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期间,日本政府为了弥补国内劳动力的不足,曾从中国各地掳掠了近4万名中国劳工至日本。关于这一问题,目前国内研究极少, 更缺乏较系统的研究成果。考察与分析日本掳掠中国劳工的历史过程以及中国劳工在日本的遭遇,不仅有助于了解二战中日本在其国内对中国人民所犯下的罪行,而且也可丰富日本侵华史及中日关系史的研究内容。
一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人力即劳动力的缺乏问题越来越严重。尽管日本政府不仅在其本国内进行了所谓“连根拔”的劳务动员,而且还从朝鲜征用了大批劳工,但仍不能满足战时劳动力的需要,日本政府遂决定掳掠中国劳工。实际上,日本的劳动力不足问题,早在“七·七”事变日本帝国主义全面侵华时即已出现。“随着事变的发展,作为解决劳动力不足的对策,移入华人劳务者问题表面化,昭和15年(1940年)3月,在商工省燃料局内设置官民共同协议会, 更有陆军省战备课进行积极斡旋,但因为当时从劳务管理、治安等问题考虑,未能实施。可是要求增产的形势越来越严峻,由于朝鲜人劳务者的移入也毕竟是有限度的,所以必须使用华人。对此,陆海军、企画院的意见都是一致的”(注:〔日〕《北海道炭矿汽船株式会社七十年代史》,该史编纂委员会发行,1955年10月,第203—204页。)。根据这一资料可见, 1940年3月之际,日本政府与军方以及“民间”就对使用中国劳工问题进行了商讨,其所言的“官民”之“民”,自然是指民间大企业主和大财阀。其实日本企业界在此前一年,即1939年时,就积极推动政府制定掳掠使用华工的政策。同年7月前后, 作为“外地劳动者移入组合”的发起人代表地崎宇三郎就代表北海道土木工业界向日本厚生大臣、内务大臣提交了使用中国劳工的申请书。他在申请书中说:“目前北海道产业,按照扩充生产之国策,不断地显著发展。作为产业基础的土木建筑工程的施工,已达北海道开拓以来之最高记录。从而,为了圆满地解决常年深感不足之劳动力需求问题,能给以与推进国运发展相关连的企业成败很大的影响。尽管我等业者日夜为此奔波,然深知全国性劳动力不足,以临时方法难于解决,愚以为只有从支那本土移入劳动者,才为解决此问题之根本方法”(注:〔日〕花冈问题全国联络会(准)编《强掳中国人·黑暗的记录》,该会发行,1991年7月,第7、10页。)。他在列举使用中国劳工的“理由”和好处时还强调,中国劳工不仅劳动力廉价,可以对日本的低物价政策起一定作用,而且还可以通过这些劳工回国,对日本“国力”进行宣传,对日军在华的“宣抚”工作发挥作用,使用中国劳工是一举多得的举措。1939年12月,日本土木工业协会在其调查部内设置研究课,以“移入华工”为课题,参照伪满的劳动统制进行研究。这期间该协会理事长菅原恒览曾向递信及铁道大臣提出“移入5 万支那人”的建议(注:〔日〕花冈问题全国联络会(准)编《强掳中国人·黑暗的记录》,该会发行,1991年7月,第7、10页。)。除土木工业界外,煤炭等矿业也不甘落后。 1941年8月,日本煤炭矿业联盟会长松本与日本金属矿业联盟会长伊藤联名向日本企画院总裁铃木、商工大臣左近寺、厚生大臣小泉提出《矿山劳务根本对策意见书》,积极要求使用中国劳工,“只是苦力的使用,从社会上、保安上等其它观点来看,矿山以外的产业部门可待以后再说。对中国苦力,不能拘泥于各种劳动立法,要断然实行特殊的管理”(注:〔日〕强掳中国人事件资料编纂委员会编《草墓碑》,新日本出版社1964年版,第38页。)。这个意见书对日本政府与大企业主之间达到共识起了很大作用。从时间上看,此时距太平洋战争爆发还有3个多月,可见, 由于劳动力缺乏,即使没有太平洋战争,为解决劳动力资源问题,日本也将使用中国劳工。太平洋战争爆发,只不过是加快了这一步伐。
在日本内阁正式决议强行掳掠中国劳工前后,日本政府与企业间多次谋议,为掳掠中国劳工作了周密的准备。1942年夏,掌管劳务动员计划的企画院,对劳动力来源问题进行了反复研究。并针对土木建筑业要求使用中国劳工问题,多次咨询土木工业协会劳务委员会。因为在土木建筑业,曾有过在库页岛铁路工程中使用外国劳工的经验。另外,鉴于伪满洲国每年都有数十万从华北、华中掠来的中国劳工,大都被日伪使用于煤炭采掘和土木建筑业上,并取得了“很好成绩”。所以,企画院认为将中国劳工移入日本国内也并非不可能。日本厚生省还令其官员熊谷宪一前往中国了解劳动力问题现状。熊谷回日本后,在企画院主办的会议上,详细报告了调查结果,认为将华人作为劳动力资源来使用,现在是最适当的(注:〔日〕野木崇行:《华鲜劳务对策委员会活动记录》, 1946年6月,第13页。)。此后日本政府又与企业经过多次协商,达成了共识,即应尽快地使用中国劳工,以解决劳动力之不足。
