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09年2月,某旅行社接待香港某旅行社组织的内地观光团,按照合同约定,该旅游团在北京游览4天,其中2月12日是游览长城。该旅行社委派关某担任该团导游。关某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游览长城的日期改为2月11日,即离京的前一天,而将2月12日改为购物。旅游团的团员对此变更曾表示异议,但关某称此变更是旅行社的安排。不料,2月13日晚天降大雪,2月14日晨该旅游团赴长城时,积雪封路,只得返回。翠日,该旅游团离京返港后书面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该旅行社委派的导游未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造成旅游团未能游览长城,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i亥旅行社则辩称,该旅游行程,属导游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而导游关某则辩称,造成长城未能游览,是由于大雪封路的原因,属于不可抗力,依据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
(1)什么是不可抗力?
(2)导游员的辩解是否成立?为什么?
(3)旅行社的辩解是否成立?为什么?
(4)旅行社的正确做法应该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