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香港演员周海媚因病辞世,牵动众多粉丝之心。2023年12月24日符某某利用在医院工作之便,在网络发布周海媚的个人病例,一石激起千层浪,产生负面影响。网络平台既是繁花似锦,又有杂草丛生。诸如此类名人、明星甚至普通公民特别是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泄露事件日渐频繁。此种利用非法手段公开曝光他人隐私数据与信息的手法被称为“人肉开盒”。
“盒武器”的滥用对公民的数据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人肉搜索”被定性为违法行为。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作为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网络保护”,在第三十二条明确指出,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关于网络产品和服务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定,不得强制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非必要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不得因为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不同意处理未成年人非必要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拒绝未成年人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
“法者,治之端也”。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抵制“盒武器”,保障数据安全,需要大力培养公民法治思维,尊崇法律,善用法律,以法律为准绳判断是非、处理事务、解决问题。法治思维是法律权威转化为公民行为的中间纽带,包含着法律至上、正当性、规范性等方面的内容。
法律至上思维
法律至上思维指崇尚法律,维护法律权威,坚持法律至上,而非“流量至上”。“流量变现”是滋生“开盒者”的温床。网络“开盒者”以泄露、剽窃等非法手段获取并出售信息获取违法收益,赚取流量,谋求暴利,形成灰色产业链。受害者的信息权利受到严重侵犯,实时偷窥、骚扰电话、恶意邮件等侵扰接踵而来。2023年9月25日,“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指出,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发送、推送或者诱骗、强迫未成年人接触含有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这为保障数据安全,惩治信息泄露乱象提供法律依据。
公民树立法律至上的思维,要求摈弃“流量至上”的非法逐利倾向,在国家或社会所有规范中将法律置于崇高地位,坚决与危害公民数据安全的“开盒者”作斗争。
正当性思维
正当性思维蕴含着平等、公正、人权的价值理念与精神。树立正当性思维,公民既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要杜绝徇私枉法。符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周海媚的个人病例,并侵犯其个人权利。《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公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例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司法机关做到公正司法,违法必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组织都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针对危害数据安全的乱象,司法机关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惩处诸如“符某某”等人的违法行为,根治“人肉开盒”等网络暴力事件的源头,用公平正义之剑斩断职权滥用之根,切实保障数据安全。
规范性思维
规范性思维是指以法律原则、规则、要求为依据指导公民行为思维模式。周海媚病例在网络的肆意传播,反映了网民缺乏规范性思维。面对纷繁复杂的“人肉开盒”等网络乱象,培养规范性思维,提高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素养。
一方面,公民培养规范性思维,养成严格守法的规则意识。就周海媚病例传播事件,充当传播周海媚病例“二传手”直到“N传手”的网络传播者应反思,是否尊重公民的隐私权、信息权等个人权利,形成严格守法的规则意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停止传输等必要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扩散。法律的红线不可试探、触碰、逾越。广大网民坚持底线思维,明确守法和违法的边界,严守法规、依法遵守。
另一方面,公民培养规范性思维,提高依法维护个人权利的能力。当“人肉开盒”等网络暴力行为侵犯公民的信息权利、个人隐私权等自身权利,公民需形成“遇事找法”的意识,善留“开盒者”的违法证据,及时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理性维权。
大力培养公民的法治思维。坚持崇尚法律,形成正当性、规范性的思维方式,运用法律武器有力整治网络暴力,惩治“人肉开盒”等乱象,维护个人权利,切实保障数据安全。让“杀人不见血”的“飞刀”与“子弹”无所遁形、伏法受诛。
“盒武器”,可休矣!(中国传媒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安阳朝)返回搜狐,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