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来说,其实我并不喜欢投诉,因为投诉耗费的时间与精力是很大的,但这次投诉也是万不得已情况下而为之。事情起源是近期报名参加某个当地旅游团。由于是一个人出行,心想估计是逃脱不了“单房差”了。经常跟团旅游的朋友对于“单房差”应该不会陌生。所谓单房差就是旅行社在安排酒店房间时按照2人一间来安排,当团内有单人或互不认识的异性无法安排合住或无家庭三人房安排,导致一人一间时需要游客额外支付一定的差价费用。单房差在合同里一般有类似的表述:参团时发生单房差的客人,我社又不能拼房的,请按规定补足单房差。这就是单房差的由来。
根据有关部门的问卷调查显示,单房差已经成为旅行社的行业潜规则,但是否合理呢?其实工商部门早就认定这是属于霸王条款。翻查有关法律你会发现是有法可以依的。其中《旅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