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
诸如漂流、蹦极等娱乐项目深受追捧
但是游客在景区漂流意外受伤
又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近日,霞浦法院审结一起
游客在景区漂流时受伤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2020年5月4日下午17时许,关某某在旅游公司经营的某景区玻璃滑道漂流时,关某某乘坐的皮筏艇被后面的皮筏艇冲撞,导致关某某头部受伤落水,经住院治疗213天后出院,造成关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41.62万元。旅游公司经营的旅游项目,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其中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40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为2万元,医疗费扣除免赔100元后80%给付。本案事故发生时间在保险期间内,所涉漂流项目在投保的旅游项目内。旅游公司已向关某某支付74万元。
法院认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漂流项目属于高风险旅游项目,旅游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旅游公司对水流过急可能存在的风险未采取足够的防范措施,导致游客乘坐的前后两艘皮筏艇相撞,关某某受伤落水,旅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关某某购买门票参加旅游公司经营的漂流项目,是基于相信旅游公司已做好足够安全防范措施,游客只要按照旅游公司的安全指引参与项目就不会发生意外,该信任并未超出普通大众的合理预期,故关某某参与本案的漂流项目并非自甘风险行为。旅游公司抗辩关某某参与漂流项目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应减轻旅游公司的责任,没有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关某某受伤是乘坐皮筏艇被后方皮筏艇撞击的原因导致,该危险已超出关某某合理注意能够避免的范围,旅游公司抗辩关某某未尽注意义务也有过错,应减轻其赔偿责任,法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到损害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责任保险的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是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的承保人,关某某受到损害,有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支付保险金。当事实难辨真伪时,应由主张积极事实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本案中是否存在保险免赔情形,应由主张存在保险免赔情形方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公司抗辩关某某不能证明本案没有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