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六家子公司
重整案债权申报指引
2023年10月28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亚中院”)分别裁定受理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凯撒同盛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凯撒晟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凯撒体坛国际旅游服务控股有限公司、凯撒易食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新华空港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以下简称“凯撒旅业及其六家子公司”)重整,并于同日指定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分别担任凯撒旅业及其六家子公司管理人。
为明确债权申报有关事项,帮助债权人顺利申报债权,管理人现就相关问题作如下指引。请债权人仔细阅读,并按照指引内容尽快申报债权。竭诚感谢您对管理人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一、债权申报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三亚中院受理重整申请日,对凯撒旅业及其六家子公司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均可申报债权。
如存在分公司或其他不具有法定独立地位的分支机构,应当以总公司名义合并申报债权,不得分开单独申报,否则管理人将视除总公司之外的分公司或其他不具有法定独立地位的分支机构没有申报。
管理人特别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自三亚中院裁定凯撒旅业及其六家子公司重整时(即2023年10月28日)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2023年10月28日起停止计算利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债务人破产后,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对于主债务人为凯撒旅业及其六家子公司的债权,以凯撒旅业及其六家子公司的重整申请受理日为利息计算截止日。对于担保人为凯撒旅业及其六家子公司的,主债务人为凯撒旅业及其六家子公司之外主体的债权,主债务人先于凯撒旅业及其六家子公司破产或停止计息的,凯撒旅业及其六家子公司的担保债务利息计算截止日为主债务人的重整受理日或停止计息日。
鉴于凯撒旅业已进行预重整,凯撒旅业的债权人,在预重整期间已向临时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无需再申报,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的审查和确认在重整程序中同样适用。对于附息债权的利息计算,随时间变动需调整金额的,管理人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调整,债权人无需补充申报利息。预重整期间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在重整程序中继续申报债权。
二、债权申报登记机构重整期间,管理人负责所有债权申报的登记工作。债权人向除管理人外的其他机构,如人民法院、债务人等申报债权的,不视为有效申报。
三、债权申报期限债权人应于2023年11月27日(含当日)之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债权性质、有无财产担保等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请债权人尽早申报债权,以便管理人尽快进行审查,避免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而承担额外费用、影响债权的认定及受偿,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经管理人初步审查认为债权申报材料符合本指引要求,网络形式审核通过的,将予以登记并尽快进行实质审查和确认。债权申报材料存在缺漏、不足等情形影响债权审查确认的,管理人将要求债权人进行补充完善,直至符合本指引相关要求后方予登记。
四、债权申报方式(一)债权申报方式本次债权申报采取线上申报形式,不接收纸质申报材料,债权人无须前往管理人联系地址现场申报或邮寄申报材料。债权人原则上应通过债权申报网站(网址:https://zqsb.jiulaw.cn/v2/virtual/6201095)进行线上申报。债权人亦可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