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中,游客投诉的内容属于包价旅游合同清算问题。根据《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游客解除合同,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依据《旅游法》解读,该条款所指必要费用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组团社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二是旅游行程中已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
从本案来看,旅游行程尚未开始,必要费用是指组团社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旅行社就机票损、车损、住宿损和送机费用共3737元损失费用均提供了接待社损失情况说明及发票凭证,该损失应是合理可信的。且该费用并未达到合同约定,旅游者在旅游行程开始当日解除合同,可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执行扣除标准。
二、游客提出,旅游合同与《合同法》规定不一致,系其对法律规定了解不够。《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旅游合同双方是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因此,《旅游法》和《合同法》效力相当,但《旅游法》属于特别法,《合同法》属于普通法,根据适用原则,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也就是说,当涉及旅游纠纷时,《合同法》和《旅游法》对同一事项均有规定,适用于《旅游法》的规定而不适用于《合同法》的规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该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对于该投诉的受理处置是合理合法的。
三、旅行社团款是打包结算的,需要预支房间、餐饮、车辆等费用。比如旅行社为旅游团队预订车辆时,按整团人数安排车型及大小,并确认相关费用,其费用并不因为个别团员临时退团而变化。同样,当旅行社与住宿、餐饮服务供应商签订合同时,也会按照常规来约定不退还费用的特定情形,临时退团的游客理应承担该部分费用。建议各地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引导,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