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青龙湾原生态旅游度假区核心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14年11月10日
青龙湾原生态旅游度假区核心区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三章 项目准入
第四章 空间管制、建筑容量
第五章 岸线及建筑退让
第六章 建筑高度及景观环境
第七章 生态及环境保护
第八章 道路交通及基础工程设施
第九章 农民建房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引导青龙湾原生态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青龙湾度假区)保护性开发及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青龙湾度假区核心区(以下简称核心区)是指,因青龙湾度假区保护和发展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具体范围依据《青龙湾原生态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由市青龙湾原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局会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详见附图)。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核心区范围内各类建设活动,详细规划编制、景区规划管理及实施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四条核心区建设用地根据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分类如下:
(一)R—居住用地
(二)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四)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五)U—公用设施用地
(六)G—绿地与广场用地
第五条核心区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一致,并参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并符合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
(二)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由市青龙湾原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本条件,确定具体适建范围;
(三)确需改变规划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项目准入
第六条 依据《青龙湾原生态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并符合以下规定之一的,方可落户核心区:
(一)属于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发展的旅游项目;
(二)属于完善旅游功能配套、改善旅游环境的基础设施项目;
(三)对发展旅游经济具有推动作用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四)其他有利于青龙湾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项目。
第七条 严禁工业、畜禽养殖等污染和破坏景观环境项目落户核心区。
第四章 空间管制、建筑容量
第八条 在保护性开发的基础上,青龙湾度假区按照要求分为三类区域:
(一)开发建设区(适建区):青龙湾总体规划明确的开发建设区域;
(二)过渡缓冲区(限建区):青龙湾度假区主、次入口周边,主、次道路两侧,沿湖局部自然山林,以及各建设用地间的生态绿色廊道等;
(三)生态保护区(禁建区):除开发建设区、过渡缓冲区外的区域。
第九条核心区范围内分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青龙湾原生态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分区开发规模控制表》(简称《表一》)执行。
第十条 开发建设区块应符合青龙湾总体规划确定的主题定位及功能要求,建筑面积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
第五章 岸线及建筑退让
第十一条 总体规划明确的核心项目或子项目,其沿景区水域新建建筑物,应满足防洪、绿地退让要求。具体退让距离,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项目概念性规划方案确定。
第十二条 沿水面建设的功能性建筑物,退让水面的距离除满足有关规划或特殊规定外,一般不得低于水库20年一遇防洪高水位137.5米(吴淞高程)控制线,并宜向内退让不少于10—30米,退让用地作为景观绿化及公共活动空间。
滨水地段作为景观景点建造的亭、台、楼、榭等公共建筑或旅游配套设施,宜结合区位及地形地貌特点设置,因地制宜创造多样化景观环境。
第十三条 水体沿岸应具有开放性、公共性,核心区内沿岸用地要控制开发强度,保持水体和陆地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沿岸主体建筑宜掩映于山林之中。
岸线设计保持自然形态、体现生态特点,充分考虑水体的防洪、排涝、景观和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堤防工程周边建筑物或构筑物,应满足堤防工程安全距离退让要求。除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副、三级公共码头及亲水栈道外的其它项目,不宜延伸或覆盖景区水域建设。确需打造景观、体现亲水性的重大建设项目,由相关部门论证后,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章 建筑高度及景观环境
第十五条核心区内的建设项目,建筑控制高度应符合相应规划的规定。
暂无批准规划的地块,应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实施。
除景观塔、观景楼(阁)外的临湖建设项目,同时需满足第十六条之规定。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临主湖面项目建筑高度,总体要求景观面建筑体量不宜过大,应采用分散布局。主要景观面一般建筑体量以1—3层为宜、局部不超过四层,建筑控高12米以下;次要景观面建筑控高18米—24米。
打造景观、体现标志性的重大建设项目,由相关部门论证后,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集群式建筑的间距及退让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散点式建筑的间距及退让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八条核心区各类新建建(构)筑物,应顺应原有地形,减少对原有地貌与环境的破坏。建筑布局应因地制宜,高度、体量、造型、色调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体现自然山水的对比映衬,创造美感、体现特色。
