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旅游振兴战略,促进我市旅游事业的健康蓬勃成长,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宜发〔2016〕17号),结合市旅游园林管理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旅游园林管理局负责奖励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提出资金奖励建议。
第二章 奖励对象、条件及标准
第三条 奖励对象
一、年内竣工投运的生态旅游项目投资主体。
二、招徕组织游客来我市观光、度假、会务的市内外旅游企业(具有相关旅游资质)。
三、联合客源地各类媒体进行符合宜兴旅游线路产品宣传促销的本市旅游企业。
四、本年度获得国家、省各类创建授牌的旅游企业。
以上奖励对象,必须做到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服从管理,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违规事故或重大投诉事项,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罚款以上处罚。
第四条 奖励条件
一、项目建设类
对同一投资主体、同一投资的项目,景区及公共服务类项目,累计投资200万元以上的;乡村旅游与新业态类项目,累计投资100万元以上的。
二、对外招徕游客类
1、通过市旅游集散中心报备申请,订购本市旅游产品达到一定规模的市内外旅游企业。
2、经市旅游主管部门认可,向宜兴市新开通以宜兴作为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直通车运营单位。
3、对本市旅游企业联合客源地各类媒体进行符合规范的宜兴旅游线路产品宣传促销的旅游企业。
三、评创类
积极创建国家、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国家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省5星、4星乡村旅游区(点),省5星、4星级旅行社,以及参加国家旅游部门组织的各类比赛并获奖的
旅游企业。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项目建设类
对景区及公共服务类项目,给予实际投资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乡村旅游与新业态类项目,给予实际投资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二、对外招徕游客类
1、对外招徕游客
(1)订购本市旅游饭店住宿,且年累计总数超过200间的,住宿三星及以下星级旅游饭店(含按星级标准建设的酒店,下同)、星级乡村旅游点、旅游推荐单位的,给予10元/间晚的奖励;住宿四星级旅游饭店的给予20元/间晚奖励,住宿五星级旅游饭店的给予30元/间晚的奖励,上限10万元。
(2)年度组织游览我市收费景区(点)总数3000人次以上,按全额累计办法进行奖励,3001—5000人次的奖励2元/人次,5001—7000人次的奖励3元/人次,7001—10000人次的奖励4元/人次,10001人次以上的奖励5元/人次,上限15万。(说明:没有达到3000人次的不予奖励,达到3000人次以上的从第一人次开始计算,不分档计算。奖励金额十位四舍五入。如:甲旅行社接待3610人次,奖励金额计算方法为3610人次*2元/人次=7220元,四舍五入后金额为7200元;乙旅行社接待7970人次,奖励金额计算方法为7970人次*4元/人次=31880元,四舍五入后金额为31900元)。
(3)对组织境外团队(含港、澳、台地区)来我市旅游并在我市住宿的,除享受住宿及景点游览人次总额奖励外,额外给予10元/人的奖励。以上奖励事项在优先满足直通车奖励和旅游线路产品宣传促销奖励后,再行奖励。
2、旅游直通车
在宜住宿一晚并游览两个收费景区(点)及以上,全年累计40班次及以上且总人数达2000人及以上的,给予旅游直通车营运企业每班次实际运输费用5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限额10万元。
3、对外宣传促销
全年投入宣传经费累计达20万元及以上,按其实际投入数的10%给予奖励,单个法人企业限奖20万元。
以上奖励事项共限额150万元。
三、评创类
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成功创建5A、4A级景区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新评为国家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奖励15万元;对新评为省5星、4星乡村旅游区(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改造升星的奖励差额部分;对成功创建省5星、4星级旅行社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在国家旅游部门组织的比赛中获奖的,奖励2万元。
以上三类奖励事项共限额3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审核程序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建设类
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主申报,项目属地政府组织初审,初审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报市旅游园林管理局。
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利用原房舍改造民宿经营的项目必须出具合法的房产证或建房手续、营业执照及消防、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3)完工项目预、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及支出发票等
(4)项目开发建设图片(规划效果图、原始面貌照片、建设现状照片)
(5)其余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旅游度假区、自驾游基地、A级景区、星级饭店、星级乡村旅游区点、旅游推荐单位等)
(6)材料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