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自10月 1 日起,在上海邮轮口岸对乘坐邮轮抵达上海的外国旅游团(2人及以上)试点实施15天入境免办签证政策。 一、外国旅游团由我境内合法注册的旅行社组织、接待并负责安排乘坐邮轮从上海邮轮口岸整团入境,入境后整团随原入境邮轮在15天内可以在上海市、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内的邮轮靠泊港口所在城市及其周边城市行政区域内(含北京市,并不得超出上述省份行政区域)活动,直至出境。 二、需要开展邮轮入境免签外国旅游团接待业务的旅行社,自行在“上海口岸单一窗口”平台(www.singlewindow.sh.cn)注册账号,经上海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上海边检机关确认后,获得申报权限。接待旅行社需在邮轮靠泊上海口岸前24小时,通过互联网“上海口岸单一窗口”平台,申报外国旅游团信息。在邮轮靠泊时,持外国旅游团纸质名单报浦江边检站复核并现场接团。接待社须按时、如实申报邮轮入境免签外国旅游团信息,并做好外国旅游团的接待工作。邮轮公司、旅行社等相关经营单位在落实邮轮免签政策过程中的工作情况纳入上海市口岸诚信系统管理。 三、邮轮入境免签外国旅游团游客在国内因不可抗力或人道等原因,需要在国内停留超过停留期的,应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停留证件;因疾病、奔丧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需紧急分团离境,可持接待社出具的证明函件和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入境时持用证件),在出境口岸边检站办理分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