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法案例
【2023】034
“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
但人在旅途
享受惬意风景时
不免会遇到一些小意外
如果在旅游过程中受伤
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景区?个人?
我们一起来揭秘→
基本案情
原告大宝在被告某景区游玩时,在“游步道”外摔伤,后景区工作人员发现受伤的大宝,立即组织实施救助,同时拨打110,将其送往医院治疗。为经济损失赔偿,大宝将景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8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游客进入景区游玩,经营者应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大宝在被告某景区游玩时,受伤地点在“游步道”外约50米处的山坡上。从现场勘验情况看,被告某景区在该“游步道”外侧设置了高1.1米的栏杆,防止游客在正常行走的情况下发生坠崖的危险。栏杆上悬挂“禁止攀爬”的危险提示标识牌,阻止游客跨越栏杆,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应当认定,被告某景区的旅游设施符合保障行人安全的要求,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具有过错。
原告大宝在诉状中称,其受伤地方为景区设置的休息点;庭审中又称,受伤的具体位置记不清了,在返回的路上自我拍照,不小心踩空滑到坡底下。在现场勘验中,原告大宝亦不能说明是从何处如何掉到山坡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大宝应当对其受伤的地点、经过和原因进行举证,并说明其受伤与被告某景区的旅游设施存在安全保障隐患或管理隐患有关,而原告大宝未能对此作出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综上,原告大宝对被告某景区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并予以驳回。
法官提醒
旅游公司对其经营的旅游场所的设施及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游公司(景点)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完善旅游设施,加强旅游管理,确保游客人身安全。
游客应当加强自我安全管理,防范人身伤害事件的发生。在旅游公司(景点)经营者、管理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如设置安全护栏、设置危险提示等),游客擅自翻越护栏、未按提示旅游路线行走,私自进入危险区域等情况下,造成自身伤害的,游客责任自负,旅游公司(景点)经营者、管理者不负赔偿责任。
供稿:李中生
原标题:《游客景区受伤 景区是否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