至1942年10月,日本政府掳掠中国劳工计划开始具体落实。10月14日,日本煤炭统制会东部支部便收到了企画院转发的兴亚院关于使用中国劳工的指示文件,兴亚院规定将中国劳工使用于土木业、港湾、矿山行业中,劳工的供给地为华北,劳工的组织形式采取“队”的组织,设中国人队长、班长,而高级监督则由日本人担任,使用期限为1年 (注:〔日〕长泽秀编《战时下强掳朝鲜人、中国人、联军俘虏资料集》第3 卷《强掳中国人》,绿荫书房1992年版,第8—9、17、21页。)。次日,煤炭统制会东部支部立即向其下属磐城、好间等煤矿下发通知,并传达兴亚院的文件,要求各煤矿上报使用中国劳工的具体计划。10月22日,磐城煤矿即以“磐查第319号”回函,申请使用100名中国劳工,并希望使用期限为2年(注: 〔日〕长泽秀编《战时下强掳朝鲜人、中国人、联军俘虏资料集》第3 卷《强掳中国人》,绿荫书房1992年版,第8—9、17、21页。)。10月24日, 煤炭统制会又将“劳秘第290号”文件下发给东部支队及住友矿业株式会社等,要求凡是希望使用中国劳工的矿山, 就移入中国劳工人数、使用场所、使用开始的时间等3项内容,在25日前以电话给予回答(注:〔日〕长泽秀编《战时下强掳朝鲜人、中国人、联军俘虏资料集》第3 卷《强掳中国人》,绿荫书房1992年版,第8—9、17、21页。)。可见日本政府与企业落实掳掠中国劳工一事的急迫性。在这种形势下,东条内阁在1942年11月27日的内阁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向国内移入华人劳工的事项》的决议。这个决议分为“方针”、“要领”和“措施”三个部分。在第一部分“方针”中,日本政府毫不掩饰地道出了掳掠中国劳工的用意及目的:“鉴于内地劳务需求日益迫切,尤其是重体力劳动部门劳动力显著不足之现状,兹根据下记要领将华人劳工移入内地,以便使期协力完成大东亚共荣圈之建设”(注:〔日〕田中宏、松泽哲成编《强掳中国人资料——〈外务省报告书〉 全五分册及其它一》,现代书馆1995年版,第139页。)。在第二部分“要领”中,对中国劳工应使用于何种行业、劳工所限年龄、在中国“招募”劳工的机构等12个项目作了具体规定。其中第11项为:“关于华人劳工的移入时间、人员、运输、防疫、防谍,以及其它移入上所必要的具体细节,务必与有关官厅协议之后决定”(注:前引田中宏、松泽哲成书,第141、249—250 页。)。这足以说明,掳掠中国劳工至日本的整个过程,都必须在日本政府及其有关机构的指导监督下进行。为了贯彻与落实日本政府关于掳掠中国劳工的决议精神,日本企画院第三部于内阁决议通过的当日,便公布了《基于〈关于向国内移入华人劳工事项〉第三‘措施’之规定将华北劳工移入国内实施要领》,在这个实施要领中又作了如下规定:一、产业种类及供出时间:产业种类分为装卸业与煤矿业,待当地(指中国华北)及内地准备完毕即可迅速实行。二、人员分配:装卸业第一次500人,煤矿业500人。三、供出方法:由华北劳工协会负责。四、契约期限:以满一年为限(注:前引田中宏、松泽哲成书,第141、249—250 页。)。这个实施要领还对运送华工的经费、华工的使用条件等分别作了详尽的规定。可以说是日本政府具体实施掳掠华工计划的指导性文件。
鉴于掳掠中国劳工以补充日本国内劳动力之不足“其成功与否影响甚大”,也为了日本国内官厅、企业能与日本在华有关机构及傀儡组织华北劳工协会之间,就掳掠中国劳工问题上进行有效地配合,1942年12月,日本企画院组织了“华北劳动事情视察团”。参加这个视察团的人员有厚生省、商工省、内务省、运输省、外务省等各省官员和煤炭、矿山、海运、土建等各统制团体的人员共计18人,团长由企画院第三课课长内山担任。时任北海道煤矿劳务部长、日本政府御用劳务问题专家前田一和《华鲜劳务对等委员会活动日记》的执笔者野木崇行都是视察团成员。据野木记述,这个视察团到达“北京大使馆”后,立即举行会议,就中国劳工向日本的供给、劳工的待遇、所需粮食、宿舍以及工资等问题,进行了反复讨论。会议期间,“北京大使馆”的有关官员和华北劳工协会头目、华北运输会社、华北开发会社的有关人员30余名也列席了会议,并就有关中国劳工问题,回答了视察团的询问。之后,这些视察员又分成“煤炭采掘方面班”和“华北各港运装卸班”,对华北煤矿与港湾装卸业进行实地考察。他们还到“石门劳工训练所”,了解作为“俘虏归顺兵”的劳工情况。为日本政府和企业提供了大量掳掠和使役中国劳工的资料。该视察团回国不久,1943年3月2日,内务省警保局长即致函警视总监、各厅及府县长官,发布了《关于华人劳工移入内地及其管理事项》,对移入中国劳工的手续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至此,日本政府与企业关于掳掠和使用中国劳工的方针政策、各项规定以及相关准备工作已经全部完成。
二
被强行送往日本的中国劳工,大都是被侵华日军抓捕的。自1937年开始,日军便在中国占领区进行了大规模的“抓劳工”行动。当时的《抗战日报》曾对此作过报道:“顷据伪‘华北劳工协会’宣称,从1937年到1942年,华北壮丁被敌捕去有559万。”(注:《抗战日报》 1943年2月9日第2版。) 另一则报道也说:“自伪军将领会议商定伪军编制后,华北方面敌伪抓丁办法较诸以往更为毒辣,除包围村庄集团捕捉,假借搜捕‘抗日分子’为名洗刷‘维持村’等,仍在冀南等地广泛施行外,近更指名勒征方式,据已得消息,冀西敌占区每个大乡,限征二三人不等,山西各地按闾指派,征得之壮丁,或送南洋与华中,或编入当地警备队与治安军,以补兵力不足之弱点”(注:《抗战日报》1943年3月25日第3版。)。从中国方面这两份资料来看,这些被日军抓捕的中国人,主要是被强迫充当伪军,亦有被送往南洋与华中者,唯独没有记载有被送往日本的。