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最早起源于英国。对于政府工程采购,英国财政部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文件和操作规程,既有法规性的,也有一般指导性文件,作为政府机构发包工程时的参考依据,在后边我们还专门研究英国的政府工程采购制度。私人工程由政府和公用事业部门以外的企业和商业界投资兴建,对于其采用何种方式实施工程,只要其遵守英国建筑法规,政府是不管其具体采用什么样的招标方式的。英国常用的招标方式一、公开招标由业主的咨询工程师(通常由工料测量师负责)通过地方和全国性传媒以及某些技术出版物刊登广告,邀请所有有兴趣的承包商对业主的拟建项目分别进行投标。简单来说,在见到业主的拟建项目分别进行投标。简单来说,在见到业主的招标通行以后,任一合法经营的承包商都有资格就此参加工程投标,但领取标书时必须交付一定的押金或提交一份认可的投标担保;这些押金或保证金要等到某个合适的建筑承包商正式中标后才予以返还。一般来说,由于公平竞争性的要求,政府部门往往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来特色其所需的承包商。但这种方式最适合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小型项目、维修工程及某些专业性较强的特殊项目。二、一阶段选择性招标采用这种招标方式,业主所需的施工队伍可从自己已掌握并认可的承包商名单或从对业主在全国性传媒和技术刊物上登载的招标广告作了回复、响应的承包商名单中挑选,邀请他们分别就业主的开发项目竞相进行招标承建。 英国曾经就这种招标方法提出了一些指导性准则和有益的建议,引述如下:根据项目规模,一般可邀请5至8名承包商参与投标;主没有让每个承包商充分了解拟建项目的有关情况,以有助于其确定是否尚有余力承接招标工程;列有明确的工期要求,以免投标者仅仅围绕项目价格进行片面竞争,而且也不主张投标者在要求调整工期的基础上再另外单独提出任何别的报价;投标期限一般定为4周时间,一些在而复杂的项目,其期限也可略微有所处长。三、两阶段选择性招标(一)适用项目两阶段选择性招标一般适用于进度要求严格,不容许有待设计工作完成后再来着手选择承包商的项目。第一阶段为公开招标,系通过投标竞争来优选业主需要的承包商。第二阶段为议标,即通过谈判协商来选定中意的承包商。第一阶段的竞争性招标,其选择承包商的标准主要是价格,即各家为拟建工程工程量清单中所提出的报价。(二)法规规定与建议据《两阶段选择性招标程序法规》推荐无论工程规模大小,每个招标项目最多只宜选择6个投标者,投标时间至少5周。法规还进一步提出建议如下:1、应向所有投标者充分介绍拟建项目的各种有关情况,以有助于其决定是否愿意和有能力参与投标。2、应允许投标者就拟建项目的任一部分提出修改意见和新的技术比较方案,但须附有明确而具体的结构细节并分别标上单价。3、投标者递交的标书,其条款和条件须合乎招标要求,否则可概不予以受理,并作废标处理。4、招标文件应明确规定合同期限,以免投标者仅仅只围绕工程价格进行片面竞争。(三)选择承包商需考虑的因素经过第一阶段的竞争之后,被选中的承包商即让其加入设计小组,作为建筑专业人员就设计中涉及的施工质量、施工可行性、施工进度及工程成本等问题积极提出建议。在第二阶段,合同总价可以部分通过协商、部分根据第一阶段取得的资料予以综合后确定。要指出的是,采用这种招标方法,对业主而言,其所承担的经济风险要大些。(四)两阶段选择性招标的利弊1、有利方面(1)在设计阶段,让设计人员与承包商进行能力合作,这对业主十分有利。(2)选择承包商既有竞争又有协商,两全其美。(3)承包商及早参与项目设计有助于其能更好地安排施工计划。(4)要便于承包商安排队伍进场,早进场,早完工。(5)设计和施工可以相互衔接,并交叉进行。(6)合同签订之前,一些可能引起争议的设计细节已得到修正,今后的合同索赔问题将因此而大大减少。(7)一些主要设备及材料可以有计划地安排提前采购。2、不利方面(1)在弄清了拟建项目的全部底细及其复杂程度之后,承包商有可能会接着改变其投标态度或报价。(2)较之一阶段选择性招标,业主或其咨询工程师需要花费更大的力量,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