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清理工作正式开始。半个月,物业工作人员从小区里共清理出了200辆僵尸车(自行车、三轮车以及部分摩托车等),集中堆放在了小区大门一侧,并打出横幅将于"4月15日处理,到期如未认领由业委会统一卖废处理,所卖资金归全体业主所有。"目前,仅有少量的自行车被业主认领走。
对此,不少小区业主表示赞成,这些僵尸自行车长期无人认领也无人清理,不仅占用空间、影响环境美观,还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早就应该集中清理了。不过,也有一些业主认为,即使废旧闲置仍属私人财产,任何人都无权擅自处理,如果车主刚好这几个月出差没看到公告,将来再找过来要求归还车辆,将产生纠纷。
法律人士说法
正方:
“僵尸车”可认作无主物
物业和业委会“先占先得”
对于小区物业和业委会处理"僵尸自行车"的做法,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柯认为,首先要判断这些自行车的性质,根据其停放的位置、保养效果、使用频率等来看,"僵尸自行车"系停放在公共区域,长期无人认领,由此可以推定为被所有权人"抛弃、不要",符合无主物的定义,即在一定时期无所有人或其所有人放弃其所有权的物。因此,如果本着从小区共同利益出发,物业和业委会在履行必要合法的程序之后,可以如此处理。
“比如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共同商议清理方式,经过业主代表同意后,张贴公告并广而告之。过了公告限期后,仍找不到所有权人的自行车,可认作无主物。根据法律规定,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那物业和业委会便取得了对这些“僵尸自行车”的所有权,有权对其进行处置。”罗柯说道。
但需要注意区分的是,这些自行车是否有牌照,"过去有的自行车上有牌照,那物业和业委会应想办法先联系到车主,进行催告。"罗柯表示。另外,如果自行车停在收费的车棚里,也不属于上述情况。"这涉及对自行车的保管问题,所有权人长期不使用自行车可能存在拖欠保管费行为,那保管方可以留置自行车,并以合同纠纷进行起诉。"罗柯表示,这其实反映了私权与共有权之间的冲突。客观上,由于自行车所有权人消极行使或不行使管理权而侵犯了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如果物业和业委会履行了全部必要合法的流程,就可以对车辆进行处理。
反方:
物业和业委会行为存瑕疵
日后或引发更大纠纷
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李显东看来,小区物业和业委会的行为在法律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
“首先,物业和业委会并不是行政部门,业委会作为非法人组织,只能号召业主,而小区物业普遍是公司属性,属于民事主体,只能请求国家公权力机关介入处理,比如到法院起诉。”李显东认为,车主长期不出现、不维护自己的车辆,占用公共空间从而影响到小区管理这些都可以作为物业起诉的理由,属于侵犯公共利益。
但实际上,李显东发现大部分的小区甚至学校对于长期无人认领的车辆处理,都类似上文中"乐山某小区"的处理方式,这种行为其实留下了潜在的法律隐患。
“车毕竟是所有权人花钱买的,不能因为长期无人使用而简单认作无主物。如果物业处理的是停放多年的'僵尸车',那所有权人之后进行索赔时,情况就会变得复杂。比如汽车可能涉及车位费拖欠或者小区管理费用等问题,需要双方对费用进行清算。如果起诉至法院,判决后由法院强制执行,依法进入拍卖程序,所得钱款经与小区物业清算后,放置法院处,日后所有权人只需找法院即可。即便是处理标的额相对低的自行车,也涉及这样的索赔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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