这一方面是因为被掳掠至日本的中国劳工,在日军所抓劳工中毕竟是少数;另一方面,由于日本掳掠中国劳工去日本,并非完全公开,甚至在中国与日本之间关于劳工的联系电报都是采用暗号密码进行,所以,当时中国方面未能发现这一事实也在情理之中。而日本方面的资料中,已出现了这时被抓捕的中国劳工被送往日本的记载。曾亲身经历了“抓劳工战役”的原日本士兵大木仲治在《抓劳工》一文中记述道:“1941年8月下旬到9月上旬,盘踞在津浦线上的十三军,开始了博山以西地区的抓劳工战役……就这样,有两千名老百姓被绑架至莱芜的旅司令部去。从那里又被转送到泰安。在泰安,被装上有盖货车,沿津浦线分别运送到(中国)东北及日本去,他们是被送去强制劳动的”(注:从中国归还者联络会编《侵略——日本战犯的自白》中译本,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77、84页。)。不过,在1942年以前日军所抓捕的中国劳工,还是以送往东北等地为主。被掳掠至日本的中国劳工多是在1942年以后被抓捕的。原日军第59师团长藤田茂证实:“昭和18年(1943)为向日本国内输送劳工,决定用俘虏充当,但八路军情报灵通,捕捉他们极为困难。于是便偷袭村庄,不分青红皂白地将和平居民、无辜农民全部抓住,作为俘虏送往日本。作为劳工由山东被送往日本的中国人,就是这样通过59师团官兵之手进行的”(注:〔日〕《世界》总第 173号,岩波书店1960年版, 第147页。)。掳掠中国劳工去日本,并非日军小股部队或某个军官个人随意决定的,而是作为日本军部的作战任务进行的。侵华日军不仅承担了掳掠中国劳工至日本的首要任务,而且还根据他们对中国人的了解,为日本政府与企业应如何使用中国劳工出谋划策。1944年3 月15日,日军第3905部队参谋部“鹭参宣第45号”秘密文件,从14个方面就中国劳工的使用问题进行了分析,提醒日本政府与企业“把握对中国劳工的认识,提高他们的劳动能力”(注:前引长泽秀书,第277页。),为日本的侵略战争服务。
为将日军抓捕的中国劳工顺利地运往日本国内,日本政府有效地利用了其在华所设立的日伪组织机构与日本在华公司。这些机构与公司除汪伪傀儡政权外,主要有华北劳工协会、日华劳务协会、华北运输公司和福昌华工株式会社。这其中又以华北劳工协会“供出”中国劳工为最多,这也是根据日本国策进行的。在1942年11月的内阁决议和1944 年2月的内阁次官会议上,华北劳工协会都被指定为在中国的主要劳工“供出”机构。华北劳工协会设立于1941年7月, 总部位于“北京特别市”北池子草@①胡同12号,理事长为赵琪。协会资本40万日元,其中由傀儡组织华北政务委员会和华北开发株式会社各投资20万日元。主要经营华北劳务业务和在华北与伪满之间的劳动力调配、工资统制与输送俘虏等活动。形式上虽然作为中国法人资格存在,但实际上完全处于华北日军与华北开发株式会社及日本内阁的直属机关兴亚院华北联络部的控制之下。操纵实际业务的大都是日本特务机关的人员。该协会为广泛“征集”中国劳工,在石门、天津、济南、青岛、塘沽等地还设有分支机构,如同在华北地区张开了收容中国劳工的大网,然后通过这些网络将中国劳工送至日本。在被掠至日本的中国劳工中,由华北劳工协会“供出”的总计达34 717名,几乎占全部的90%,另外几个机构“供出”的劳工数分别是:日华劳务协会1 455人,华北运输公司1 061人,福昌华工株式会社为1 020人,汪伪傀儡政府682人,总计为38 935人(注:前引田中宏、松泽哲成书,第217、113页。)。他们虽然都是将中国劳工送往日本,但因其手段不尽相同,所以又分为“行政供出”、“训练生供出”、“自由募集”和“特别供出”4 种形式。华北劳工协会即采用前两种形式。在其“供出”的34 717名中国劳工中,有24 050人属于“行政供出”,其余的10 667人属于“训练生供出”。按日本《外务省报告书》的解释:所谓“行政供出”就是“基于华北政务委员会的行政命令,分摊人数给各都市乡村,由那里半强制的供出者”;而所谓“训练生供出”则是“大部分经过训练的原俘虏归顺兵、土匪、囚犯”(注:前引田中宏、松泽哲成书,第217、113页。)。其实所谓“行政供出”,在伪满就普遍实行过。据伪满国务总长武部六藏在远东军事法庭的供词中证实:劳工的动员按“关特演”的计划,以“行政供出”与“勤劳奉公法”两种方法进行,每年达百万人以上。劳工动员是强制的(注:《草墓碑》,第19—20页。)。按武部的供词,“行政供出”就是通过伪满的行政命令,强制各省、县、乡提供所需劳工人数。前引《抗战日报》中关于日伪在敌占区征丁、按闾指派的记载,其实就是这种所谓“行政供出”。包括被日军“抓劳工”的中国人等都属“行政供出”类,完全是强制性的,而并非所谓“半强制”。而《外务省报告书》中的“训练生供出”,实际上除被俘的中国官兵即所谓“俘虏”之外,其所言“土匪、囚犯”则基本上是从事抗日活动而被捕的中国人。在“供出”形式中的所谓“自由募集” 只限于由日华劳务协会“供出”的1 455人。这实质上是通过欺骗手段进行的。尽管《外务省报告书》声称:“自由募集就是在主要劳工资源地出示条件募集希望者”(注:前引田中宏、松泽哲成书,第216、 221、216页。),据三菱胜田矿业所的《事业场报告书》所载,则根本不是这样,“募集者日华劳务协会,向华人出示的募集条件与煤矿方面原条件有很大的不同,为此而发生问题。