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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方某为某大学计算机系在校学生,其自认为技术高超,为赚取生活费,便在淘宝网等网络平台发布信息帮人制作假学历证明。方某所制作学历证明上的印影是其使用制图软件设计好,并用彩色打印机直接打印出来的,方某采用此办法先后伪造了多家本科与专科学校毕业证书并出售获利。那么,方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案件分析咸会涛律师认为,方某应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现分析如下:
一、方某伪造的毕业证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因此不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与“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二款规定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刑法》对国家机关相关证明、公文的保护更全面、更严格,从保护对象来看不仅仅限于印章,还包括公文、证件,从禁止的手段来看既规制伪造、变造、买卖行为,还规制盗窃、抢夺、毁灭行为;而对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类似保护仅仅限于伪造印章这一行为。在本案中,方某伪造的是大学本科或专科院校毕业证,因为大学属于事业单位,不属于国家机关,方某属于伪造事业单位的证件,因此,尽管其伪造了证件和印章,但不能认定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如果构成犯罪,只能认定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二、方某虽未伪造实体印章,其行为也应当属于伪造印章。
方某尽管伪造了毕业证证件,但毕业证上的章并不是使用刻好的实体章加盖的,而是直接设计好后打印出来的,也就是说,方某不存在伪造实体印章的行为,其行为是否还属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中的伪造印章行为?
首先,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来看,该条款是为了规制假冒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进一步讲,就是使用假印章去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文件、证件的行为,如果仅仅是喜爱雕刻而私刻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章,而没有任何使用行为,由于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构成该罪。本案中,方某虽然没有自己或请人私刻这些学校的公章,但其设计并打印于假毕业证上的印影,其危害性与私刻并加盖于毕业证上的印章并没有什么不同。
其次,《刑法》条款所规定的伪造“印章”,并没有明确限定为“实体印章”。根据字义理解,印章既可理解为实体印章,也可理解为印于纸面上的印形。既然如此,方某直接在毕业证上打印印章的行为被认定为伪造印章,就不是扩大解释,认定为犯罪也就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目前,有很多公司为了满足外地分支机构用章方便,就设计了电子印章,并直接打印使用。因此,对此类伪造印章行为进行规制也有其现实必要性。返回搜狐,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