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企业、用人单位及劳动者:
为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24〕1号)精神,从2024年5月1日起,黑龙江省范围内执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区域划分类别,黑河市执行第三档最低工资标准,即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75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6.5元。黑河市的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均是执行以上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从2024年5月1日起,请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以上最低工资标准。
责任编辑:黑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