该协会在上海的募集条件:就业地点是台湾;作业是码头装卸或工业方面……工资为每天300 元(合54日元)至400元(合72日元)。但是, 日华劳务协会给东邦煤矿(注:后为三菱矿业合并)发出的募集要项则与上述宣传及口头约定完全不同”(注:《草墓碑》,第56页。)。对于这种事实,《外务省报告书》也不得不承认“日华劳务协会募集之际所采取的态度,在终战后,给予华工以纷争的口实”(注:前引田中宏、松泽哲成书,第216、 221、216页。)。由此可见,所谓“自由募集”的1455名中国劳工, 实际上是被骗至日本的。所谓“特别供出”,“是在当地(指中国)特殊劳务方面,经过了必要的训练与有经验者,即特定机关的在籍劳务者”(注:前引田中宏、松泽哲成书,第216、 221、216页。)。即是说,这些人在中国就已是日伪统治下的劳工。华北运输公司的1 061人, 福昌华工株式会社的1 020人和汪伪政权的682人都属于这种“供出”性质。这些人为熟练的专业工人,并且身强力壮,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从1943年至1945年日本战败,究竟有多少中国劳工被掠至日本,目前大致有以下几种说法:1.1946年日本外务省管理局作成的《华人劳工就劳事情调查报告书》(简称《外务省报告书》)中记为:从昭和18年4月至同年11月之间,试验移入华工8批1 411人;从昭和19年至20年5月之间,正式移入161批37 524人,总计为38 935人(注:前引田中宏、松泽哲成书,第111—112页。但这里所说的“试验移入华工8批1 411人”,经笔者考证为1 420人之误, 这样所谓“正式移入”的华工应为37 515人。)。2.1960 年岩波书店出版的《世界》总第173号中《战争中强掳中国人的记录》认为:据《外务省报告书》的统计,乘船之前分摊给企业点的人员至少是41 317人,这其中2 382 人由于死亡或逃走而未能乘船,不包括在“移入”之内(注:《世界》总第173号,第145页。)。3.1963年法政大学社会问题研究所《资料室报》总第89期载宇佐美诚次郎文《作为战时劳动力的中国人俘虏资料》记为:从中国当地收容所被强掳出发人员41 762人,从收容所至乘船之前减员2 832人, 强掳乘船人员38 939人(注:〔日〕法政大学大原社会问题研究所:《资料室报》总第89号,1963年6月,第8页。)。1964年中国殉难者名簿共同作成实行委员会的《关于强掳中国人事件报告书》的记载与此相同。4.1964年由强掳中国人事件资料编纂委员会编辑,新日本出版社出版的《草墓碑》载:在“契约”人员41 603人之中,由于因死亡或逃走而有所减少,作为补充,再使之从收容所出发者至少有159人。 加上这些补充于“契约”的人员,从收容所出发者至少是41 762人。这其中实际乘船人数为38 939人(注:《草墓碑》,第77—78页。)。5.1990年日本出版的田中宏等人编著的《强掳中国人的记录》认为:“38 935人是外务省《报告书》统计,实际被赶上船运往日本的中国人数,除此以外,由于饥饿、疾病和迫害,乘船劫运前已死亡2 832人, 强掳中国人实际应为41 758名”(注:转引自刘宝辰编著《花冈暴动》,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页。 )。 6.1995 年由日本东方出版社出版的《强行掳掠中国人》中所刊登的《强掳中国人遗留的课题》一文,作者在考察运往日本5个会社的8个企业点的中国劳工“契约数”与实际乘船之间的所谓“华北减耗”后,认为:“向这5社8企业点运送中国劳工的‘华北减耗’就有320人,由此看来,现在在强掳中国人数中加上这320人,应订正为39 255人”(注:〔日〕战争牺牲者铭心会南京集会编《强掳中国人》,东方出版社1995年版,第30—31页。)
在以上6种说法中,除第3、4种说法认为中国劳工乘船数为38 939人而外,余者皆为38 935人。以“契约数”即从收容所出发的人数而论,第1种说法中无此记载。第6种只是考察、计算了使用中国劳工的5社8企业点的“华北减耗”,自然少于其它说法。至于第2种说法与第3、 4、5种说法之所以出现400人左右的差异,是由于乘船前死亡与逃走的人数不同而致。即前者为2 382人,而后3者则为2 832人。 如果从这两个数字极其相似,只是位数的排列顺序不同来看,可以推定其中有一笔误者。综合以上6种说法,被掳掠去日本的中国劳工乘船数应为38 935 人或38 939人,而从收容所出发即“契约数”的中国劳工当在41 000 名—42 000名之间。
被掠至日本的中国劳工,年龄最小者只有11岁,名叫王殿美(奎?),出身于山东省淮县南胡庄, 被掠至北海道川口组室兰出张所, 于1945年6月22日死亡;年龄最大者78岁,名叫张照论, 出生地为山东阳谷县,被掠至北海道歌志内铁道工业株式会社神威出张所(注:〔日〕田中宏等编《资料强掳中国人的记录》, 明石书店1990年版,第232、280页。)。 据《外务省报告》的统计:在日本强掠的38 935名中国劳工中,70岁以上的老人共有12名,15岁以下的孩童共有157人, 16岁至19岁者2 583人,20岁至29岁者17 051人,30岁至39岁者10 612人,40岁至49岁者5 468 人,50岁至59岁者1 520人,60岁至69岁者236人,年龄不详者1 296 人(注:前引田中宏、松泽哲成书,第460—461页。)。从年龄段上分析,以20岁至29岁者为最多,占总人数的43.79 %,其次是30岁至39岁者占27.25%,合计这两者即占总人数的71.04%。如果再加上16岁至19岁和40岁至49岁的6.6%与14.04%,合计占总人数的91.68 %。所以,不论日本企业方面如何强调,中国劳工中有“几乎不能劳动的老人”,年富力强的青壮年是绝大多数这一事实却是不容否定的。
