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区块链行业的发展和普及,比特币等加密网络虚拟货币进入大众视野,梦想“一夜暴富”的人对传说中的“网络黄金”趋之若鹜,开始虚拟货币“挖矿”行为。近期,秀洲法院审理一起被告人非法破解计算机,并植入远程控制程序,通过控制他人计算机进行“挖矿”赚取门罗币的案件。一起来看看这是怎么一回事。
案情速递
陈某1980年出生于河北,因为自身残疾不良于行,无法外出工作,但陈某也想通过自己的方式挣钱。通过认识的朋友介绍,只有小学学历的陈某很快掌握了控制他人计算机进行“挖矿”的这项“挣钱技能”,却不料走上了犯罪道路。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间,陈某通过暴力破解目标计算机信息系统并植入远程控制程序,从而对164台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提权及“挖矿”(门罗币)操作,将挖得的门罗币在火币网上兑换,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2020年4月13日,陈某在控制嘉兴某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陈某处扣押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台。现陈某已退出全部赃款。
秀洲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164台,情节特别严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秀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具有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依法从宽处理。最终判决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台,违法所得2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物、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复合行为,手段行为是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而目的行为则是控制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罪,一方面侵犯了计算机系统所有人关于存储、处理和传输数据的排他性权益,另一方面也扰乱、侵害甚至破坏了国家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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