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非标准川江汽车滚装船改造技术指南》的通知
海船检[2007]296号 2007年6月12日
各有关船公司:
现将由中国船级社编制、部水运司批复同意的《非标准川江汽车滚装船改造技术指南》印发给你们。现有非标准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船按该指南改造后,经检验合格的,视为满足交通部《关于川江滚装船跳板改造要求的补充通知》(交海发〔2005〕154号)第四条关于标准船型改造的相关要求,允许继续在库区使用至2010年12月31日。
非标准川江汽车滚装船改造技术指南
1 通则
1.1 目的及适用范围
1.1.l 为贯彻落实交通部交海发〔2005〕154号文《关于川江滚装船跳板改造要求的补充通知》的规定,明确非标准汽车滚装船改造的内容及技术要求,特制定《非标准川江汽车滚装船改造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
1.1.2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在航的航行于川江及三峡大坝船闸以上库区水域的非标准川江 汽车滚装船的改造。
1.2 定义
非标准川江汽车滚装船(以下简称非标准川滚船):系指按《川江及三峡库区标准型载货汽车滚装船建造规范》(2004)建造的标准型川江汽车滚装船以外的其它川江及三峡库区载货汽车滚装船。
1.3 编制依据
1.3.1 《关于编制川江滚装船标准化改造技术指导的通知》(交通部水运国内函〔2006〕322号)。
1.3.2 交通部《关于川江滚装船跳板改造要求的补充通知》(交海发〔2005〕154号);
1.4 参考文件
l.4.l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及其补充规定;
l.4.2 交通部《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发展纲要》(交水发〔2006〕56号)。
2 改造内容及技术要求
2.1 一般规定:
2.1.1 除本技术指南明确规定者外,非标准川滚船应满足建造时适用法规的有关要求;
2.1.2 非标准川滚船改造中,若涉及相关图纸和资料的改变,则应提交相应的图纸和资料,以供审查。
2.2 构造:
2.2.1 船舶自艏防撞舱壁至艉尖舱舱壁设置双层底或水密防撞边舱。
2.2.2 半开敞载车处所应至少设置2处应急照明设备。
2.2.3 乘客舱室内应布置固定展示的脱险通道图。
2.2.4 在包括梯道和出口在内的脱险通道全线距甲板高度不超过0.3m处,应设置荧光逃生指示标志,且在脱险通道任何地方均能发现该标志指示的逃生方向。如果该处所已经设置了应急灯光指示的,可不再设置荧光逃生指示标志。
2.3 船舶稳性:
2.3.1 经审批的船舶稳性资料已经按要求配备上船。
2.4 消防:
2.4.l 船舶应布置固定展示的防火控制图;
2.4.2 载车处所与其相邻的机器处所间的舱壁及甲板防火结构应达到“A-15”。载车处所与其相邻的其他处所的舱壁及甲板间防火结构应达到“A-0”。
2.4.3 船舶配备的2***立动力驱动的消防泵中,至少有1台消防泵应能在驾驶室或监控室或机舱出口处遥控启动,以保证及时供水。
2.4.6 配备消防用品的种类、最少数量和布置,应符合表1的规定。
消防用品配置 表1
消防用品
名称
手提式灭火器
(具)
手提式泡沫枪
(套)
气体灭火器(具)
消防水桶
(只)
砂箱
(个)
太平斧(把)
铁扦和铁钩
(套)
配置量
载车处所
1/50m2
每层甲板6
厨房 2
机舱 4
机舱1
无线电室 1
配电室(板)1
变电室 1
其他电器处所
按需要配置
6
每层甲板2
4
2
注:设置液化石油气灶的厨房应增设1具干粉灭火器。
2.4.7 固定式灭火系统及装置应按表2的规定设置。
固定式灭火系统的设置 表2
载车处所
机器处所
起居及服务处所
开敞处所
半开敞处所
1、水
2、下列固定灭火系统之一;
①二氧化碳
②压力水雾
水
水
1、水
2、压力水雾
注:① 若机器处所设置二氧化碳或压力水雾固定灭火系统确有困难,可采用在机器处所配置2台大型泡沫灭火器代替该项固定灭火系统。
② 开敞载车处所的固定式水灭火系统,除消防水枪要求外,尚应设置消防水炮,其射程应覆盖所保护的开敞处所,且每一台消防水炮的出水量至少为1000L/min。若设置消防水炮确有困难,则按表1配备消防用品时,载车处所手提式灭火器按1具/40m2配置,并在载车处所增设l台大型泡沫灭火器。
③ 若半开敞载车处所设置压力水雾固定灭火系统确有困难,则按表l配备消防用品时,载车处所手提式灭火器按l具/40m2配置,并在载车处所增设l台大型泡沫灭火器。
④ 若开敞载车处所设置消防水炮和半开敞载车处所设置压力水雾固定灭火系统均有困难,则按表l配备消防用品时,载车处所手提式灭火器按1具/40m2配置,并在载车处所增设2台大型泡沫灭火器。
⑤ 若增设大型泡沫灭火器确有困难,可配置等容量的手提式泡沫灭火器。
2.5 救生设备
2.5.l 乘客救生设备应按《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补充规定》(2004)第8章的8.1.2.l要求配备;
2.5.2 船员救生衣应按《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补充规定》(2004)第8章8.1.2.2的要求配备。
2.5.3 救生圈的配备应按《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补充规定》(2004)第8章8.1.2.3的要求配备。
2.5.4 救生艇筏的配备应按海法规〔2002〕256号文件的要求配备。
2.6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结构和设备
2.6.1 确认船舶防止油污染结构与设备满足《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第12篇的相关要求。
2.6.2 船舶应配备甲板清油剂或其他吸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