中国劳工的出身地以河北省为最多,其次是山东、河南、山西等省。此外,还有湖北、陕西、上海、广东、江苏、浙江、东北地区等。就劳工的身份而言,以农民为最多,此外有商人、被俘的中国官兵(包括国民党军与八路军),还有伪军、保安队、警察和原劳工、工员、教师和学生。
三
被掠至日本的中国劳工,都有在日伪监狱、俘虏收容所或劳工训练所关押的经历。有的甚至是关押很长时间之后才被押送日本的。如先后在福岛、长野、北海道等地被强制劳动的马汝骏就是1942年被捕,后被解往北平,关押在铁师子胡同日本人监狱70天,后又被关进北新桥炮局胡同陆军监狱1年零7个月;1944年8月中旬被用闷罐车运至塘沽, 然后才送至日本。再如被掠至静冈县伊豆半岛的张文泉,是1943年1 月被捕的,此后关押在“北京外寄人犯临时收容所”,直到1944年农历10月,被运往塘沽,在塘沽的劳工收容所又关押了一段时间,才被送至日本(注:何天义主编《日军枪刺下的中国劳工》之四,新华出版社1995年版,第222—274页。)。无论是抗日的中国官兵,还是普通农民、商人,在被送往日本之前的关押收容期间,都遭受到严刑拷打,并且关押收容的条件十分恶劣。仅以石家庄劳工训练所为例:“这里岗哨林立,电网密布,里边几座大席棚,每个棚里住有百十几个难友,睡在潮湿的地上,吃高梁米、喝菜汤,不管饱,小便不让出席棚,大便要报告,不报告就被痛打一顿。棚内又脏又冷,传染病连续发生,有病不给治,每天大棚里抬出十几个死尸或重病号”(注:《日军枪刺下的中国劳工》之一,新华出版社1995年版, 第369页。)。连使用中国劳工的日本企业人员也承认“在收容2 000 人以上的收容所内,一名医生也没有,主食是半生的窝头,也无给水设备,都饮用‘白河’的泥水”(注:《世界》总第173号,第151页。)。中国劳工在关押收容期间所受的虐待,仅仅是开始, 在被送往日本的途中和至日本之后,蒙受了更大的苦难。
中国劳工的乘船港,主要是塘沽与青岛,此外也有少数在上海、大连、连云港乘船者。在收容所至乘船港之间,他们被装进有盖货车(闷罐车)内,从外面将车门锁死。“从外面看,不知车内所装何物,只有负责运送的军队才知内情。就这样运行几百公里,途中即便停车,也是停在远离车站的地方,并且车门的锁也不打开,因此在车中出现很多死亡者”(注:《草墓碑》,第79页。)。为了防止中国劳工在途中逃亡,除不允许劳工下车外,日本军队和使用中国劳工的企业加强途中警戒。在日铁鹿町矿业所一次从石门运至青岛的400名劳工时, 除由该企业派至中国的“接收人员”21人外,还有“日军曙1453部队大崎少尉和以下两名军官及27名士兵担当警备”(注:《草墓碑》,第79页。)。也就是说,平均每8名劳工,便配有1名武装警备人员。其戒备森严程度可想而知。
被掠至日本的169批中国劳工,无一例外地被装入货船中, 关闭在船仓内,不得到甲板上,只能在煤炭、盐与矿石等船内货物上起居。船中既无医生又无护士,如患病只有死亡。当时日本的船只不断遭到盟军的攻击,为了躲避盟军方面的潜艇和飞机,加之这些货船还要在中国沿岸港口卸货、停泊,所以航海日期很长。根据《外务省报告书》统计,在169批中国劳工中,除26批航海日期不明外,有86批为4日至9日, 48批为10日至19日,6批为20日以上,3批为30日以上,最长时间达39日(注:前引田中宏、松泽哲成书,第225页。)。这么长的航海时间, 又没有充足的粮食和淡水,不要说在乘船之前就饱受折磨的中国劳工难于忍受,就是十分健康的人恐怕也难以经受如此严酷的折磨。因此,在航行中便有跳海逃亡的人。据曾任石门劳工训练所的日本教官,并有亲身押送中国劳工经历的藏本讲:“船是破旧的装载矿石的船只。船中警备由海军分担,约有一个分队的兵力。有跳海逃跑的人,我想在这种地方跳下去是不会获救的”(注:〔日〕上羽修:《强掳中国人的轨迹》,青木书店1993年版, 第203页。)。被掠往日本的中国劳工,在整个海上运输过程中便出现564名死亡者。 到达日本的登陆地点下关、门司等地后,刚一登陆,便被早已守候在那里的宪兵与警察包围起来,充当斡旋的日本有关官厅开始向企业分派劳工。各企业接收地的警察署也派人去监押。在所有分批登陆的中国劳工中,几乎都有濒临死亡的重病患者。据曾在北海道三井芦别煤矿被强制劳动的郭家德讲:“到日本下关下了轮船又进行详细的体格检查。鬼子怕把传染病带到他们国里,就把我们的衣服都脱光去蒸馏消毒,头发胡子剃光……总之有传染性病的人都挑出来带上个白袖箍;没有病的给带上个红箍。检查完后,把带白箍的用小汽船载走了,这些人至今不知下落”(注:《人民文学》1959年第5期, 第91页。)。为防止中国劳工上陆后逃亡,从上陆地点至企业之间,也是用有盖货车和卡车运送,在军警的严密警戒下进行。在日本国内的陆运过程中,一路上也不断出现死亡者。