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拥有较多船舶、飞机、汽车的国民政府海空陆军及前线部队进驻沦陷区之际,大肆贴封条收占日伪资产下的住宅、仓库物质、码头、工厂、银行钱财及证券等,这些资产原本是日军占领时期强征强占当地民众业主财产的所得,在国民中央政府发布的对敌伪资产处置办法和为恢复沦陷区经济生产的当地复员复工之公告中,声令:
(1)凡由日本人、伪军经营的资产,一律剥夺其股权和收益,收归国民政府中央(2)原系盟国友邦在华经营而被日本人收缴之资产,向各接收机关和处理局提供经营凭证,即可返还原业主(3)由华人经办而被日伪强占之资产,发还原业主。
而事实上,这些资产包括民众住宅在内大多数都落入国民政府委派的各军事部门、日伪资产处理机关之手,当有原业主申诉要回住宅或工厂时,必定被贪腐的国民人员以业主无凭证、资产所属无从考察或以汉奸资产的名义等等理由进行警告吓阻。
就这样,各掌握较多的国民政府军事部门、部队完成了第二轮日伪资产劫收,而紧接着入驻的各接收机关、处理局完成了第三轮资产劫收。期间,国民政府委派的名目繁多的军政部、粮食部、工商部、通信部、教育部及下辖细分的各接收机关组,不甘落后,对各资产抢先贴封条占为己有,以至于封条一贴再贴,更有甚者,汤恩伯的第三方面军在上海进行接收之时为抢夺一日本俱乐部,与上海警备司令部竟演成交火事件,引起多人伤亡。
这些国民政府军队、日伪资产处理局人员将占得的资产普遍的做法是化公为私,利用职权之便或明或暗地将之纳入个人囊中。
针对日伪汉奸对资产隐匿、瞒报、漏报或因逃跑而导致产业不知属何人的,国民政府制定有密保敌伪之动产与不动产的奖项规定,给予的奖金比例为:
〈1〉一百万元以下,密保者提奖百分之二十
〈2〉一百万元至一千万元之间,除一百万元照第一条计算,余额再给密保者提奖百分之十五
……
以此类推
〈5〉超过一万万(即一亿)元者,照前四条计算,余额再给密保者提奖百分之五。
这项规定看似利好于民,实则促进了相反的效果。因密保日伪产业的奖励十分丰厚,自然有很多人抢着干这种活,到最后没多少大油水资产可报时,就发展成了栽赃一些民众的住宅、货物、车辆等等资产为日伪资产的公然抢劫行为了。一项好的规定,因国民政府基层组织败坏,执行不力,上层各接收机关自身也贪腐侵吞资产,纵容此类行为,变成了一个抢劫民众财产的理由,让本已在沦陷区遭受多年日寇摧残的民众更为艰难。
另有部分投降的日本人为得到较好的待遇,在移交资产账薄给接收的各国民政府机关高层人士时,故意少报、漏报资产数据,而在私下则塞给国民党高官厚贿,如日军冈部直三郎竟塞给国民政府第六战区副司令郭忏上百亿元。
上述行径尚不是对沦陷区民众危害最大的,危害最大的要数国民党推出的法币兑换伪币法案。在此前,沦陷区民众手里只有日本人发行的伪币,其他钱币纸钞日本人都不给通用。而国民政府为将伪币回收,将法币与伪币的兑换比率先定为1:200,后又定为1:5,相当于沦陷区民众手里200元的伪币只能换回1元的法币,民众手里的财产贬值过甚,而物价飞速上涨。
沦陷区民众原本的穷人直接沦为赤贫,一些有钱人则沦为穷人,故而这些来沦陷区接收的国民政府人员被民众痛斥为“五子登科(即房子、票子、车子、女子、馆子)”。如此种种行为,沦陷区民众痛苦莫甚,而重庆《大公报》疾呼国民政府莫收复了失地而丢失了人心。
一开始蒋介石对这种事情并不十分在意,直到贪腐事情越闹越大,对国民政府形象越来越不佳,这才“闻而怒甚”,并令京沪警备总司令汤恩伯进行彻查。然而,汤恩伯本身就是一大贪腐官员,在国民党内部名声“卓著”,曾任上海市长后任台湾省省长的吴国桢说他很尊敬的将军仅孙立人,“其他的多多少少都有点像汤恩伯将军”。
故无论是蒋介石让汤恩伯彻查侵吞日伪资产一事,还是组建多个清查团(写《大劫收见闻》的何汉文即充任清查团之一员)到各接收省市去清查对账接收资产数目,绝大多数都搞得不了了之。多地部门面对国民政府中央派来的清查团,多在账目上重新制造数据,又或者像东北借口战事紧急,而上海借口国际形象,以及两广地区声称当地情势复杂,竟有广西国民政府官员直接将清查团阻挡在广东而不让过去彻查。
总而言之,接收的总日伪资产,其大部头被以宋子文为首的掌管国民政府金融财政的豪门所侵吞,而中等部头则被国民政府各接收军队长官、接收委员与处理局人员、各省市头脑所侵占,小部头则被下属的小职业、日伪汉奸、地痞流氓所偷据,少数资产被归还给原民众业主。真正被收缴而转化为国民政府之合理公用的,恐怕不及总资产的六分之一。返回搜狐,查看