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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画为防范旅游者滞留境外,减少经营风险,旅行社向旅游者收取“出境游担保金”,旅行社企业之间签订“不可撤销担保书”。近年来,旅行社行业内的这种惯例做法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出境游不可撤销担保书是否应当履行以及如何签订出境游不可撤销担保书等一系列问题,引发相关各方热议。
近年来,因旅行社企业资金链断裂、业务员携款潜逃引发的出境游担保金被挪用事件时有发生,向游客收取动辄数万元的出境游保证金的行规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与此同时,在商事活动中,旅行社在接待游客时通常会要求对方企业提供更为有力的担保,在双方的合作协议中,也能够看到含有不可撤销担保书(函)的表述。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为了降低经营风险,实际操作团队出境的旅行社往往要求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签订不可撤销担保书,一旦游客滞留境外不归,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要对旅游者的行为承担责任。与要求旅游者提供出境游保证金一样,签订不可撤销担保书的初衷也是为了防范旅游者脱团滞留境外,但实践中,存在个别企业在利益驱动下出现价值扭曲,也有不可撤销担保书在制度建设上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的问题出现。要解决这一系列问题,首先应明确一旦出现游客脱团滞留境外现象,旅行社将承担哪些责任。
法律禁止
我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2002年5月27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有义务予以协助。
如果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导游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旅游法》第十六条规定,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可见,《旅游法》延续了旅行社履行报告义务及协助提供信息义务,保持了对出境旅游非法滞留的否定态度,还新增了禁止入境旅游者在境内非法滞留的规定。
从以上法律法规来看,可归责于旅行社的罚款、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必须是旅行社未履行及时报告及协助提供信息义务。不符合上述情形,现行国内法一般并不会因为旅游者原因滞留境外而追究旅行社的行政责任。
使馆停签
与我国法律对旅行社设定了不追究行政处罚的归责不同,目的地国家使(领)馆对旅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