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我们对《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黑财行〔2014〕10号)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25日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财政部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在哈省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哈尔滨(含市辖区,不含所属县市)以外地区执行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监委,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哈外省直机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应按规定报经单位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借出差名义变相旅游。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六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择相对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节支部分不对个人额外补助。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第八条 用于城市间交通,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为干部职工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额外购买保险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普通套间,厅级及以下人员可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出差人员合住一个房间的,可按合住人员中职务级别较高人员的标准报销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是住宿费报销的上限,应在相应级别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住宿费。
我省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财行〔2016〕71号)规定的标准。根据财政部对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情况,将适时对我省标准进行调整。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发、返回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下同),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三条 出差期间,出差人员应当自行解决用餐问题。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主动交纳伙食费,并取得相关交费凭据或发票(不作为报销依据)。由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单位伙食费等相关费用开支。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
第十五条 出差期间,出差人员应当自行解决市内交通问题。由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主动交纳交通费,并取得相关交费凭据或发票(不作为报销依据)。由接待单位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单位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开支。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提供出差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机票等支出应当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十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经单位批准,发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以及在机场、火车(客车)站、码头发生的托运、打包和邮寄等与公务相关的零星费用支出可凭据报销。
第十九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经单位批准,以下情况可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到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所在地出差并在家里住宿的;或因蹲点办案、值班值守等特殊工作需要,在执行公务的车、船以及其他固定地点住宿的;或到偏远地区出差,实际发生住宿而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
第二十条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往返于机场的交通费用在市内交通费中统筹解决,不予额外报销。
出差人员完成公务后,能够在出差当天返回的,可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经单位批准,可按不超过1天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乘坐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公务车出差,能够解决城市间交通的,不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能够解决出差目的地市内交通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按规定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的,如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上车并且乘车时间超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批准,可以改乘当日该车次软卧,城市间交通费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二十三条 集中赴外地开展调研、检查等专项业务工作,以及派驻外地项目施工现场、封闭办公等驻点工作,使用专项工作经费或其他业务费统一用于保障工作期间住宿、就餐和交通支出的,不得再对个人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调动搬迁、到外地实习、交流支援和挂职锻炼等差旅费报销规定。
(一)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需异地任职而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报销差旅费。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二)工作人员到外地实习、交流支援和挂职锻炼的,由派出单位按照派出文件规定的往返时限和次数要求报销差旅费;没有明确往返时限和次数要求的,可报销前往报到和工作结束返程差旅费各一次。
在外地实习、交流支援和挂职锻炼期间不执行本办法,按相关规定办理。在外地实习、交流支援和挂职锻炼期间出差的,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因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要求,在单位所在地与实习、交流支援和挂职锻炼所在地之间往返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三)单位派工作人员到外地脱产学习的,派出单位可按规定报销学习报到和学习结束返回发生的差旅费各一次,脱产学习期间不执行本办法。因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要求,在单位所在地与脱产学习所在地之间往返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四)单位将挂职锻炼、交流支援和临时抽调等不在编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派出并代表单位执行公务的,可参照本单位相当级别人员标准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带薪年休假期间因私外出的,不执行本办法;按单位要求在带薪年休假期间出差执行公务的,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经单位批准,出差期间绕道回家省亲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直接返回单位乘坐规定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从出差目的地乘坐规定交通工具直接返回单位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会议和培训的,往返各按1天计算报销天数。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主管单位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省财政厅报告。
第三十条 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公款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借出差名义变相旅游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或监察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直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省直行政和事业单位公务车改革后,在哈尔滨市区内执行公务的,按照《黑龙江省在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黑车改〔2018〕2号,附件1)执行。
第三十五条 市(地)、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差旅费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黑财行〔2014〕10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差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行〔2014〕5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黑财行政〔2015〕22号)同时废止。
附件:差旅费住宿标准-黑财规审〔2018〕24号.xls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县财政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