1945年1月12日, 由塘沽乘船被送往日本茨城县日立矿山的第3批300名中国劳工除船中死亡28人外,在登陆地下关又有13人死亡,从下关至矿山之间,途经广岛、大阪、名古屋、东京、上野车站,在每个车站都出现了死亡者。在到达日立矿山的1月27日,这批劳工只剩下252人。就是说从离开中国至到达日本就劳地点的15天内,共死亡48人,占乘船劳工总数的16%。被掠至日本的全体中国劳工,仅在日本的登陆地点与就劳企业间的陆运过程中就有248 人死亡(注: 前引田中宏、松泽哲成书,第225页。)。而生存下来的中国劳工又是一种什么状态呢?据曾目击被掠至枥木县上都贺郡足尾铜矿的中国劳工状态的日本人证实:“其中自己不能行走着,用担架抬着,他们面如土色,手脚浮肿。怎么把这样的人都抓来了呢?我不禁流出了眼泪。”(注:〔日〕《朝日新闻》枥木版,1953年6月4日。)
被掠至日本的中国劳工,从大的地理方位来讲,被分置于日本本土的北海道、九州、本州、四国4个大岛上;以行政区划而言,日本的1道1都2府27县内配置有中国劳工。他们的劳动场所,即日本称为“事业场”的地方,在全国有135处。其中以北海道为最多,达58处, 爱媛县最少,只有1处。使用中国劳工的企业, 按日本《外务省报告书》和传统说法为35个。但由于《外务省报告书》是把“日本港运业会”作为一个会社统计的,而实际上该会下辖的会社中,有20个使用了中国劳工。所以使用中国劳工的日本企业事实上应该是54个会社(注:〔日〕石飞仁:《强掳中国人的记录》,三一书房1997年版,第82—83页。)。从中国劳工从事的行业来看,其中矿山业人数最多,为16 368人,分布在煤、铁、铜、汞矿等47处;土木建筑业次之,为15 253人,分布在发电所、飞机场、铁道港湾、地下工程建设等63处;港湾装卸业6 099人, 分布在港口码头、车站等21处;造船业1 215人,分布在4个造船所内(注:前引田中宏、松泽哲成书,第22页。这里的数字包括途中死亡者。)。这些中国劳工,在日本的整个国家机器与企业的管辖下,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日本政府与企业为了便于对中国劳工进行管理与监督,将他们编为大队、中队、小队、班等,按军队一样组织管理。每天出工前要列队报数,集体劳动,不得分散行走。每个劳工的胸前,都有一块印上编号、姓名的白布,同使用囚犯没什么两样。为防止中国劳工逃亡,除了在劳动场所有宪兵、警察监视和上下工的路上有日本管理人员带领外,在劳工的宿舍内外也采取了严密的监视措施。每个劳工宿舍内都有日本“寮长”或“舍监”,负责管理中国劳工的起居。宿舍的四周建有两米左右的围墙,围墙的出入口经常上锁。围墙的角上设有监视岗楼,昼夜配置警察轮班监守。三井田川矿华工所居住的“身内谷寮”围有1.8米的围墙,日本当局还认为“这里有逃跑的危险”,命令“再把围墙增高一倍”(注:〔日〕朝日新闻西部本部编《煤炭史话》,1970年1 月,第350页。 )。住友别子矿业所的华工宿舍,为防止逃亡,修建在东西南三面是断壁悬崖,北面是千仞山谷的与人世隔绝的地方。尽管如此,1944年11月,爱媛县新居浜警察署还向别子矿业所指令:“为防止逃亡, 在周围建立10尺至12尺的木板围墙,在墙上架设350伏的电网”(注:〔日〕 中国人殉难者名簿共同作成实行委员会编《强掳4万中国人的真相》,该会发行,1961年3月,第5页。)。除了加强宿舍内外的监视措施外,在华工所在的县内各警察署和邻接府县都备有写有华工姓名、贴有本人照片的“名簿”。这对华工来说,无异于布下天罗地网,即使有人侥幸逃出本县, 也无法逃出邻接府县。事实上,在掠至日本的**4万名中国劳工发生的无数人次逃亡中, 最终也只有刘连仁1人逃亡成功,在北海道山中隐藏了13年,于1958年被当地人发现得以生还中国。
至于宿舍内的设备条件,按《外务省报告书》统计,华工宿舍总计135处,其中67处是“特设宿舍”,即专门为华工修建,此外68 处则是转用、改造的临时宿舍。并说不论是哪种宿舍,几乎都配有浴池和采暖设备,其中浴池配有率达94%,无采暖设备的只有14%(注:前引田中宏、松泽哲成书, 第438—439、615页。)。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北海道室兰第三华工收容所,因缺少洗浴设备,“在伙房后面架设几口大锅,以消灭虱子。营养失调的中国人,被虱子叮咬得奇痒难熬,其中不少人因此染上顽固的疥癣,有人痒得彻夜不能入睡”(注:〔日〕上野志郎:《在室兰强掳、强制中国人劳动的记录》,中国人殉难者全道慰灵祭事务局刊行, 1994年3月,第41页。)。而在《外务省报告书》中,关于华工疾病的统计,其中疥癣患者竟高达13 987人次(注:前引田中宏、松泽哲成书, 第438—439、615页。),由此可推测华工居住的洗浴及卫生条件之恶劣。岩手县釜石警察署1944年9 月竟然向日铁釜石矿业所下达指示:“宿舍坐着头上有二、三寸空间即可”,不必设置洗浴设备(注:〔日〕中国人殉难者名簿共同作成实行委员会编《强掳4万中国人的真相》, 该会发行,1961年3月,第5页。)。同年7 月,日本内务省、厚生省官员与秋田县警察部、大馆警察署人员给予花冈矿山鹿岛组的指示中也认为:“对华工来说,宿舍构造与设备过于奢侈。理由:粗糙的穴仓式临时小屋适合华工的性格”(注:〔日〕大馆市史编纂委员会:《大馆市史》第三卷下,1986年9月,第511页。)。在这种民族歧视思想的指导下, 华工宿舍的实际状况是可以想见的。
