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广州荔湾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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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遇上好东家(好员工)书面劳动合同可有可无?
没有书面劳动合同
去留更方便、负担更轻松?
逃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以其他合同名目规避签订劳动合同?
一份合法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
都尤为重要!
一家运输公司以签订车辆运输合作合同形式
聘用司机
最终被判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今天荔法君就透过以下这个案例告诉你:
逃避或规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案情回顾2018年12月,小江通过应聘方式入职到一家物流运输公司即A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小江每月保底工资为6000元,另加提成按营业额计提,工作时间为24小时待命。小江按照A公司的指示去到指定地点进行装货和卸货,运输车辆由A公司提供。2019年3月,小江离职。
2019年7月,小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并退还押金。
A公司则辩称,该公司与小江签订有车辆运输临时合作合同,约定了合作费用按营业额计提以及没有运输货源时有保底。小江不需接受公司的管理,公司有货物通知小江,小江有权拒绝,运输货物的车辆由公司提供。因此双方之间成立的是运输承包合作合同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且如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双方签订的车辆运输临时合作合同,应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A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小江上班时间机动、不固定,不存在加班的情况。而且小江在运输期间亦存在违章、车辆损坏的情况,其可以提取的费用不足以支付其需承担的车辆损失费。
经劳动仲裁后,小江和A公司均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焦点1.小江和A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 A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
3.A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
裁判结果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小江与A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首先,A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小江从事的是有报酬的劳动,该劳动也是A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其次,小江提供的员工入职承诺书、员工安全责任协议书、员工培训课程项目确认表均有A公司盖章。上述证据显示小江需要遵守公司的制度,双方具有明显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其三,小江提供的应聘登记表、关于离职手续及工资事宜的签呈,也符合劳动关系中办理入职和离职手续的特征。
其四,根据车辆运输临时合作合同,双方约定利润按照总营业额来计算提成、每月有固定补底,除此以外,小江无需交纳承包费用,也无需自负盈亏,这些均区别于平等主体间签订的合作合同。因此,双方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问题。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双方签订的车辆运输临时合作合同不具备上述要素,且合同明确约定小江非A公司员工,双方系合作关系,A公司具有规避订立劳动合同的故意,应向小江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关于加班费问题
小江未能就加班事实的存在进行举证,也未能提供A公司掌握加班事实的证据,且小江是按运输的营业额提成,存在多劳多得,符合行业惯例,小江主张加班费依据不足。
关于车辆损失费问题
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上述告知义务,现要求扣除车辆损失费理据不充分。
荔湾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小江与A公司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支付小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500余元、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退还押金。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速裁庭 张智荣法官)
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严肃慎重,一旦发生争议,便于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也有利于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书面劳动合同还能够加强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感,促使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全面履行,更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合同,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薄弱,认为签了书面劳动合同对己方是个约束,不主动或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基于降低用工成本等考虑,利用优势地位故意拖延或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有的采取签订合作合同、承包合同、定做合同等方式进行规避,意图逃避应当承担的劳动合同义务,任意解除劳动关系,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遏制该现象,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司法实践中,因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签订了名称各异的合同,常常产生双方对法律关系性质的争辩。对于劳动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甄别,人民法院一般从以下方面审查认定: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为避免争议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依法依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尽量全面,合同的语言表达要明确、易懂。
如系劳动者自身原因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明确拒绝并注意留存证据。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和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考勤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服、“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