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长江大桥桥区水域船舶航行导则
一、桥区水域及大桥基本情况
(一)大桥水域范围。北岸浦口火车轮渡码头与南岸护桥部队码头之间的联线为大桥水域上游界限;大桥以下一千米南北两岸的联线为大桥水域下游界限。
(二)桥孔顺序。自浦口岸桥头堡至第一号桥墩为第一孔,第一号桥墩至第二号桥墩为第二孔,其余自北向南顺序类推。
(三)通航桥孔。大桥4孔为上行通航桥孔,6孔、8孔为下行船舶通航桥孔,400马力以上单船和顶推船队可以选择6孔通过。
(四)通航尺度。设计最高通航高度为吴淞零点上32米(船舶通过时需留1.2米安全余量),通航净宽120米。
(五)助航设施。大桥上游侧自下而上设置了三对引航道航标,总体呈喇叭口形式。
下行通过的第一对航标中,中间的为左右通航浮,分别导向6孔和8孔。
大桥下游侧自上而下设置了两对半引航道航标导向4孔。
大桥分别在4孔、6孔、8孔设置了桥涵标、界限标和桥柱灯。
二、通过桥区水域前的准备
(一)确保满足大桥净空高度。船舶驾引人员在开航前应当做好本航次航行计划。掌握大桥通航尺度,准确核实大桥水位情况,准确计算允许通过的船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
(二)确认船员在岗履职到位。船舶下行到达#144浮时,上行到达西方角时,船长应亲自操作,轮机长应在机舱值守,舵机间应安排人员做好切换应急舵准备。
(三)船舶在临近桥区水域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拖带设备及应急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技术状态,落实安全措施。
2.加强了望,备锚了头。尽早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明确各自动向及会让意图。
3.下水过桥船舶注意宁浦客渡影响。
三、通过桥区水域时的航行注意事项
(一)确认本船水面以上最大高度。《江苏VTS用户指南》确定的船舶(80米以上的危险品船、110米以上的普通船舶、客船)向南京VTS中心报告动态时,应当主动报告本船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对桥区水位有疑问的,应当与南京VTS中心联系,再次确认本船高度是否满足过桥要求。
(二)按规定显示信号。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前,应当正确显示号灯号型。
(三)正确判断通航桥孔。船舶进入桥区引航道之前,要主动加强瞭望,尤其在夜间,要准确识别桥涵标、桥柱灯及引航道助航标志,根据桥区航路航法,正确规划通过路径,提前将船位置于合理位置。
(四)注意汛期流压影响。大桥桥区6孔水流向南推压,汛期对船舶操纵影响明显。下行船舶注意挂高船位,船位宜分中偏北。
(五)谨慎操纵。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过程中,避免大舵角转向操作,并保持具有足够舵效的安全航速。
(六)关注桥孔两侧加劲弦。大桥加劲弦高度低,不具备防撞能力,船舶应当特别予以关注。船舶过桥时应与两边桥墩保持至少40米的安全间距,并尽可能居中通过。
(七)依次通过。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前,注意保持与他船安全距离,依次进入引航道,依次通过大桥。
(八)有效采取应急措施。船舶在桥区水域内发生异常情况,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船舶和大桥安全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并向南京VTS中心报告。
四、桥区水域航行限制
(一)视距不足限制。江面视距不足1500米,禁止船舶通过大桥桥区水域。
(二)抗风等级限制。船舶应当根据本船核定的抗风等级和有关规定,落实避风或者停航措施。风力达到7级以上时,禁止船队通过桥区水域。
(三)桥区异常限制。船舶过桥前,发现桥区水域航道、航标等不正常或本船船位不正,不能确保安全过桥时,不得通过。
(四)夜间过桥限制。装载爆炸品的船舶、试航船舶以及按规定受到限制的船舶禁止夜间通过桥区水域。
(五)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时,禁止下列行为:
1.淌航;
2.并绑航行;
3.掉头、横越;
4.穿越非通航桥孔;
5.试航船舶进行效用试验;
6.追越或者并列行驶;
7.其他影响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