中国劳工的食物,更是得不到满足。如果按《外务省报告书》的统计:在135处的中国劳工平均每人每日供给的米麦杂谷类为924克,加上其它食物,每人每日摄取热量为3 466大卡,蛋白质为126克(注:前引田中宏, 松泽哲成书,第502—503页。)。但是,1944年3月时,大阪市民的营养摄取量仅仅为:热量1 842大卡,蛋白质59.0克。 而1944年日本国民每人每日的摄取热量为1 927大卡, 蛋白质为61.2克。就连三井矿山的采煤工人,1944年的主食配给量每天也只有6.10合(854克)(注:〔日〕法政大学大原社会问题研究所编《日本劳动年鉴别卷》,劳动旬报社1971年版,第159、170页。)。在日本全体国民都缺少食物的情况下,华工却得到超过日本国民与日本工人的优待,这不啻弥天大谎。据战后留居日本的原中国劳工刘智渠讲:1945年元旦“以前吃的馒头里虽然掺着苹果渣和橡子面,好歹还有一部分面粉。可是一过了正月,馒头里的面粉一点也没有了,橡子面照样有,苹果渣也剩不多了,掺上一些叫不出名字的树皮似的东西。馒头进了嘴,就像砂子似的沙拉沙拉的,又硬又苦,简直没法吃”(注:野添宪治:《花冈事件记闻》中译本,河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0页。)。北海道室兰的某日本监工将华工的“馒头”偷回家,家人咬一口便吐,根本无法下咽。长野县木曾谷发电所的华工为充饥而食桑叶,花冈的华工吃路边的草,最甚者竟有食死去同胞火化时的肉。饥饿对所有华工来说,同疾病、死亡一样,随时都威胁着生命。
四
日本掳掠的38 935名中国劳工,除乘船途中和上陆后至日本企业点死亡812人外,在日本企业中死亡5 999人,再加上送还时死亡19人,总计死亡6 830人,死亡率占乘船人数的17.5%。 其中静冈县的战线矿业株式会社仁科矿山的死亡率高达52%,川口芦别、日铁釜石、鹿岛花冈、古河足尾、日矿峰之泽5个企业点的死亡率都在40%以上, 地崎大夕张、铁工神威等7个企业点的死亡率也在30%—38%之间。 在川口芦别第二次“移入”的100名中国劳工中,竟有65人死亡, 死亡率更高达65%(注:前引田中宏、松泽哲成书,第443—445页。)。至于死亡原因,《外务省报告书》统计为:公伤死亡267 人,私伤死亡55人,自杀41人,他杀33人,其中疾病死亡占94.2%(注:前引田中宏、松泽哲成书, 第468、61页。)。即把死亡的原因主要归结于疾病,并且强调华工在“移入”时,很多人就患有疾病。众所周知,《外务省报告书》是日本政府为了应付战后审判而写成的,自然带有掩盖罪行的目的;同时该报告书又是根据各企业提供的材料写成,其欺骗性质是十分明显的。当时作为报告书的写作人员,曾到现场进行调查的大友福夫在《现场调查报告觉书》中,就对日本企业提供的材料及死亡诊断书的虚假进行了揭露,并举例证实在铁工美呗的华工死亡总数90人中,竟有26人的死亡原因被改写。同时他还指出:“关于高死亡率的原因,各企业者强调在于大陆训练所、收容所的设施及粮食粗劣这一点,但这只不过是想把死亡责任转嫁给当地有关募集者的借口而已。战争结束后疾病、死亡的锐减与体重的激增,便是战时恶劣待遇的反证”(注:前引田中宏、松泽哲成书, 第468、61页。)。应该说他的分析是有道理的。再如按《外务省报告书》的记载,北海道川口组室兰出张所的969名中国劳工,310人死亡,其死亡原因全部为疾病。但是在1954年秋于当地海滨发掘出在川口组死亡的125具华工遗骨中,“在场医生认定‘有人还在呼吸中, 便被放入坑内’,这种遗体是缘于活埋。有的是头盖骨上有弹孔,有的头盖骨有锐器的击伤和裂痕”(注:〔日〕前引上野志郎书,第65页。)。1955年夏在下关市发掘出73具华工遗骨,掩埋时的目击者也证实:“还有相当体温的身躯,由于病情恶化,虽然未死却被认为死亡,尽管还活着,却被抛入墓穴之中……在墓穴的底下,还有夹在腐烂的尸体中拼命挣扎的重病人”(注:〔日〕平冈正明编著《中国人在日本的遭遇》,潮出版社1973年版,第169、207页。)。从理论上讲,日本政府和企业掳掠中国劳工的目的,当然不是为屠杀,而是为了奴役,但是,一旦中国劳工失去作为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将其杀掉或活埋便不足为怪了。中国劳工之所以出现众多的死亡者,究其原因不外乎两点:一是恶劣环境下的超强制劳动与营养失调,二是因反抗日本帝国主义的奴役和压迫而被虐杀。中国劳工所从事的工作,大都是有危险的工作,在日本有矿毒的地方,几乎都有中国劳工。如在煤矿,华工就多是从事危险的井下作业。在北海道明治矿业昭和矿业所有日本矿工422人,其中井下工126人,井上工296人;中国劳工197人,其中井下工191人,只有6人在井上(注: 《草墓碑》,第153页。)。据三井三池煤矿万田矿井的原日本采煤工古庄武夫讲:“我就曾亲眼看到这种情况,耗尽最后体力的‘华工’,在倒下时,被碾在几百公斤重的推车轮下,肝肠飞出,随即死亡”(注:〔日〕平冈正明编著《中国人在日本的遭遇》,潮出版社1973年版, 第169、207页。)。