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10月20日向中央及国务院等各大机关发布了《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此次《通知》称,部级干部在北京的住宿费标准作出调整,由此前的每人每天800元涨至1100元;司局级干部在北京的住宿费标准原为每人每天500元,这次则上浮三成涨至650元;其他人员在北京的住宿费标准原为每人每天350元,这次则涨至500元。这项“差旅住宿费新政”,将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国家公务人员的差旅费是上述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支出项目,主要包括因公出差期间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今天发出的这份《通知》主要是针对于差旅住宿费一项作出的调整。
《通知》称,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其中,对于大连、哈尔滨、青岛、海口、拉萨及西宁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
财政部在发出的这份通知上,具体解释了“差旅住宿费新政”出台的背景和目的。《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综合考虑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淡旺季等因素,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通知》要求,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通知》指出,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财政部要求,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据悉,于2014年1月1日重新修订并已经正式实施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改变原先全国统一的差旅费标准,明确由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动态调整。重新修订前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是2007年1月实施的,其中规定出差住宿费:副部级干部600元/人天,司局级干部300元/人天,处级及以下干部150元/人天。
今年2月,中央纪委曾经在官网上以图表的方式,公布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级别工作人员因公务出差时的相关标准,通过这些也可以一目了然地看到,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们在差旅时的食、住、行分别可以花多少钱。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规定,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财政部办公厅日前公布细则,就《办法》进行了具体解答,明确出差人员应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
对于出差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出差,《办法》中明确限定了交通工具的等级:即使是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原则上也只能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外出公干乘坐飞机时,部级官员可坐头等舱,部级以下官员不得选择头等舱。
相关解答中还明确,新修订的《办法》不要求出差人员必须入住定点饭店,从2015年起,财政部也不再组织招标采购出差的定点饭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