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川府土〔2023〕1252号),同意将阆中市柏垭镇柏垭场社区,富乐庙村,高观寺社区;河溪街道黑石村,慈云村;洪山镇封阳村,得阳村,朱镇社区,沿河村;彭城镇界牌村,刘家庙村,圆觉寺村126.0209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现将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阆中至营山高速公路项目(阆中段)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位置、面积
阆中市柏垭镇柏垭场社区5、8、9、10组,富乐庙村1、2组,高观寺社区3、4、5组;河溪街道黑石村集体、1、2、3、4组,慈云村1、7组;洪山镇封阳村3、4、5、7、8组,得阳村1、3组,朱镇社区集体、4组,沿河村集体、5、6、7、9、10组;彭城镇界牌村4、5、6组,刘家庙村4、5、6组,圆觉寺村4组集体土地126.0209公顷,其中农用地112.9626公顷(耕地65.4079公顷、园地13.5244公顷、林地22.2747公顷、其他农用地11.7556公顷),建设用地13.0583公顷(详见附件)。
三、补偿安置
本次征收土地将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20〕10号)及《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阆中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阆府函〔2023〕7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征地补偿,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及时兑现征地补偿费用。
四、其他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相关乡镇及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安置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果树、林木等和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附件:阆中至营山高速公路项目(阆中段)征地情况明细表
阆中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