1944年9月16日这个矿井的邻矿三川矿井发生火灾,由于这两个矿井的通风系统相连,三川矿因火灾而产生的一氧化碳便灌进万田矿,加之会社为保住矿井,又用水泥与泥沙封闭了通向采煤现场的唯一入口,“那时确实死亡很多华工,我认为接近40人。万田矿的死者几乎全是华工”(注:前引平冈正明书, 第211页。)。可见一有事故发生,死亡的首先是华工。即便没有事故,极度的营养失调与每天10小时以上的超强制劳动也易于导致死亡。因反抗日本帝国主义的奴役与迫害而被屠杀及折磨致死的情况,尤以鹿岛花冈的中国劳工最为典型。1945年6月30日(一说7 月1日),由于不堪忍受饥饿、私刑和残酷的劳役,800 余名华工在大队长耿谆的领导下举行暴动,逃向附近的狮子森山。但在日本警察、警防团、在乡军人等的追捕下,最终无一人逃出, 全部被抓回。在大馆市共乐馆前的广场上,被连续拷打3个昼夜,出现众多的死亡者。劫后余生的华工都证实了这一点。从《外务省报告书》的死记统计看,1944年8月至1945年5月,花冈矿山的中国劳工死亡106人, 平均每月死亡10人左右,6月份死亡24人,但7月份却猛增为100人(注: 前引田中宏、松泽哲成书, 第644、586、462页。)。这无疑是因为暴动后日本当局对华工的酷刑而使死亡骤增。但是该报告书在记载鹿岛花冈418 名华工死亡原因却是:疾病死亡416人,自杀1人,他杀1人 (注:前引田中宏、 松泽哲成书,第644、586、462页。)。即使是真正因疾病死亡的中国劳工,也都与恶劣的劳动条件和得不到及时治疗有关。
在华工中除死亡者外, 还有467名致残者, 而受伤和患病者则高达65 732 人次(注:前引田中宏、 松泽哲成书, 第644、586、462页。)。如果从华工总数38 935人中减去死亡的6 830人,所余32 105人,平均每人都有两次以上的受伤或疾病经历。1945年4 月,原来在长野县木曾谷鹿岛组御岳出张所的276 名华工被转送到群马县鹿岛组薮冢出张所,到后的第4天, 群马县卫生课医生北村彻志作出诊断:在276 人中,肺肠病55人,眼淋病70人(其中48人双目失明,22人单目失明且将来可能双目失明),19人为夜盲症,37人为沙眼病(注:《草墓碑》,第134—135页。),患者高达62%。秋田县立女子医学专科学校的高桥实教授战后对花冈的中国劳工进行检查,他说:“我所诊断的几乎全是内科症患者,但通过对全体中国人进行的检查了解到,几乎所有的人都是营养失调症候,其中一部分人身上可以看到战争性浮肿。并且,有时虽然还没有达到营养失调症候的程度,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几乎所有的人都存在着潜在性的营养失调的病态”(注:前引野添宪治书, 第152页。)。无怪乎在日本曾把花冈暴动称为“病人的暴动”。
中国劳工面对日本帝国主义的奴役与压迫,自始至终进行着英勇的反抗斗争。逃亡便是他们的反抗斗争的手段之一。在中国运送过劳工的原日本独立汽车第64大队的松井胜重说:“在拐弯处,卡车速度一减慢,他们当中就有人试图逃亡。可是日本军立刻从卡车上用机关枪与步枪瞄准,并打死他们”(注:〔日〕日本工会总评议会:《月刊总评》总第22号,1958年12月,第55页。)。前述的押送中国劳工的藏本也证实:“也有人从奔驰的火车上跳下来,有盖货车的门紧闭着,还从外面上了锁,但不可思议的是,不知从何处肯定逃走了三、四人,也许是把门撬开的” (注:前引上羽修书,第200页。)。尽管逃亡多有被打死的危险,但中国劳工逃亡始终没有间断。航海中有逃亡者,登陆后有逃亡者,到达企业后仍有逃亡者。各企业中的劳工逃亡事件层出不穷,以至于日本官宪为防止劳工逃亡而绞尽脑汁。作为政治斗争,日立矿山的华工在收容所的板壁上写下“世界公敌日本”,三井砂川矿业所的华工在矿井事务所旁直书“打倒日本帝国主义”,以此激励同胞对敌斗争的民族精神。此外,还有华工为抗议非人的待遇,集体“生病”拒不上工的斗争事例(注: 前引平冈正明书,第229、17页。)。战争中作为华工反抗斗争的最有影响的事件,除前述花冈暴动外,还有1945年3月28 日,在长野县木曾谷由中共党员徐强领导的“爆破发电所事件”(关于此事件的目的目前尚有争议)。日本学者平冈正明评价这两个事件“是作为以后朝鲜人俘虏、中国人俘虏造反的先驱之伟大事件”(注:前引平冈正明书,第229、 17页。)。战后中国劳工的斗争事件更为增多。据《外务省报告书》载: 在当时有华工劳动的107个企业点中,有91个企业点发生“纷争”,其件数达127件(注:参见前引田中宏、 松泽哲成书,第697、747—759页。)。华工的这些斗争事件, 多数为要求给予衣食和未付的工资以及对虐待的补偿,此外有袭击会社事务所、警察署,惩罚日本监工和内奸的。但在《外务省报告书》和日本企业的社史中,多被歪曲为“不当要求”、“报复”、“暴行”事件。如果说战争中华工的反抗斗争是为了谋求生存的话,那么战后华工的斗争,则是“反对民族虐待,捍卫民族权利与自由的斗争。非常明显,这是本国民族解放与独立斗争的一部分,是与偶发的、个人的报复根本不同的”(注:〔日〕《月刊总评》总第22号,第56、57页。)。因为中国劳工与同被强制劳动的英美俘虏不同,英美俘虏在战后很快便由美国占领军解放出来,而中国劳工只能靠自身的力量去争取权利与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