第七章 生态及环境保护
第十九条 核心区内建设项目或基础设施,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有全局性的重大基础设施,还应进行专项景观论证、生态与环境敏感性分析。
第二十条 除规定的区域外,与湖区连通的水体,严禁网箱水产养殖;对于水上观光、休闲垂钓等项目,严格划分区域。
第二十一条 核心区红线范围内的陆域,控制畜禽养殖。
第二十二条 核心区内山体以保护为主,严禁改变山体形态,严禁破坏地形地貌。禁止以下行为:
(一)擅自开挖山体、侵占山体土地;
(二)擅自改变山体土地使用性质;
(三)擅自建设与山体保护功能无关的非开发建设项目或非旅游设施;
(四)擅自砍伐或移植树木,破坏山体植被;
(五)其他对山体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核心区内山体植被,依据总体规划逐步实行林相改造。保持原生态自然山林,选用乡土树种,有针对性地增加色叶林木,形成季相变化的景观环境。
第二十四条 禁止向湖区排放污水,生活污水及其他废水经处理后综合利用。
第二十五条 核心区内环卫设施要求:
(一)公厕设置:游客中心等人流聚集区设置与游客人数相适应的公厕;区内各核心项目、子项目、旅游点至少设置一座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景区内陆路主要游览线路上每隔5公里左右设置一处公厕;
(二)垃圾处理设施设置:区内各独立项目应建立垃圾收集系统,统一回收,集中处理。
第八章 道路交通及基础工程设施
第二十六条核心区内道路交通及基础工程设施规划,应根据国家相关规范设计,并统筹考虑青龙湾湖泊型景区的地形地貌特点,符合下列总体要求:
(一)符合青龙湾保护、利用、管理的要求;
(二)同青龙湾的定位、功能相适应,充分体现生态化、景观化,不损坏景源、景观和环境;
(三)确定合理的发展目标、总体布局,并统筹协调基础工程设施。
第二十七条核心区内的道路交通规划应科学合理,要进行交通流量和基础设施分析,确定道路等级、断面形式及停车场等静态交通布局。道路、码头等相关控制指标,参照《青龙湾原生态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执行。
第二十八条核心区内给水、排水系统专项规划,应结合区位、地形地貌特点,立足生态及水质保护,在满足国家有关规范的前提下,提高编制及实施标准。
各类建设项目应重点做好污水专项规划,采用科学先进的方式做好污水处理、中水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宜布置在山体的背水面,不对湖泊水质产生影响。
第二十九条核心区内电力、电讯设施规划须统筹考虑,景点和景区内项目电力、电讯管线宜采取地埋方式。
第三十条核心区内消防规划,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提高标准。消防道路及配套设施应结合景区内项目和景点统筹考虑。
第九章 农民建房
第三十一条 核心区内严禁擅自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确需建设的,须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并报青龙湾原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复核同意。
第三十二条 既有房屋位于核心区一级控制区内(保留的自然村落除外),符合建房或分户条件的农民,应迁往核心区外或二级控制区的集中安置区。一级控制区重点区域主要包括:
(一)竹峰街道桥头铺村周塘主入口周边;
(二)青龙乡储家滩、大坝码头、彭家岭码头;
(三)甲路镇云门码头拟建区域(枫山村排湾组局部区域及云门小学附近)。
(四)方塘乡游客接待中心拟建区域(双村村庙山组局部区域)。
第三十三条 位于核心区下列区域,不适宜居住的房屋或确需分户建设的,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青龙湾原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复核同意后,相关主管部门可依法办理相关许可。
(一)一级控制区内规划保留的村庄,应优先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农民建房按照规划确定的范围、布局、风格建设;
(二)二级控制区内规划保留村庄的农民建房,宜结合村庄整治及宅基地置换机制,形成相对集中、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的自然村落;
(三)一级控制区外迁农户、二级控制区拆并村庄的农户,宜集中在核心区外或二级控制区的安置区内建设;
(四)二级控制区内近期没有纳入拆迁范围且暂无集中安置区的农户,可在原住地建设。
第三十四条 不符合青龙湾度假区规划要求,因度假区建设需要近期拆迁的个人住宅,由青龙湾原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予以征收,进行宅基地置换或纳入土地收储。
第三十五条 集中安置区由青龙湾原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会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核心区外或二级控制区选择,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市青龙湾原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1日止。
附件:分区开发规模控制表
附件
分区开发规模控制表
分区
序号
项目名称
占地面积(单位:亩)
建筑面积(单位:平方米)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综合休闲
集散区
1
清徽水镇
400
100000
0.38
15
2
鱼乐天地主题游乐岛
100
10000
0.15
15
3
龙谷生态营地
200
30000
0.23
1.1
4
青龙湾集散中心
300
15000
0.08
3
5
桃谷迷境生态度假村
50
5000
0.15
5
6
洪家坞休闲垂钓园
200
2000
0.02
——
7
牡丹香村
60
8000
0.2
10
商务休闲
度假区
8
徽宁会议小镇
150
60000
0.6
20
9
港湾大坝景区
90
2000
0.03
1.7
10
龙阁水村
100
8000
0.12
6
佛禅文化
养生区
11
惠云禅寺
150
3000
0.03
3
12
禅茶文化养生园
1000
10000
0.02
0.6
徽艺乡村
旅游区
13
集雅徽文化园
900
80000
0.13
4.4
14
龙隐养生福园
400
300000
1.13
18.7
15
宁国丰物馆
50
20000
0.6
20
16
云门集散中心
150
8000
0.08
4
高端会所
度假区
17
徽商会馆区
1500
80000
0.08
2
18
龙湾高端健康运动基地
1500
10000
0.01
0.5
19
龙湖渔村
300
8000
0.04
2
20
方塘旅游集散中心
50
6000
0.18
9
徽韵养生
度假区
21
水墨徽泉温泉度假村
100
40000
0.6
20
22
白鹭湾生态湿地公园
800
2000
0
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