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太平湖管委会)在《太平湖水域休闲垂钓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重新修订,于2023年10月11日印发了《太平湖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考虑到2019年3月29日出台的《太平湖水域休闲垂钓管理暂行办法》已不能够完全满足和适应太平湖垂钓管理,尤其存在钓具数量、禁渔期垂钓管理、禁止垂钓区域(如渡口、电力设施等区域)等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垂钓区划分范围需要进一步优化调整等诸多问题,加之湖面非法浮动垂钓设施屡禁不止,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对应罚则也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
二、起草和审核情况
作为《办法》修订部门,太平湖管委会按照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修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确立了修订工作计划和内容。2023年4月,太平湖管委会集体决策修订《太平湖水域休闲垂钓管理暂行办法》,由太平湖管委会执法分局具体负责,太平湖司法所全程参与指导。
修订过程中,我们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安徽省实施办法》《黄山市太平湖风景名胜区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方案的通知》(黄政办〔2020〕27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南漪湖等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皖农渔)〔2023〕3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时,我们也参考了《桐城市重点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和《长沙县禁渔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结合工作实际,2023年5月以来启动摸排收集工作,6月26日,执法分局会同太平湖司法所共同梳理需要修订的具体条款及内容。2023年7月4日至7月11日,面向区农水局、区林业局、海事分中心等区直单位及14个乡镇征求意见。2023年7月14日,组织区农水局、区司法局等区直单位和沿湖6个乡镇召开了《办法》现场征求意见会。2023年 7月19日,太平湖管委会执法分局、综治中心、司法所等部门召开《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2023年7月19日至8月19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8月31日,组织区农水局、区市管局、区交通局、区司法局、海事分中心和法律顾问召开了《办法》修订专题会议,并送法律顾问和司法所开展了合法性审查。2023年9月22日,出具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备案(低风险)。2023年10月11日印发了《太平湖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三、工作目标
为了更好保护太平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太平湖水体生态平衡,进一步健全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的休闲垂渔管理机制,促进太平湖休闲垂钓渔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21条,不设章节。
第一至三条,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太平湖水域实行沿岸垂钓的总体方式。
第四至六条,明确规定了渔业生产经营者、区直相关单位、太平湖管委会以及垂钓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至八条,明确划定了太平湖水域的八个休闲垂钓区和禁钓区以及禁渔期。
第九条和第二十条明确了渔业生产经营者开展垂钓经营活动和举办垂钓赛事的前置审核以及行政许可要求。
第十至十四条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禁止垂钓的特殊区域、鱼种、方式以及时间段;第十三条,以列举的方式专门对“诱鱼”垂钓进行了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禁止未经审批违法建设垂钓设施”的内容。
第十六至十九条,按照违法必究的原则,对违反规定的垂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安徽省实施办法》《黄山市太平湖风景区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办法》施行的时间和效力问题。
五、创新举措
一是司法所全程参与并就关键节点进行指导;
二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并就个别意见邀请有关单位和法律顾问召开了专题会议;
三是通过互联网借鉴了省内、省外其他地方制订(修订)同类规范性文件的优点。
六、下步打算
结合太平湖实际情况,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广泛宣传推广《办法》,尤其加强以案释法宣传力度。同时,全面收集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各类意见建议,加强《办法》施行的效果评估。
政策咨询部门:黄山区司法局太平湖司法所
联系人:张大龙
联系电话:0559-8561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