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福州市发布《关于进一步降低落户条件壮大人口规模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详细政策见正文。
福州市落户最新政策
《关于进一步降低落户条件壮大人口规模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为促进人才和劳动力资源有序流入,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落户条件壮大人口规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0〕112号)和相关户籍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一)外省市户口迁入福州。
(二)福州市辖的六县(市)、长乐区户口迁入五城区。
二、办理流程
(一)六县(市)、长乐区户口迁入五城区的,申请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当场办结。
(二)福建省内外地市户口迁入福州的,申请人向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窗口(附件1)或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当场出具《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两个工作日后,申请人持《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三)福建省外户口迁入福州的,申请人向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窗口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当场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向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后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三、申请提出
(一)非投靠类户口迁入的,迁移人本人或者单位集体户户口协管员提出申请;整户迁移的,可以由家庭户户主提出申请。
(二)投靠类户口迁入的,被投靠人提出申请。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投靠除父母以外近亲属的,需由法定监护人到场签字同意投靠落户。
除就学迁入院校集体户外,未成年人只可办理投靠近亲属,或与近亲属随迁,申请时提供父母《结婚证》,且不能单独立为家庭户户主。
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的,另需提交《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1)迁入抚养方的,由抚养方提出申请;(2)迁入非抚养方或未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机关当场签字同意。
非婚生的未成年子女投靠非出生申报方的父或母,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机关当场签字同意,并征得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的同意。
(四)本人因故无法申请办理的,可以书面委托家庭户内成员或者直系亲属代为申请办理,同时提交双方《居民身份证》。
(五)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应当为原件。16周岁以上人员落户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标准的一寸白底照片一张。
四、落户类型及申请材料
(一)落户合法稳定住所立家庭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