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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张某2个月前向旅行社报名参加半年后的国内旅游,现在因为有事去不了,和旅行社商量能否换人去或者解除旅游合同,但旅行社以已经实名订好房间、机票、门票为由不同意换人,如果解除旅游合同则要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较高违约金,张某应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A:根据法释〔2010〕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一条“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张某在旅游行程开始前4个月因故向旅行社提出换人,显然是在合理范围,除非旅行社能提供证据证明此次旅游不能转让,否则就不能拒绝张某换人的请求,但因为张某换人额外增加的费用,依据《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前款所述原因,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第三人给付增加的费用或者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减少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则应由张某或者取代张某的第三人承担,比如机票换票差额,当然如果因换人而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也应予以返还。至于,能否解除旅游合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张某也能选择解除旅游合同,但依法应当承担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比如旅行社已经预订的机票、房间、门票这些退票产生的费用等,而旅行社要求的高额违约金则属于格式条款,张某可以主张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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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王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到期后一直未还,李某多次催讨无果后,找了几个朋友把王某围堵在一个宾馆,通过限制王某自由希望让王某还款,王某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A:根据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第六条规定,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因此,李某及其朋友非法限制王某自由必须达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限制王某自由累计达12小时以上,才能构成“非法拘禁罪”,当然李某如果在限制王某自由的同时又有殴打、恐吓等其他暴力行为的,也可能会构成其他犯罪。但李某只是限制王某自由,并没有其他过激行为的,王某只能通过拨打110,交由公家公职机关人员来阻止李某的不当或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