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二、办理地点
北京市外事综合服务大厅(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歌华大厦A座二层)
三、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至17:00(中午不休息)
四、设定依据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重新修订和印发《签发〈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工作细则》的通知,(2006)港办联字第295号。
“一、签发工作的管理机关”中明确:“港澳办同时还授权55个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办证机关”)和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地区通行证及签注的签发工作。”
“二、通行证的签发与管理”中“(二)签发权限”第2条规定:“各办证机关负责签发所辖地区因公赴港澳人员的通行证(赴港培训、就读人员及办理《驻港/澳签注》者除外)。各办证机关可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全国性团体及总部在京中管企业的书面委托,为其辖区内上述单位的分支机构人员签发通行证。”
“三、签注的签发与管理”中“(二)签发权限”第2条规定:“各办证机关可签发《赴港/澳访问签注》、《赴港/澳工作签注》。”
五、办理材料
(一)本市自组因公赴香港、澳门团组提交的材料:
1.《申请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事项表》(以下简称《事项表》,见附件1)原件。(《事项表》应通过北京市因公出国赴港澳网上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生成,需按要求由申报单位授权签署人签字并加盖备案印章)
2. 通过市政府港澳办获得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因公赴港澳任务批件原件。
3. 出访人员户口本本人及变更页复印件。
4. 出访人员有效的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
5. 白底彩色照片2张,近期六个月以内,头顶至下颌的高度为28-33mm,两耳直接的宽度为21-24mm,眼镜不能反光且不能佩戴任何饰物。
6. 邀请函及中文译文。
7. 视团组具体情况,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1)赴香港工作事项,提交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复复印件;
(2)团组中若有“非本市人员”参团的,提交其所在单位所属有出访来访审批权单位出具的任务确认件原件和有效通行证及签注复印件;
(3)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境外培训团组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境)培训审核件或审批件;文化演出类团组须提供文化和旅游部相关批复等。
(二)参加跨地区、跨部门因公赴香港、澳门团组提交的材料:
1.《申请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事项表》(以下简称《事项表》,见附件1)原件。(《事项表》应通过北京市因公出国赴港澳网上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生成,需按要求由申报单位授权签署人签字并加盖备案印章)
2.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认可的具有因公赴港澳任务审批权单位出具的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及批件复印件。
3. 通过市政府港澳办获得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原件。
4. 出访人员户口本本人及变更页复印件。
5. 出访人员有效通行证。
6. 白底彩色照片2张,近期六个月以内,头顶至下颌的高度为28-33mm,两耳直接的宽度为21-24mm,眼镜不能反光且不能佩戴任何饰物。
7. 邀请函及中文译文。
8. 视团组具体情况,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1)赴香港工作事项,提交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复复印件;
(2)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境外培训团组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境)培训审核件或审批件;文化演出类团组须提供文化和旅游部相关批复等。
六、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符合相关要求。
七、办理流程
(一)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将所需材料准备齐全,报送至北京市外事综合服务大厅受理窗口(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歌华大厦A座二层)。
(二)审核审批:市政府港澳办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三)制证。
(四)发证:申报单位携取件凭单领取通行证和签注。
八、办理时限
因公赴港澳团组通行证、签注业务依据办理时限不同可分为:一般件、加急件、特级件三大类。其中,一般件办理为4个工作日,加急件为3个工作日,特急件为2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是否收费:否
附件1:《申请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事项表》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