A旅行社支付了2000元定金,该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后A旅行社未能与王某订立旅游合同,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应依法适用国家法律关于定金方面之规定予以处理。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指引
“定金”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对于合同目的实现具有重大的保障作用。但是,由于“定金”类型的多种多样、旅游者享有任意解除权等多种原因,旅行社在使用“定金”条款时,应当根据使用的目的,合理设计“定金”条款。律师根据我国“定金”的类型、旅行社经营中经常使用“定金”的情形,从而帮助旅行社防范“定金”条款引发的经营风险。
一、概念辨析:“订金”≠“定金”≠押金
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在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过程中,“订金”、“定金”、“押金”三个概念经常乱用,三者虽只差一个字,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却相差甚远,因此在使用时应当加以区分。
订金:只是一个习惯性用语,仅具有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的功能。
定金:是作为双方履行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押金:也称保证金,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给付一定的金额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履行时,返还押金或予以抵扣;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就该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建议:旅行社应当加强业务人员的法律培训,规范合同签订,正确使用上述三个法律概念。
二、“定金”的类型及在旅游合同中的适用、风险防范
(一)立约定金
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定金的交付作为主合同成立或有效的要件,所以在定金交付之前合同未成立、生效。那么作为旅行社,如何设置定金合同或条款?如何防范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律师建议:立约定金一般适用在旅行社与游客的磋商阶段,该阶段旅游合同未成立,所以建议在该阶段旅行社与游客签订《定金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合同》的目的及违约责任。例如“为保证双方订立旅游合同,特订立此合同,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为 万元。该定金一经交付,不予退还。若旅行社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定金”。切忌将该定金约定为预付款或者押金。
(二)解约定金
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以合同解除为处罚条件的定金。然而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赋予了旅游者任意解除权,即旅游者可以在任何情况下随时解除旅游合同,旅行社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所以解约定金无法约束旅游者。那么旅行社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律师建议:由于合同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效力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便合法有效。首先旅游法第六十五条非效力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对此加以排除限制。所以旅行社可以在旅游合同中约定解约定金,以加黑加粗显著的方式提醒旅游者,并在签订合同中将此条款以明示的方式向旅游者释明。或者将定金条款让游客以“手写”的方式再进行书写,从而保证定金条款的有效性。
(三)违约定金
违约定金是以违约赔偿为目的的定金,交付定金后,如交付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则收受定金的一方没收定金而不予返还;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加倍返还定金。在旅游合同法律关系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都应当适用定金条款。但是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时,则不适用违约定金。因为旅游者享有任意解除权,旅游者在解除旅游合同时,不属于违约,故不适用违约定金。但是由于“约定”优于“法定”的原则,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应当得到尊重,所以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旅游者的“任意解除权”进行约定而予以限制。但是,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处于优势地位,在对旅游者“任意解除权”进行限制约定的时,应当以明示的方式告知旅游者,尊重其知情权。
综上,合同订立阶段不同,定金的类型不同。即便旅游法中规定游客享有天然的解除权,但是该种解除权,旅行社可以与游客以约定的方式加以排除。但是为了避免合同约定被认定成为格式条款,建议将该条款加黑加粗以显著的方式提醒旅游者注意,并在签约时以明示的方式提醒旅游者注意。或者在签约时,让游客以手写的方式将定金条款再重新抄写一遍,从而防范旅行社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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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易和律所仇佳恒律师返回搜狐,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