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澳旅游人士须具备有效的护照或旅行证件以及签证。
除获法定豁免“签证”及“入境许可”之访澳人士,所有访澳旅客均须持有“签证”或“入境许可” 方可进入澳门。有关获法定豁免“签证”及“入境许可”之国家及地区人士,请浏览网页:www.gov.mo/zh-hant/services/ps-1474/ps-1474b/
澳门入境签证可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否则即告失效;持有人准予在签证上所注明之期限在澳门逗留。需要签证的旅客,亦可在抵达澳门时办理“入境许可”(即“口岸签证”)。但某些国家的旅客必须预先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领有效澳门签证方可进入澳门,详情请参阅网页:www.fsm.gov.mo/psp/cht/psp_top5_3m.html
“入境许可”(即“口岸签证”)费用:个人:澳门元 200元 (一次性),澳门元 300元 (多次性)家庭护照:澳门元 400元 (一次性),澳门元 600元 (多次性)12岁以下之儿童:澳门元 100元 (一次性),澳门元 150元 (多次性)出示集体旅行证明文件并由同一旅游经营人组织为数至少十人的团体:每人澳门元 100元 (一次性),每人澳门元 150元 (多次性)。
已支付多次性“入境及逗留许可”费用之人士,可于所批给之逗留许可期限 (最多30日) 内多次进出境,无需再支付费用。
上述资讯仅供参考,入境手续详情请浏览澳门治安警察局相关网页:www.fsm.gov.mo 或联系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管制厅查询:(澳门区号)+853 2872 5488,电子邮箱:sminfo@fsm.gov.mo
所有入境旅客必须通过例行的清关手续,如有任何超过免税限额的应课税物品必须申报。要详细了解应课税及免税物品,请浏览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网页:www.customs.gov.mo。
根据法律规定,入境人士携带总值为澳门币十二万元或以上的现金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例如旅行支票、支票、汇票、付款委托书、本票等,应向海关人员申报,并填写申报书及选择红色通道通关;出境人士如被海关人员查问,亦应如实作出申报,否则可被科处澳门币一千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而中途短暂停留澳门的过境旅客则无须作出申报。详情请浏览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网页:www.customs.gov.mo/cn/customs6.html
航空
乘客服务费
一般乘客110 澳门元(约 13.75 美元)过境乘客豁免
机场安保费
一般乘客30 澳门元(约 3.75 美元)过境乘客30 澳门元(约 3.75 美元)
详细资料可浏览澳门国际机场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